4020条款(Public Interest Criterion 4020)指的是申请人在进行签证申请时,不能提供任何虚假的申请材料和信息,不能将虚假或者带有误导性的文件或信息提交给签证官,行政上诉审裁处,联邦医疗官,或者其他相关职业评估机构。其目的是为了杜绝和严惩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现象。是目前澳洲签证审批中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种拒签。
其中包含两个关键问题:
与虚假文件和错误或误导性信息有关的欺诈行为:4020(1);
申请人向移民局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4020(2)。
笔者介绍近年一个典型案例;内政部(The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取消了申请人的学生签证(因为申请人违返1958年移民法第109条;如果信息不正确则其签证便可以被取消),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审裁处(AAT)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审查。AAT最终确认了取消申请人的500(学生)签证的决定。
申请人是台湾公民,自2014年以来一直持工作假期签证或学生签证在澳大利亚居住。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如果签证持有人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移民局有取消签证的酌情权,一个人在以前持有的签证上提供的不正确答案也可能成为取消一个人当前签证的理由,在他的一份工作假期签证申请中,申请人声称他早些时候曾在一个地区农场工作了三个月。然而,移民局收到了来自农场主的信息,告知该就业声明是虚假的。
申请人声称,雇主对他的工作不了解是因为他与第三方代理打过交道。AAT认为这不可信,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独立的就业证据,无论是电子纪录还是书面材料,声称在搬家后已经丢失。AAT必须决定是否有理由取消签证,如果有理由,是否应该取消签证。仲裁庭注意到,如果申请人对有关他是否完成地区工作的问题正确回答 “否”,那么之前的签证就不会被批准。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其学生签证申请中提供了错误的答案(触碰到4020条款),并且在权衡了证据和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后,进一步得出结论,该签证应被取消。
另外笔者在之前也接到了一个永居签证被取消的案件,主人翁是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她父母在绝望下找到笔者,笔者告诉他们案件十分困难,因为移民部证实孩子父母为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得永居身份,笔者要从法律条文规定中跟移民部周旋,来回经过四次回复,一年多时间,最终才成功使孩子可以保留永居身份。
笔者近十年来遇到很多客户的签证申请被拒绝又或已经获得的签证被取消,其原因都是申请人不明白4020条款的严重性。也有很多申请人其实是误触法纲,那么假如签证申请人不幸遇上以上情况况、问题,可以有补救办法吗?笔者虽然处理过一定数目成功案例,但过程十分艰难并且所费时间不少!所以读者对的移民申请请一定要寻找专业业人士来处,以合理合法的途径径向移民部提供信息和资材料,才能避免4020的出现现。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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