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的上訴個案

Stanley Chan移民中介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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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請(圖片來源:unsplash)

今天筆者介紹一個公民申請被拒的案件,而主人翁提供了海量證明但AAT最維持移民部的決定。

筆者先介紹一般申請公民的資格:

在提交申請時年滿18歲;在提交申請時和部長作出決定時都是永久居民;在提交申請時滿足一般居住要求;具備基本的英語知識;具備足夠的澳大利亞知識,知道澳大利亞公民的責任和特權;並且在部長作出決定時,具有良好的品行。

移民部在審理公民申請時是根據「公民手續指引11」章程:是評估有可能居住或繼續居住,或維持與澳大利亞的緊密和持續聯繫;如何證明一個人打算居住在特定地方或將維持與該地方的緊密和持續聯繫的因素包括:

是否在其居住國家購買了財產,以及是否住在該財產中.

是否與某個國家有任何資產、承諾或聯繫,可能需要或傾向於繼續居住在該國家.

如果申請人居住在海外,澳大利亞之旅的頻率和目的.

離開澳大利亞的頻率和原因.

參與澳大利亞社區的程度。

在2022年AAT審裁處開庭審理有關於一個公民申請被拒絕的案件並作出決定。

申請人N女士,為中國公民。她於2007年3月1日首次抵達澳大利亞。在開庭前,她持有居民返國(155類)簽證。

2017年11月21日,申請人提出了入籍申請。

2019年7月3日,移民官要求申請人提供信息。特別是,她在澳大利亞居住的意圖或她與澳大利亞的密切和持續聯繫的證據,申請人的法律代表提供了回應請求的文件。

申請人於2019年9月12日返回澳大利亞,參加了2019年9月13日的入籍面試,並於2019年9月14日再次離開澳大利亞。

2020年9月16日,移民部拒絕了入籍申請。決定的原因是,不滿意申請人符合《法案》規定第24(5)款,因為申請人在決定時不在澳大利亞。這是本次訴訟中要審查的決定。

在AAT聽證會時,申請人也不在澳大利亞,然而,其法律代表為她延期,申請人於2022年5月20日返回澳大利亞,隨後進行了後續的聽證會。因此,根據《法案》第24(5)規定不再適用,可以對申請人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是她對澳大利亞有非常深厚的感情。自2007年以來,她在悉尼大學和新南威爾斯大學分別學習商學學士和科技碩士學位。畢業後,她在國際金融澳大利亞公司和Star View Pty Ltd擔任財務主管,並於2015年創立了一家金融諮詢公司Sunsis Holdings Pty Ltd。申請人聲稱她在澳大利亞有很多朋友、同事和社交關係。她說她已在悉尼購買了投資房產,並打算發展澳大利亞的房地產金融業務。

儘管申請人明顯希望成為澳大利亞公民,但她在公民申請獲批後沒有任何立即居住在澳大利亞的計劃。AAT得出這個結論的理由如下。

在最近抵達澳大利亞之前,申請人自2017年11月21日提交公民申請以來,只在澳大利亞逗留了短短的3天。AAT注意到COVID-19病爆發導致實施旅行限制和隔離要求,延遲了申請人原定計劃在2021年返回澳大利亞的時間。申請人還聲稱,在2017年前往英國後,她懷孕了,並於2018年生下了孩子。她遭受了許多孕期併發症。這導致她無法長途旅行,因健康問題無法返回澳大利亞。申請人和丈夫目前共同擁有英國住所,並有按揭貸款。這表明申請人可能會繼續居住在英國。

申請人在澳大利亞擁有物業,這些物業目前都被出租。申請人支付所有費用。物業被租用為Air B&B。AAT承認申請人目前正在澳大利亞的物業居住,但證據並不支持她目前居住在那裡的結論。雖然電力和燃氣的通知表明申請人擁有該物業,但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她目前住在那裡。為物業支付帳單是澳大利亞任何物業所有者的基本責任。

儘管申請人已經提交了一份讓她的兒子就讀的報名表,但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在被問及「孩子是否與您同住」時選擇了「否」。證據表明她的兒子沒有居住在澳大利亞的打算。

申請人自2016年起便持有Westpac銀行帳戶。申請人前往英國時此帳戶仍然活躍,但在2018年被暫時封鎖。申請人於2019年訪問澳洲時解除了封鎖。但自那時起,帳戶再次被封鎖,直到2022年申請人回到澳洲後才重新啟用。

至於商業利益方面,申請人自2015年9月22日起被任命為Starton Australia Pty Ltd的秘書。申請人在聽證會上表示,她正在申請更新她的商業許可證和房地產許可證,因為她的個人許可證在八月份到期。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證據表明她在澳洲就業。

申請人自2018年起就在澳洲參加CPA課程。AAT注意到,CPA課程是一個遠程教育學習課程。申請人目前的註冊不包括任何學習,只是一個考試。申請人在CPA課程的註冊並不表明她居住在澳洲,特別是當她可以從英國在線完成該課程時。申請人在聽證會上強調,除了在澳洲之外,該課程對她沒有任何用處,她正在完成該課程是因為她想回到澳洲生活和工作。

N女士及其法律代表為這次上訴申請提供了大量文件,但可惜都沒有提供關鍵性所需的資料,在筆者看來,N女仕的法律代表對公民法不夠了解,浪費了大量精力。

最終AAT維持移民部的決定,拒絕N女仕的公民申請。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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