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離岸簽證申請人也有機會在法院進行司法審查

Stanley Chan移民中介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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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簽證(圖片來源:Unsplash)

每個境外簽證申請人,無論是臨時簽證還是永久簽證,都可以在澳大利亞法院質疑任何不利的簽證決定。移民部的每一位官員都要接受澳大利亞法院的監督,無論該官員是在澳洲本土還是在海外,或者是澳洲駐海外領事館的雇員。任何做出簽證決定的人,無論他或她是誰(包括部長本人),都可以在法院提出質疑。

例如,任何所有海外學生簽證申請人都可以在聯邦巡迴法院和家庭法院對學生簽證的拒簽提出質疑!或者任何提出188類簽證的申請人都可以在聯邦巡迴法院和家庭法院提出質疑。或者任何在海外提交商務簽證申請的188子類簽證申請人也可以在聯邦巡迴法院和家庭法院對簽證拒簽提出質疑。

然而,關於哪個法院有管轄權,有一個複雜的規則網路,並不是每個人都能了解,原因是根據哪種簽證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況下,只有高等法院有管轄權!也就是說,一般質疑某些簽證的拒簽,可以向聯邦巡迴法院和家庭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有些案件,有必要直接在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舉一個例子,任何永久居民簽證,如果簽證申請人在境外,而簽證是可以在申請人在境內或境外時批出的簽證。

最近,一個天才商業簽證132申請人,其代表律師直接在高等法院為人在境外的簽證申請人提出訴訟,該申請人在境外時被拒簽。最終,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於申請人的裁決,撤銷了拒簽。原因是其他的法院沒有司法覆核權,不能受理案件!高等法院也不能將該案件移交給任何其他法院審理,因為除了高等法院之外,沒有其他法院有管轄權![見Nguyen&Ors]。[見Nguyen&Ors訴移民部長,澳大利亞高等法院,C1/2022]。

另一個只有高等法院有管轄權的領域是,一個人在澳大利亞時提交了簽證申請,然後在澳大利亞時被拒簽,但在向行政上訴法庭(AAT)提交申請前離開了澳大利亞。在Gajjar HC Matter No B37 of 2012中,這位不幸的申請人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Gajjar案的教訓是在離開澳大利亞之前一定要向行政上訴法庭提出申請—見《移民法》第347(3)條,其中規定。

(3)如果第338(2)、(3)、(3A)或(4)款涵蓋了第5部份的可覆審決定,覆審申請只能由提出覆審申請時身處澳洲本土的非公民提出。

第三,如果錯過了向上訴法院提出覆審申請的不可延長的時限,那麼唯一的覆審途徑就是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這發生在Berenguel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2010]HCA 8的重要裁決中。一個人必須對自己的案件的實力有一定的信心,才能直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審查!這就是所謂的司法審查。

請注意,向高等法院和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申請的時間限制是35天(見第486A條),並注意在所有的司法審查中,時間從決定的日期開始計算,而不是從收到決定的日期開始。如果「為了司法行政的利益有必要」,所有法院都有權力延長時間。

當然,在可能的情況下,人們應該將簽證申請人的情況定位為總是可以在AAT中獲得案情審查的機會。例如,筆者強烈地建議188類簽證申請人抵達澳大利亞才遞交申請,然後,筆者還提醒客戶始終具備在簽證被拒的情況下返回澳大利亞的簽證能力,以便不被《移民法》第347(3)條所限制。例如,當申請人在海外時,188類簽證被拒簽,簽證申請人可以返回澳大利亞並向AAT提出覆審申請。一般來說,這對境外學生簽證申請人來說是不可能的。學生簽證申請人很少會在簽證發放前獲得臨時來澳的簽證(當然,來自發達國家的簽證申請人除外,他們可以獲得ETA或「歐洲E簽證」)。

司法審查的範圍遠遠小於案情審查。在司法審查中,通常不能提出新的證據,法院只在其監督許可權內行事。在一般情況中,AAT會根據案情重新審理案件,並可以接受新的證據。然而,就像Nguyen&Ors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High Court of Australia,C1/2022中的簽證申請人一樣,能夠到高等法院糾正委託人的錯誤,挽救了這一局面

總之,減低失敗的風險,每個在境內的簽證申請都可以在AAT或澳大利亞法院進行案情審查,前提是申請人「在提出審查申請時身在境內」。

一些簽證申請人,如ENS簽證或永久居留技術簽證的申請人,如果申請是在境外提出的,他們必須在拒簽時和在AAT提出申請時都在澳大利亞,才能提出有效的AAT申請,見第347(3A)條,內容如下。

(3A)如果第338(7A)款涵蓋了第5部分的可覆審決定,那麼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非公民才能提出覆審申請。

(a)在作出決定時,實際身處澳洲本土;並且

(b)在提出覆審申請時,實際身處澳洲本土。

請注意,第338(7A)條規定。

(7A)在以下情況下,拒絕給予非公民永久簽證的決定是第5部分的可覆審決定。

(a)該非公民在澳洲本土之外的時間提出簽證申請;並且

(b)該簽證是在非公民處於澳洲本土或澳洲境外時可以頒發的簽證。

很少有人能預測移民官何時作出簽證決定,因此對這些人來說,就所有實際情況而言,沒有AAT的案情審查,唯一的審查途徑是司法審查,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出。

回到一個人錯過了在AAT尋求案情審查的時限的情況,同樣,唯一的途徑是直接在高等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在21天期滿和35天的時限之間,有一個短暫的空檔期,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這時沒有必要延長時間。

超過35天,申請人將需要延長時間。一般來說,如果司法審查的申請有價值,高等法院會批准延長時間。

因此,如果一個海外簽證申請人被拒簽,這雖然是一個挫折,但它可能並不是致命的,如果有適當的理由進行司法審查,法院可能會來拯救。高等法院的決定可以在這裡找到。Nguyen&Ors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High Court of Australia,C1/2022 and Gajjar HC Matter No B37 of 2012。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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