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移民法律行业多年、笔者看过不少案件因 “品格不好” 的原因而签证被拒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而且这也是经常被移民部拿来拒签的重要理由之一。因为 “品格问题” 是很难有一个可以界定的标准 ,不是法律条文就可以决定品格好或不好的,很多是从申请人的材料或背景来裁定的。更重要的是 “品格检查” 是移民澳洲或者获取澳洲签证的必经步骤之一,而且澳洲移民部很注重申请人的品格问题,所以专门在澳洲的布里斯本设立了品格检查的专门机构——Character Assess-ment Unit, 可见其重要性。
现时的的移民法律相比以前更加严格,特别是移民部现时的审查对品格的要求,相对从前来说更加严紧。但是依旧有很多申请人认识不到品格鉴定在移民申请中的重要性。最近笔者介绍一个案例。因案例曾当事人已在澳洲生了孩子,但因为处理这件案件过程中, 申请人没有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所以忽略了很多移民法的专业知识,导致最终用了前后共四年时间申请仍然不能回澳,十分可怜。以下是案件发生经过:
这位中国女士用假护照来澳,然后递交申请难民。她走完所有法律程式后便非法居留。之后认识一名男士,并且结婚生子。在孩子三个月的时候该女士回国递交了夫妻签证申请,然而申请被拒绝。该女士又上诉到审裁处,在审裁处上诉成功,申请又被重新送回移民部考虑。但移民部却用 “品格理由” 拒绝,当事人无奈,又再上诉AAT,但案件最近被 AAT裁定,宣布移民部的决定是正确的 (签证申请被拒) ,申请人欲哭无泪。
事实上,与签证不同的是,一个人可以不通过品行测试,但仍可酌情给予签证,而对于申请公民的人来说会比较困难。而在澳洲想要成为公民(除非是在澳洲出生或继承澳洲公民父母的公民权利),所有的公民申请,都有一个要求,即 “公民部长确信希望成为澳洲公民的申请人对其申请作出决定时那一刻,该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品格”。
正如Watson v MIAC [2007] AATA 2115 (19.12.07)案例中指出的那样。
立法规定的品格要求移民及公民部必须肯定地相信申请人是一个品格良好的人。但这对部份人来说这不是一个容易满足的测试。在Watson案中,来自新西兰的申请人已经在新西兰服完了4年的刑期中的2.5年,但是入境澳洲时没有披露有刑事纪录录。在申请被拒绝后并在随后的上诉(AAT审裁处),案件因为品格问题陷入困境。
申请人在2000年进入澳洲时没有申报曾经在新西兰定罪的问题。在澳洲移民法中,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根据澳洲的移民政策,对其本身的品格提出了质疑。移民部对他没有披露定罪的解释感到不妥。在当时人的自辩中,他不承认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而且正如他在提交的材料中所说,他认为说一些谎话、无视法律是合理的,因为他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申请人使用了“法律的神圣性并不总是合适的”这一表述,而且很可能有不遵守法律。这让移民部对他的行为表现感到担忧,因为这表明可能有一些情况,甚或已经有了一些情况,他准备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这当然不能说明他品行良好。
很多时候在签证和公民申请中,申请人经常试图淡化他们的品格问题。但这是一个错误的做法,尽管困难重重,但申请人必须承认他们在过去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和不好的,如果他们没有这种洞察力,那么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品格是值得怀疑的。
而在上述的个案中,申请人另外还提供了一份推荐信,但是信中没有提及其在新西兰的刑事定罪历史,故这封信达不到法庭的要求。要知道假如向法庭提交一份品格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人必须知道所有事实,必须详细在推荐信中提及其所推荐的人,犯下的所有刑事犯罪记录,否则推荐信将是无用的。
笔者在此介绍以上有关品格的案件是有其原因,是希望有品格问题的人在申请签证和公民时要多加注意。而假如读者遇上品格问题,可以联系笔者查询。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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