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移民法律行業多年、筆者看過不少案件因 「品格不好」 的原因而簽證被拒簽。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而且這也是經常被移民部拿來拒簽的重要理由之一。因為 「品格問題」 是很難有一個可以界定的標準 ,不是法律條文就可以決定品格好或不好的,很多是從申請人的材料或背景來裁定的。更重要的是 「品格檢查」 是移民澳洲或者獲取澳洲簽證的必經步驟之一,而且澳洲移民部很注重申請人的品格問題,所以專門在澳洲的布里斯本設立了品格檢查的專門機構——Character Assess-ment Unit, 可見其重要性。
現時的的移民法律相比以前更加嚴格,特別是移民部現時的審查對品格的要求,相對從前來說更加嚴緊。但是依舊有很多申請人認識不到品格鑑定在移民申請中的重要性。最近筆者介紹一個案例。因案例曾當事人已在澳洲生了孩子,但因為處理這件案件過程中, 申請人沒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所以忽略了很多移民法的專業知識,導致最終用了前後共四年時間申請仍然不能回澳,十分可憐。以下是案件發生經過:
這位中國女士用假護照來澳,然後遞交申請難民。她走完所有法律程式後便非法居留。之後認識一名男士,並且結婚生子。在孩子三個月的時候該女士回國遞交了夫妻簽證申請,然而申請被拒絕。該女士又上訴到審裁處,在審裁處上訴成功,申請又被重新送回移民部考慮。但移民部卻用 「品格理由」 拒絕,當事人無奈,又再上訴AAT,但案件最近被 AAT裁定,宣布移民部的決定是正確的 (簽證申請被拒) ,申請人慾哭無淚。
事實上,與簽證不同的是,一個人可以不通過品行測試,但仍可酌情給予簽證,而對於申請公民的人來說會比較困難。而在澳洲想要成為公民(除非是在澳洲出生或繼承澳洲公民父母的公民權利),所有的公民申請,都有一個要求,即 「公民部長確信希望成為澳洲公民的申請人對其申請作出決定時那一刻,該人必須具有良好的品格」。
正如Watson v MIAC [2007] AATA 2115 (19.12.07)案例中指出的那樣。
立法規定的品格要求移民及公民部必須肯定地相信申請人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但這對部份人來說這不是一個容易滿足的測試。在Watson案中,來自新西蘭的申請人已經在新西蘭服完了4年的刑期中的2.5年,但是入境澳洲時沒有披露有刑事紀錄錄。在申請被拒絕後並在隨後的上訴(AAT審裁處),案件因為品格問題陷入困境。
申請人在2000年進入澳洲時沒有申報曾經在新西蘭定罪的問題。在澳洲移民法中,這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根據澳洲的移民政策,對其本身的品格提出了質疑。移民部對他沒有披露定罪的解釋感到不妥。在當時人的自辯中,他不承認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而且正如他在提交的材料中所說,他認為說一些謊話、無視法律是合理的,因為他認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這樣做。申請人使用了「法律的神聖性並不總是合適的」這一表述,而且很可能有不遵守法律。這讓移民部對他的行為表現感到擔憂,因為這表明可能有一些情況,甚或已經有了一些情況,他準備將自己置於法律之上。這當然不能說明他品行良好。
很多時候在簽證和公民申請中,申請人經常試圖淡化他們的品格問題。但這是一個錯誤的做法,儘管困難重重,但申請人必須承認他們在過去所做的事情是錯誤的和不好的,如果他們沒有這種洞察力,那麼他們是否具有良好的品格是值得懷疑的。
而在上述的個案中,申請人另外還提供了一份推薦信,但是信中沒有提及其在新西蘭的刑事定罪歷史,故這封信達不到法庭的要求。要知道假如向法庭提交一份品格推薦信,撰寫推薦信的人必須知道所有事實,必須詳細在推薦信中提及其所推薦的人,犯下的所有刑事犯罪記錄,否則推薦信將是無用的。
筆者在此介紹以上有關品格的案件是有其原因,是希望有品格問題的人在申請簽證和公民時要多加注意。而假如讀者遇上品格問題,可以聯繫筆者查詢。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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