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三学生被老师停课一周后 喝农药身亡

唐印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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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喝农药自杀(图:网络)

近日,山东聊城第三中学高三学生冯小田(化名),由于在上晚自习时讲话被学校老师停课一周,而老师迟迟未通知他何时返校。冯小田于是喝下农药百草枯,经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12月24日,天目新闻记者在山东聊城见到了冯小田的妈妈岳华(化名),她依旧精神恍惚,面容憔悴,提及儿子几度哽咽。三年前她的丈夫因病去世,如今儿子也因意外离世,这对她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岳华说,“我儿子自杀起因于班主任命令其回家检讨,但迟迟未通知他何时返校,他本就是高三学生,这一耽搁他很怕跟不上学习进度了,这才导致最后压力过大走向轻生。”

据岳华回忆,11月21日晚,她意外接到班主任梁老师的电话,通知她来学校。等过来后,梁老师告诉她,冯小田因晚自习说话被老师罚站后,在他未经允许下仍多次私自坐下,这违反了班规纪律,所以才通知家长过来说明情况。在冯小田叔叔冯斌(化名)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和梁老师的录音中,梁老师对此事的解释也佐证了这一说法,并且,在录音中梁老师还提到,“当时叫家长过来,也是因为冯小田最近学习成绩下降,想和家长聊聊这一事情。” 

在办公室交谈时,看到冯小田的家长来了,冯小田的英语老师也有在旁向家长反映其他情况。梁老师回应冯斌称,“他可能是觉得英语老师也插嘴了,让他在家长面前很难堪,于是便拿起自己手中的圆规扎破了英语老师的手,也正因如此,才让家长把他带回家先反思。”

但岳华并不认同这一说法,“孩子当时手上拿的并非圆规,而是普通的圆珠笔,并且在他要动手时我就把他拦下来了,并未碰到英语老师。”事发后,冯小田的家属们曾前往学校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英语老师手上的伤口,均遭到校方领导拒绝。 

冯小田离开学校后,暂时从市区回到老家,等待班主任的返校通知。岳华提供的和梁老师的聊天记录显示,11月23日至29日,岳华多次询问梁老师孩子何时能返校:“梁老师您好,处理的怎么样了?”“梁老师,明天能去了吗?都怪我没有教育好他,他自己反省了一天也知道错了,能给孩子一次学习机会吗?”“梁老师,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了一次又一次的检讨书你看看可以吗?不行再让他重写。” 多次联系老师后,梁老师曾回复,“不能,这个听领导通知。”之后,梁老师对于岳华的诸多询问并无实质性回复。 

直至11月29日上午8时,当岳华再次询问时,梁老师回复道,“您今天下午四点到学校门口等我,我看着学生跑完操带着领导去学校门口。” 此时,岳华向梁老师提出,冯小田抵触情绪较大,无法面对老师,希望能过几天解决此事。 

岳华向记者解释原因说,冯小田在家时十分焦虑,他对自己的要求很高,高考目标就是上海复旦大学医学系。他非常害怕自己因停课一周跟不上学校课程进度。 

11月30日凌晨,冯小田趁母亲上晚班,独自一人喝下了百草枯。岳华发现之后马上把小田送到医院,经过抢救之后小田醒了过来,他以为自己得救了,称想休学一年,明年再重新备战高考。 

住院一周后,冯小田的症状得到了一些缓解,他的肺部在CT片里看似“已经恢复”,但接下来的病情却急转直下。在最后的时间里,随着肺部逐渐纤维化、多脏器衰竭,他逐渐难以呼吸。直到12月15日,冯小田再也没有醒来过。 

自冯小田离世后,岳华一直无法接受自己的儿子以这种方式离世。 

岳华说,“我儿子一直很乖,学习成绩也一直处于中上游,在此之前他从未被学校老师停过课,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一次就不让他回去上课。” 

同时,岳华强调:“我们从未听到过停课这个词,当时梁老师只说让我带孩子回家,没有说何时能返校。”她表示,从21日晚带孩子回家到29日学校通知可以沟通时,冯小田实际停课已经超过了7天。

12月24日下午,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田凤奎表示,“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上,学校的确负有一定责任,教育局也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希望通过沟通协调,为家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当日在聊城市第三中学,徐副校长称,不会回答任何问题。 

在这一事件中,梁老师曾提到过,事发当天值班主任(并未说明是哪位主任)也在现场,处理冯小田是由学校学生发展中心所做出的决定。“对冯小田已经是从轻处理,如果按照校规情节严重是要开除学生的。”然而,自冯小田离世后,家属从未见过这位“领导”,也不知是何人。“我们询问领导是谁,以及要求班主任提供联系方式,她拒绝了,”冯斌告诉记者。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分析称,“学校和老师存在明显过错。”刘律师表示,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似乎并不严重的学生,惩戒过于苛责。惩戒目的应当是善意、正当、适度,而不能无度或者刁难。尤其学生在家反省超过一周后,在学生和家长多次提出返校、回归集体时,被“莫须有”拒绝,学生可能认为被刁难或者报复,内心产生痛苦、焦虑,由失望到绝望,最后不堪精神压力自杀,与学校和老师的不当惩戒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律师说,“老师应当受相应行政处理。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角度分析,学校和教师教育管理和惩戒不当,是引起学生自杀的原因之一,但选择自杀的结果,并非学校或者老师主动追求为之,而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意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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