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三學生被老師停課一周後 喝農藥身亡

唐印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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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學生喝農藥自殺(圖:網絡)

近日,山東聊城第三中學高三學生馮小田(化名),由於在上晚自習時講話被學校老師停課一周,而老師遲遲未通知他何時返校。馮小田於是喝下農藥百草枯,經搶救無效後不幸身亡。 

12月24日,天目新聞記者在山東聊城見到了馮小田的媽媽岳華(化名),她依舊精神恍惚,面容憔悴,提及兒子幾度哽咽。三年前她的丈夫因病去世,如今兒子也因意外離世,這對她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岳華說,「我兒子自殺起因於班主任命令其回家檢討,但遲遲未通知他何時返校,他本就是高三學生,這一耽擱他很怕跟不上學習進度了,這才導致最後壓力過大走向輕生。」

據岳華回憶,11月21日晚,她意外接到班主任梁老師的電話,通知她來學校。等過來後,梁老師告訴她,馮小田因晚自習說話被老師罰站後,在他未經允許下仍多次私自坐下,這違反了班規紀律,所以才通知家長過來說明情況。在馮小田叔叔馮斌(化名)提供給記者的一份和梁老師的錄音中,梁老師對此事的解釋也佐證了這一說法,並且,在錄音中梁老師還提到,「當時叫家長過來,也是因為馮小田最近學習成績下降,想和家長聊聊這一事情。」 

在辦公室交談時,看到馮小田的家長來了,馮小田的英語老師也有在旁向家長反映其他情況。梁老師回應馮斌稱,「他可能是覺得英語老師也插嘴了,讓他在家長面前很難堪,於是便拿起自己手中的圓規扎破了英語老師的手,也正因如此,才讓家長把他帶回家先反思。」

但岳華並不認同這一說法,「孩子當時手上拿的並非圓規,而是普通的圓珠筆,並且在他要動手時我就把他攔下來了,並未碰到英語老師。」事發後,馮小田的家屬們曾前往學校要求查看事發時監控視頻、英語老師手上的傷口,均遭到校方領導拒絕。 

馮小田離開學校後,暫時從市區回到老家,等待班主任的返校通知。岳華提供的和梁老師的聊天記錄顯示,11月23日至29日,岳華多次詢問梁老師孩子何時能返校:「梁老師您好,處理的怎麼樣了?」「梁老師,明天能去了嗎?都怪我沒有教育好他,他自己反省了一天也知道錯了,能給孩子一次學習機會嗎?」「梁老師,他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寫了一次又一次的檢討書你看看可以嗎?不行再讓他重寫。」 多次聯繫老師後,梁老師曾回復,「不能,這個聽領導通知。」之後,梁老師對於岳華的諸多詢問並無實質性回復。 

直至11月29日上午8時,當岳華再次詢問時,梁老師回復道,「您今天下午四點到學校門口等我,我看着學生跑完操帶着領導去學校門口。」 此時,岳華向梁老師提出,馮小田牴觸情緒較大,無法面對老師,希望能過幾天解決此事。 

岳華向記者解釋原因說,馮小田在家時十分焦慮,他對自己的要求很高,高考目標就是上海復旦大學醫學系。他非常害怕自己因停課一周跟不上學校課程進度。 

11月30日凌晨,馮小田趁母親上晚班,獨自一人喝下了百草枯。岳華發現之後馬上把小田送到醫院,經過搶救之後小田醒了過來,他以為自己得救了,稱想休學一年,明年再重新備戰高考。 

住院一周後,馮小田的症狀得到了一些緩解,他的肺部在CT片裡看似「已經恢復」,但接下來的病情卻急轉直下。在最後的時間裡,隨着肺部逐漸纖維化、多臟器衰竭,他逐漸難以呼吸。直到12月15日,馮小田再也沒有醒來過。 

自馮小田離世後,岳華一直無法接受自己的兒子以這種方式離世。 

岳華說,「我兒子一直很乖,學習成績也一直處於中上游,在此之前他從未被學校老師停過課,我不明白為什麼這一次就不讓他回去上課。」 

同時,岳華強調:「我們從未聽到過停課這個詞,當時梁老師只說讓我帶孩子回家,沒有說何時能返校。」她表示,從21日晚帶孩子回家到29日學校通知可以溝通時,馮小田實際停課已經超過了7天。

12月24日下午,聊城市教育和體育局副局長田鳳奎表示,「在此次事件的處理上,學校的確負有一定責任,教育局也非常能理解家屬的心情,希望通過溝通協調,為家屬提供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 

當日在聊城市第三中學,徐副校長稱,不會回答任何問題。 

在這一事件中,梁老師曾提到過,事發當天值班主任(並未說明是哪位主任)也在現場,處理馮小田是由學校學生發展中心所做出的決定。「對馮小田已經是從輕處理,如果按照校規情節嚴重是要開除學生的。」然而,自馮小田離世後,家屬從未見過這位「領導」,也不知是何人。「我們詢問領導是誰,以及要求班主任提供聯繫方式,她拒絕了,」馮斌告訴記者。 

江蘇大楚律師事務所劉錄律師分析稱,「學校和老師存在明顯過錯。」劉律師表示,對於違反學校紀律,情節似乎並不嚴重的學生,懲戒過於苛責。懲戒目的應當是善意、正當、適度,而不能無度或者刁難。尤其學生在家反省超過一周後,在學生和家長多次提出返校、回歸集體時,被「莫須有」拒絕,學生可能認為被刁難或者報復,內心產生痛苦、焦慮,由失望到絕望,最後不堪精神壓力自殺,與學校和老師的不當懲戒行為具有一定因果關係,學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劉律師說,「老師應當受相應行政處理。從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角度分析,學校和教師教育管理和懲戒不當,是引起學生自殺的原因之一,但選擇自殺的結果,並非學校或者老師主動追求為之,而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意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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