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董宏只是被判死缓但未因其受贿金额巨大而被附加终身监禁的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因为官方事先已经公开报道了董宏的受贿金额高达4.63亿余元,几乎是傅政华受贿金额1.17亿余元的4倍。
2022年7月28日,前中共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司法部长傅政华被长春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说他本人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同年9月22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傅政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傅政华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傅政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也就是说,傅政华不但犯罪金额只及董宏的四分之一多一点,而且也和董宏一样“有重大立功表现”。相比较之下,不能不为傅政华抱屈。难怪当时各类关于董宏求助王岐山”拉兄弟一把”的故事在京城金融圈儿里疯传,其中之一就是描述董宏在听到赵乐际已经下令对他明察暗访的消息后,紧急向老领导王岐山求助。王岐山的回答是:事已至此,我也救不了你了。如果你抢在中纪委动手之前赶紧自首的话,我可以保你不会把牢底坐穿。
曾经在中国大陆接受过“革命英雄主义”荼毒的人应该都知道这个“把牢底坐穿”典出何处。百度百科的介绍是:《把牢底坐穿》是革命烈士何敬平于1948年夏,在国民党中美合作所渣滓洞集中营写下的。诗作的最后两句是:
为了免除下一代的苦难,我们愿——
愿把这牢底坐穿!
西北大学历史系的1976届“普通班”毕业生王岐山对自己曾经的部下引用此“典”,意思就是可以保证他董宏如被判死缓的话也不附加终身监禁,就还有出头之日。
前年的6月初,笔者为本专栏接连撰写了《终身监禁,一级大法官沈德咏为自己编织的法网》、《被判终身监禁的党内巨贪都期盼习近平对沈德咏说”请君入瓮”》等系列文章,文中介绍了在沈德咏总共18年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和常务副院长的任职期间,他为中共刑法建设完成的最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把 “终身监禁”引入中共刑法。具体内容是: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条款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谓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当年毛泽东本人的发明,被他本人特别称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特有的刑罚”。至于当年的毛泽东是因何原因发明创造出这一“刑名”,是本专栏下篇文章的内容之一。这里先分析和介绍在没有附加终身监禁的前提下,获判死缓的贪官们只需要服刑多长时间即可恢复自由之身。
读过一篇中国内地律师的贴文,说是被判死缓者最短十五年能出狱。理由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由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还可以减刑,但减刑后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罚的二分之一,不包括死缓的二年。
精确一点,25年的一半是12年半,再加获判死缓后两年所谓“缓期执行”考验期,总共是14年半。
不过,笔者核查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的第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如此说来,被判处死缓之后的最短服刑期应该是17年。
在附加终身监禁条款出台之前,对被判死缓的贪官们来说,假释也许是比减刑更能争取早日出狱的捷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如此说来,被判死缓但却如董宏那样未被附加终身监禁者,只要入监两年之后能够被改判25年,那么仍然有可能会在执行原刑期(25年)的一半时候被允许假释,总服刑期还是14年半。更重要的是,所谓的“特殊情况”只要获批,实际服刑时间就更短了。
至于“保外就医”,又是比“假释”更捷的捷径。
我们夜话中南海专栏曾刊登《曾为周北方“转监”湖北,周永康是否会咬俞正声?》一文,文中介绍了当年曾经和邓小平次公子邓质方“一笔难写两个‘方’”,但却被江泽民钦令判了“死缓”的周北方被打入死牢的时间是1996年,2014年即已经被正式办理了“刑满释放”手续,但他实际出狱的时间早在2003年初,满打满算在监狱里住了不满7年。据说当时的湖北政法委在请示了周永康之后为周北方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时,由“专家”出具的疾病鉴定书上写明的就是“躁狂忧郁症”,典型的“发病症状”就是在牢房里天天跳着脚咒骂管教干部。
当时一家中国境内媒体刊登过一篇题为《“越狱新通道”——一位获刑官员的保外就医路线图》的报道,说是近年来,多名因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获刑的高官被保外就医。“有检察官指出,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也就没人盯着不放。这些人判刑后是否取保就医,不会有太多人关注。”;“获刑官员保外就医较为常见……。只要这些人出来后低调些,一般不会有人去管”。
但是,天生张狂的周北方“保外就医”后却依然高调。2007年2月,《北京晚报》以及湖北的《楚天都市报》等都刊登了“曾判死缓的原首钢助理总经理周北方保外就医被骗巨款”的报道文章,说是北京某家“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范平平,与妹妹范丽丽、弟弟范森森等5人涉嫌冒充高干子弟,诈骗3800万元及保时捷等名车,并诬告陷害他人,导致警方出动100多人次,周北方被错误立案并刑事拘留。
庭审中,范平平坚称她并未诈骗,而是被周北方绑架的……。她说她早在1990年就认识了周北方,还请周北方给她批过钢材条子。前几年她在一次饭局中突然见到了周北方,并得知对方被保外就医。此后她和周北方合作做生意,结果被周北方带领十多名黑社会人员绑架。
文章中还特别强调:“范平平所说的周北方,原系北京首钢总公司高管,1996年底周北方因犯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判死缓。 ”
周北方保外就医后的如此张狂,肯定会引起高层的注意。说不定后来习近平指示要让罪行严重的党内贪官们“把牢底坐穿”的时候,就举了周北方早早出狱的例子。
前面说的夜话中南海专栏上关于沈德咏的系列文章刊出后,曾有一位知内情者提醒说“别替沈德咏揽功“,终身监禁条款的出台不过是沈德咏和当时政法委那班人的奉旨行事。
于是,功夫不负有心人,笔者果真在网上查到了《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终身监禁一项确实是习近平钦旨的证据。死缓附加终身监禁还真是习近平“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5月18日,时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和国际刑法协会副主席赵秉志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做过一场演讲《终身监禁典型案件暨法理争议问题分析》。他说:“今天讲的这个题目是一个关于终身监禁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这个制度,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制度,实际上这个制度本身在出台之前,正式上立法审议只有一次,最后一次上去,2015年8月份最后上去,应该说在程序上它还有不完备的地方,因为我们立法法规定重要法律案都要经过三次审议方可通过。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这项制度,有人说别看仅仅是对两种犯罪,实际上它对我们刑法整个基本原则都有所冲击,对我们整个刑法制度也有所影响,应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但是,它的讨论是不够的。”
赵秉志还说:“(终身监禁)出台的背景,应该说也是我们一些政法机关的领导人,可能直到中央主要领导人对于腐败犯罪,认为我们的惩罚力度是不够的,因为这些年严格控制、限制死刑的适用,尤其死刑立即执行在职务犯罪里基本不适用了,实际上不适用了,在这样情况下,认为这个制度能够起到控制死刑情况下能够加重对于严重腐败犯罪的惩治,中央主要领导曾经批示,讲现在我们贪官有些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罪行那么严重,怎么能够过不了多少年就出来了,西方有一种制度,把牢底坐穿,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研究。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中央政法领导人提出这种建议,最后一稿上来,然后通过了。但实际上立法机关在出台之前,并不是仅仅这一次讨论,只不过这一次进入立法议程了。”
根据习近平2015年的第三十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请特别留意赵秉志的这两句:“我们立法法规定重要法律案都要经过三次审议方可通过”,“(但是终身监禁的增设)正式上立法审议只有一次”。
而当时这些“立法者“们在这件事情上为什么会仓促到竟然无视立法法“三次审议方可通过“的条款呢?就是因为中央主要领导下达批示了。
“应该说在程序上它还有不完备的地方“。赵秉志也只敢把话说到这儿。
而笔者在本专栏上篇文章中之所以说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即所谓“把牢底坐穿”,其实是习近平专为自己的党内贪官们制定的“家法”,是因为这个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他各类重大刑事犯罪者,都不能被套用。
赵秉志在提到包括终身监禁条款的《刑法修正案(九)》被施行后的案例时回顾说:“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6年)10月9号公布的,白恩培是受贿折合人民币2.46亿多元,同时他还有巨额财产不明,明显用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受贿罪)判死刑附带终身监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十年,十年是什么意思?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没有公布他的数额,为什么没有公布数额?我到最高法院……,我就问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到底多少?他们不肯讲,说不能讲。我说为什么不能讲?说没有写上去,写上去以后太刺激国民的感受了。一个正部级省委书记,来源不明的财产这么多,我说到底多少?他说差不多10倍,20亿以上。”
触目惊心吧?
赵秉志的这场演讲中还举出了前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魏鹏远是2016年在河北省保定市接受判决的。赵秉志说:“河北保定一个副检察长我们开会时候告诉我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现金,确实点坏了点钞机,后来在这个案子上还发明了,以后不能再这样点了,以后上秤称,每一张百元大钞0.6克,把包扎的适当除去,差不了很远,基本这样。”
如此说来,中共当局在魏鹏远案之后陆续处理过的,诸如赖小民那样的巨额经济犯罪案,专案组查没的巨量现金应该都是用磅秤计量的。
进一步的介绍和分析内容,留给本专栏的下篇文章。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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