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1月3日第59届美国总统大选投票日的临近和川普夫妇确诊新冠的变故,扑朔迷离的大选愈发引人关注。但鲜为人知的是,这场大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最终选举,真正决定美国总统归属的选举是一个多月后12月14日的“选举人团”投票。那场选举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的总统选举奉行的是全球独一家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制度。也就是媒体上常说的“赢家通吃”(the winner-takes-all)。正是这个制度导致了多次在全国范围内总票数落后的候选人,反而赢得最终的胜利这一奇特景观。那么,自诩为民主典范的美国人为什么要采用和全世界主流民主选举不一样的奇怪制度?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要先解释一下“选举人团”制度。一个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各州的“选举人团”人数即该州在参众两院议员总人数。例如:纽约州有2位参议员与27位众议员,所以共有29张选举人票。
参议员每个州都是2个,众议员是根据各州人口总数确定的,每50万人选一名,所以人口多的州众议员名额多,选举人票就多。各州当中以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得克萨斯州38张,纽约州、佛罗里达州29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怀俄明等州最少,只有3张。
那么可能有些读者有疑问,既然众议员人数与人口有关,那么各州人口谁来统计呢,不会造假吗?美国有个独立的人口统计部门: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根据宪法,这个部门从1790开始,每隔10年统计一次各州的人口,以此作为各州选举众议员人数的标准。2020年该局就做了最近的一次普查,根据这10年美国人口的增长,有些州的众议员人数会增加。所以下一次的总统选举的选举人票可能会发生变化,不会再是538张。
目前全美538名选举人组成是:100位参议员与435位众议员,外加首都华盛顿特区3张。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选举最终就是由这538名代表各州的“选举人团”投票决定。选举人团作为各州的民意代表,投票本身只是走过场,他选谁不是看领导意志或者本身喜好,而是本州选民的投票结果决定的。用通俗的话说,选举人其实就是代表本州的人肉投票器。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只要得到超过半数,也就是270张票,即可当选总统。
而各州的投票结果,就是前面说的“赢家通吃”。
所谓“赢家通吃”的原则简单说就是:候选人如果在加利福尼亚赢得选民投票的多数,比如50.1%,那么加利福尼亚这55张选举人票全都归他。对于失败者而言,哪怕你得了几百万普通选民的投票,但只要总数上差了对手1票,那么就宣告在该州失败,该州的选举人票你一张也捞不上。美国的50个州有48个州是执行“赢家通吃”,只有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是根据候选人的得票百分比分配选举人票。这两个州都是小州,所以也不影响大局。
现在世界上通行的选举都是简单直接的大多数原则,直接由选民投票的结果决定。美国人设计出这么一个看似不三不四的制度,又有什么来历和考虑呢?
美国立国之初,交通、信息还不发达,绝大部分民众认知有限,对联邦根本没有整体概念,甚至没有听说过其他州的总统候选人。因此更看重自己本州的利益,很容易为本州的总统候选人投票,这样一来,获胜的总统很难获得全国范围的支持,无法服众。
另一方面,如果全民直选,人口众多的大州将占据主导地位,而较小州的总统候选人胜率变得很小。比如当时的弗吉尼亚州的选民是其他5个州的选民总和,差距极为悬殊。直接投票的话,很可能总统出自弗吉尼亚。
正是考虑到上面两点,美国开国元勋、也是宾夕法尼亚州的代表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提出了各方兼顾的“选举人团”方案。各州选举出唯一的结果后,选举人再代表本州民意集中投票,简单直接,一目了然。同时选举人团制度限制了大州的影响,把小州的民意捆绑销售,提高了小州的话语权,这样就解决了前面说的困难。
这个方案经过激烈讨论后,得到了多数州的同意,写进了宪法。美国国父华盛顿在1789年经过选举人团投票,当选为首任总统。他是美国历史上唯一获得全部选举人票的总统,可谓众望所归。
刚开始选举人是由各州议会指定的,内战之后才逐步统一为选民直接投票选选举人。那时候的美国总统选举,选民投票选择的不仅仅有总统候选人,还有素不相识代表自己最后去投票的选举人。奇特吧?事实上,美国目前的大选方式是20世纪以后逐步形成定例,选举人逐步隐居幕后,选票上只有候选人的名字。
美国的开国者们既然能设计出当时最好的分权制度,这种选举制度又有什么好处呢?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既能尊重多数,又能照顾少数。
首先就是尊重少数权益。众所周知美国立国之初就是个极其松散的联邦。13个建国的州各自拥有司法和立法权。后来各州陆续加入,前提之一就是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和国人钟爱的中央集权相反,美国立国的精神就是放权、分权,确保各州在合众国中地位平等。即便小的如芝麻的州——如罗德岛,至少都有3票,而且捆绑销售,不可小觑。如果单纯以一人一票进行普选,罗德岛这种人口稀少的地方,在全国简直可以忽略不计,发不出任何声音,得不到任何好处;
其次就是简化选举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纷争。由于赢家通吃,那些实力稍逊的候选人即便得了部分选票,也很有可能捞不到哪怕一张选举人票。1992年独立候选人佩罗在布什和克林顿的夹击之下,竟然获得了全国19%的选票,但是由于票源分散,在每个州都不能形成决定性的优势,结果就是一个州都没赢,一张选举人票都没有。这样竞选的优势会迅速向得票领先的候选人集中,不至于要投第二轮第三轮,一轮就能定胜负;
第三就是有利于宪政的稳定。美国除了民主党和共和党,也有很多小党存在。但选举人制度下,小党虽然能赢得少部分人支持,但几乎没有在大选中搅局的机会,不存在联合组阁弹劾政府之类的可能,确保宪政的延续性和稳定性。200年来美国宪政之稳定,已经足以说明这一点。
话说回来,选举人制度又有没有让人不服的地方呢,有!而且显而易见!最明显的例子就2016年川普战胜希拉里。在全国范围内,川普得票率45.97%,希拉里得票率48.06%,总体上川普落后多达300万票,但是川普赢得了30个州的胜利,得到了304张选举人票。而希拉里虽然总票数领先很多,但是全部是集中在几个人口大州,最终仅仅赢得20个州的227张选举人票,痛失选举。
与此高度雷同的还有2000年大选,民主党戈尔在全国范围内领先小布什50多万票,已经赢得266张选举人票,再赢一州即可获胜。但仅仅是因为在佛罗里达输了区区537票,结果被落后的小布什拿到佛罗里达的25张选举人票,一举反超,痛失选举。戈尔为了重新计票上诉到了最高法院,结果败诉。这样的例子在美国大选历史还出现过3次,分别是1824、1876、1888大选。这种奇特的景象在其他的国家选举中是见不到的。而极少数地区的极少数选票就能决定大选结果的情况,也只有在这种制度下才会出现。
更要命的在,美国的宪法确定了选举人制度,但是没有规定选举人一定要按照选民的意思投票,这就存在什么可能呢?对!那就是选举人背叛选民投票的结果,按照自己个人的意愿投票!而他投下的选票,才是法定意义的决定总统人选的选票!虽然26个州已经立法规定选举人不能背叛本州选举结果,擅自投票,但是违法的成本却极其轻微。事实上,自“选举人团”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幸好这些人都没有影响最终的选举结果。
那么,如果候选人没有达到270张法定的当选票数,那又怎么办?众议院表决!美国宪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众议院表决时不是按照议员人数来,而是一州一票,过半数——也就是26票才能当选,充分体现各州之间平等。1824年的总统选举就是这样。
正是由于选举人制度有这么多显而易见的弊端,200多年以来,美国国会前后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但无一例外均已失败告终。最著名的一次是1969年,尼克松上台后,大力推动直选,提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参议院流产。
为什么美国人会一根筋的认同这种制度,200多年不成变更呢?其实选举人制度就跟拥有枪支一样,它骨子里面体现的是美国立国精神中不可磨灭的自由、平等、分权的理念。它既有实际的操作意义,又有极高的象征意义。所以即便选举人制度有那么多的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他依然是最契合美国精神、美国宪法的一种制度,200多年来简洁、高效的选举也充分证明了这种选举制度对于美国宪政是极其有益的维护。他也许不是所有国家都适合的制度,但至少是符合美国立国之本的制度。
2020年的大选目前看来川普和拜登的选情也极为接近,会不会重演2000年、2016年的逆转惊奇呢?
拭目以待吧。
(全文转自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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