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美国最大的新闻,就是17岁少年凯尔·里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被判无罪。他在去年“黑命贵”(美国媒体称之为BLM运动)的打砸抢风潮中,拥枪自卫,当街射杀追打他的暴徒两人、重伤一人。凯尔随即被捕,被控5项重罪,最轻的一项控罪量刑都可达12.5年。任何一条罪名坐实,这个少年的一生都可能被毁。这个案子由于涉及美国最为敏感的控枪、种族话题,从发生伊始就受到全美媒体的重点关注,川普和拜登甚至至今都还为此案打嘴仗。从上至下引发了美国民众一波又一波的大讨论,其热度直逼当年号称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
2021年11月19日,经过控辩双方一年多的激烈较量,在全美媒体的聚光灯下,该案的陪审团12名成员作出一致裁决,凯尔被控的5项罪名全部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年轻的凯尔听完判决不能自己,痛哭流涕。而这个判决不出所料又引发了全美两极化的评论,再次掀起又一轮舆论大讨论。
由于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迥异,所以这个案件对于国人来说,值得吃瓜和反思的地方有两点:一是美国人对于持枪权和自卫的理解;二是美国司法体系中极为重要的陪审团制度。简而言之就是两个问题:为什么美国人会认为一个17岁少年开枪自卫是无罪的?为什么美国司法体系会允许完全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超越法官,拥有裁定一个人有罪无罪的权力?
这个案子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2020年8月,全美持续数月的“黑命贵”风潮中蔓延至威斯康辛州基诺沙市。8月23日,该市警察在拘捕一名涉嫌家暴的黑人男子时,遭遇拒捕,警察开枪将其击伤。这个案子如同火上浇油,在该市引发了打着BLM旗号的暴徒的新一轮打砸抢。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财产,该市的民兵组织迅速组织起来进行自卫,并且呼吁周边地区的市民加入。17岁的凯尔家位于相距不远的伊利诺伊州的安条克,他收到民兵组织的呼吁后,和自己的朋友一起加入了志愿者队伍,前往基诺沙担任救生员。
2020年8月25日,凯尔在和其他民兵接到一家汽车销售店的求援,迅速持枪前往(威斯康辛州允许在公众场合合法持枪),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遭到人数占据绝对优势的暴徒的攻击,凯尔和其他人走散,被多名暴徒持枪、持械追击,试图抢走他的枪。被推倒在地的凯尔在危急时刻果断开枪还击,最终造成2死1重伤。值得一提的是,这3个受害者均有重罪前科。
由于整个过程都被旁观者拍摄下来,并且迅速散播于网络,这个案子本身的流量属性当即成为全美头条。而且它又正好发生在美国大选激战正酣的时候,两党均以此为话题攻击对手,为选举争夺话语权——左派称之为草菅人命的种族主义恶棍,右翼称之为拥枪自卫的少年英雄,引发全美大讨论。
这个案子由于全程有清晰可辨的视频,其实作为吃瓜群众,即使不懂得美国法律,也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而且我相信但凡正常的人,得出的结论都是趋同的。对于控辩双方的交锋这里不做讨论,我们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凯尔被判无罪,尽管有左派切齿,但也有无数美国人为之欢呼,为什么美国人如此看重普通人持枪自卫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美国之所以能够从英国殖民地中率先独立,而且能够击败当时鼎盛的日不落帝国,靠的就是不起眼却很彪悍的民兵,其实就是持枪的普通民众。可以说人民战争这个说法,其实是美国独立率先实践的。所以美国宪法最著名的第二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有备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这个充分体现了他立国之本,不仅是保障人民的各项自由,更是要保障人民能够捍卫这些自由的方法和途径。
很多中国人很难理解,为什么美国每年那么多枪击案,美国人依然不愿意禁枪。其实这中间隔着不同维度的对于自由权利的理解。持枪权对于美国人,既有反抗暴政、保卫家园和切身安全的实际意义,又有公民权利的象征意义。从简单的逻辑来说,如果你觉得枪危险,其实刀、棍、锤都可以杀人,一样危险,如果禁枪的逻辑完美无缺,那么其实禁刀、禁棍、禁锤也是说得过去的。一个坏人要犯罪的时候并不一定要枪,而一个弱者需要自卫的时候,有没有枪那可能就能改变力量的对比。设想一下,凯尔的案子中,如果当时他的手里没有枪,那么那天晚上躺尸在街上的可能就是这个17岁不谙世事的少年,而不是另外三个有重罪前科的暴徒。
所以无论站在国情还是历史的角度,美国人始终如一的支持持枪权利也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作为一个中国人,某种时候可能更需要。如果你有权力用武器捍卫自己的家园和财产的时候,你还会怕强拆、怕衙役、怕那些随意贴封条的人吗?可能是他们怕你了。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需要重点了解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个完全由普通人组成的非专业的陪审团,为什么拥有超越法官的定罪权力?
现代社会主要有两种法系,一种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中国也在其中的“大陆法系”,它的特点是以法律条文为准绳,由司法人员行使审判权力;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它的特点是以过往的判例为基础,由专业法官主导,民众参与其中的审判形式。
英国产生“判例法”也是有历史渊源的。因为在中世纪,法律条文非常粗陋,并没有那么完备,法官由国王派出,在审判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很多案件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还要考虑不同地域的不同风俗、文化甚至道德水平的因素。所以过往已有的判决案例就十分有参考价值,并且可以作为以后判决类似案件一种基准。正因为判例很重要,所以在17世纪,为了体现公平,英国人尝试把案发当地的公民加入到审判中,用他们对于本地区社会结构、风俗、文化和常识的理解,作出符合社会整体认知、体现主流价值观的判决,确保判例既合法,又合情、合理。这就是英国判例法的由来。
简而言之,判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已经生效的判例,很可能就是新的法律标准,法律可以在实践中被不断的完善和解释。
美国全盘继承了英国的审判制度,但同时又加入了自己的一些创新。就是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都有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有陪审团,决定是否有罪又有不同的陪审团。当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陪审团,大部分比较轻的案件,控辩双方协调同意,就可以不需要陪审团,直接由法官断案。因为使用陪审团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都非常高。
美国的陪审团通常情况下由12名陪审员组成。其组成人员根据有关法案,性别、族群、年纪都会考虑其中,电脑随机挑选,候选人的合格条件为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辖区内住满至少1年、通晓英语、没有犯罪记录精神及身体状况适合担任陪审员。需要指出的是,人选是控辩双方共同筛选的,为了赢得案件大家都想从候选人中找出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员,所以这个过程往往很曲折费时。大家熟悉的辛普森杀妻案,选陪审团就花了4个月。
被选中的陪审员虽然是义务参与,但是有较为丰厚的误工费补偿,而且还有各种补贴。代价是被选中后就不能与外界联系,不能看各种外界信息,避免受到误导。唯一能接触的就是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他们在法庭上的交锋。陪审员直到结案前自由都是受到限制的。辛普森案的陪审团成员在审判期间被隔离9个月之久,十分辛苦。
陪审团在案件审理中权力十分之大,因为被告有罪与否是由陪审团来定的。法官干什么呢?法官的作用在于如果被告被陪审团认定有罪,具体的量刑就是法官的工作。为了保证严谨,陪审团作出的决定,必须确保所有人的意见一致。也就是说,如果12个陪审员,11个认为有罪,1人认为无罪,那么就无法作出决定。好莱坞有个著名电影《12怒汉》就是完全生动的展示了陪审团的运作。因为1名陪审员的不同意,一个看起来简单的案件被活生生的一步步的逆转,最终12名陪审员都同意无罪,才宣告结案。
说了这么多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他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呢?一群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决定一个有罪与否的法律问题,可不可靠呢?从数百年具体的实践来看,普通人根据自己的常识,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在真实的证据面前,是完全可以做出理性的判断的。欧美虽然有冤案,但冤案极少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数百年来判例法得以不断完善,陪审团制度得以发扬光大的根本原因。它经受了司法实践上的考验。同时,也使得普通民众有机会参与具体的司法过程,实实在在的履行公民义务,无论是参与者还是旁观者,都增进了对于司法体系的认识,使得最终的判决往往都能让社会各层面遵从、信服。
就像辛普森案,很多人认为他就是凶手,对于无罪结果都不满意,但是如果你问大多数人,审判过程是否公平,得到的又是肯定的答复。也就是说,陪审员制度下做出的判决,尽管有时会有争议,但是大部分民众还是认可的。因为他们知道,那就是一群和自己一样的普通人根据常识得出的结论,自己去可能也是一样。
所以陪审团制度最大的现实意义就是,即便是在欧美这样菁英主导的司法体系中,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也可以深度参与司法进程,用常识和良知就可以参与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这是除了选票之外,公民义务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
扯了这么远,我们回到凯尔案。凯尔的无罪判决虽然有争议,但从主流的舆论来看,支持还是主流。而且它是个终审判决,也就是说控方已经无法翻盘。它也深刻的体现了美国普通民众对于去年打着各种高大上口号“黑命贵”风潮的厌倦和唾弃。
这个案件大了说,一定会对美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它本身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判例,以后此类案件均会引用——那就是告诉那么把激进的均贫富的左派口号作为旗帜,实际上就是想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流氓无产者知道,美国依然还是一个保障个人权利的保守主义立国的国家。即便有很多政客出于选票的考虑还会继续操弄种族议题,但那些今后还想靠“黑命贵”胡作非为的人在面对普通人自卫的枪口时,必然会掂量轻重。同时,他对于那些信奉美国立国原则的人来说,也是极大的鼓舞,正如凯尔的律师在辩护词中说的那样:
“在美国,不应该需要一个17岁的孩子拿起武器保护生命和财产。那是政府的职责。但是,他们失败了,以至于守法公民别无选择,只能自己保护自己的社区,就像1775年列克星敦和康科德的祖先一样。”
(全文转自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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