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的法例修订

Stanley Chan移民中介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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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图片来源:Adobe Stock)

近年签证被取消的事情已常态化,一般被取消原因是品格问题,提供虚假材料。笔者经常在文章里提醒签证持有人要常常保持警惕,不要参与任何违法事情,因为有可能导致澳大利亚签证被取消。签证被取消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需要寻找专业人士协助,但也不一定能够成功推翻移民部的决定。

笔者知道有些申请人不知道签证被取消的严重性,竟然不聘请专业人士协助,选择自己的面对及处理。特别是今年2024 年 6 月 17 日的法例修订对于品格问题更加不利,笔者今天介绍近日的一个案件,主人翁选择自己出席审裁处上诉。

以下故事的背景

Dang 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申请AAT审裁处,复核,审裁处法官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做出的决定,该决定拒绝撤销对其 BC 类别 100 子类别配偶(永久)签证的强制取消。根据 1958 年《移民法》第 502(3A) 条(下称“该法”),如果部长认为某人未能通过品格测试,则必须强制取消其签证。

申请人被认定未能通过品格测试,原因是他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因种植商业数量的大麻和偷窃电力而被判有罪。Dang 先生因其犯罪行为被判处三年四个月的监禁。

Dang 先生出生于越南,在那里生活直到将近 37 岁时与他的第二任妻子(一名澳大利亚公民)一起来到澳大利亚。那时,他有一个与前妻所生的幼子,后来孩子来到澳大利亚与 Dang 先生同住,并在他父亲因犯罪被定罪时住在他父亲家里。犯罪行为发生在 2020 年的家庭住宅。

Dang 先生的签证在 2021 年年中被取消,他根据《法案》第 501CA 条提出撤销申请。在考虑撤销强制取消决定时,决策者必须遵守部长发出的指示(《法案》第 499 条)。申请人的原始陈述是根据第 90 号指示提出的,正在复核的决定是根据 2023 年 1 月生效的第 99 号指示做出的。在本案听证会之前,发布了第 110 号指示(下称“该指示”),该指示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生效。

申请人在AAT审裁处上自行代表自己,提交了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事实、问题和主张陈述,以及来自朋友 Cong Minh Khoa 先生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的支持陈述。Dang 先生指认了一名在听证会期间无法联系到的证人。他在听证会上由一名越南语口译员协助。

审裁处法官根据《法案》第 500(6F) 条提交了相关文件和补充 文件给Dang,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文件以及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的法例修订 。

文件是为应对新发布的第 110 号指示而提交的,并将该指示副本提供给 Dang 先生。在听证会的第一天,审裁处法官表示根据《法案》第 500(6J) 条的要求,其在听证会前两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修文件的副本。这似乎是由于审裁处内部的行政失误。因此,安排了额外的时间以便 Dang 先生依靠此陈述。

Dang 先生主要的争议点是在澳大利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假如他的签证被取消,未成年子女是否受决定影响。

Dang 先生在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材料一致。简言之,他目前有一个 13 岁的孩子,并且他之前在澳大利亚照顾过这个孩子。Dang 先生在证据中确认,当他在监狱时,孩子的母亲在澳大利亚提起了法律诉讼,导致这个孩子搬到海外与母亲同住。

没有其他书面或口头证据表明有在澳大利亚的未成年子女会因这一决定而受到影响。审裁处法官注意到正在审查的决定已考虑到 Dang 先生孩子的利益,并且审裁处法官将在下文进一步考虑这个问题。

审裁处法官认为,没有在澳大利亚的未成年子女会受到这一决定的影响,因此认为这一考量是中立的。

审裁处法官再评估Dang 先生的案件对于澳大利亚社会的期望这一考量,以规范的方式表达了澳大利亚社会的期望,即当非公民从事了严重违反遵守澳大利亚法律这一基本期望的行为时,政府不应允许这些人留在这里。

在申请人的书面陈述中提到了支持以下观点的权威:决策者必须评估在申请人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下不撤销决定的适当性,或对其权重进行评估(FYBR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2019] FCAFC 185, [97]-[98] (FYBR); DKXY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2019] FCA 495, [31])[33]-[35]。简言之,申请人主张应在 Dang 先生的犯罪行为和其他考量因素之间取得平衡,社会期望还包括对申请人情况的同情[38]-[40]。

答辩人简单地主张,这一考量应以规范的方式应用,因为 Dang 先生的犯罪行为严重,这对撤销决定不利。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Ismail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Citizenship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2024] HCA 2 案中(参照该指示的早期版本)处理了考虑申请人情况的问题。法院认为,决策者“不应试图推断澳大利亚社会在‘具体案件中’(即以代表对申请人个人情况的了解)会有甚么期望”[52]。也就是说,法院强调,规范应与该指示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考量一并权衡(即作为对指定考量的整体权重评估的一部份)。

因此,审裁处法官认为 Dang 先生的犯罪行为违反了本考量中所表达的社会期望,并且审裁处法官认定这些行为是严重的。因此,审裁处法官认为这一考量对撤销决定不利。

审裁处法官经过详细的分析及评估,最终Dang 先生的案件因品格原因被拒绝,永居签证 (100配偶)被取消。

希望读者能够借鉴以上案件,永远不要参与犯罪,保持品格良好。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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