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办是否受基本法22条约束? 港府先承认深夜2度改稿又推翻

米兰
2020-04-19  更新: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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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联办(图片来源:ChinaAA~commonswiki,CC BY-SA 2.5)

港澳办和中联办早前针对立法会内务委员会迟迟未能选出主席一事批评泛民议员借此瘫痪议会运作,遭到泛民派反驳,并提醒“两办”做法违反《基本法》第22条不可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规定。事件在本周末再次发酵,港府为此三次发布新闻稿,先是承认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设立,随后又两度修改新闻稿最后完全否认之前说法。

据苹果日报报导,港府周六(18日)晚发新闻稿,直指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设立的3个机构之一,更称中联办须按照《基本法》第22条第3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港府上述新闻稿正是回应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17日在官网的声明。中联办宣称,中联办和港澳办是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有权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监督权。

而港府上述新闻稿与中联办17日的讲法明显有出入。

香港基本法2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过港府新闻稿也说,“中联办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

到了18日深夜,港府又接连修订两次新闻稿,删去甚至完全否认上述说法。

据明报报导,当晚深夜11时36分,港府新闻处发出修订新闻稿,改称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3个机构之一,删去原稿中“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二款”一句;另原稿“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22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句,经修订后改为“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不到一个小时,19日凌晨12时27分,港府再度发文,指中联办“不是‘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彻底否定自己前一天的说法。

不过包括明报及苹果日报在内的多家港媒援引2007年政制事务局向立法会提交有关“在基本法22条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的机构”的文件,曾写明包括中联办。

针对港府几次修改说法,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反驳称,22条整体精神是不希望中央“指指点点”,没有理由不包括中央在港所设的中联办。他说起草基本法时未有中联办,不可能在第22条获豁免,而第22条第1款开宗明义说“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第2款所说的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的机构包括中联办,故中联办没理由不受第1款约束。他又说,如将内地“政治凌驾法律”的一套放到香港,甚至释法,反问“是否仍有一国两制”。

香港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选主席中联办是否能够干预?

此次风波源于香港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在新一轮立法会运作至今半年仍未能选出正、副主席。由于内务委员会负责提交草案予大会审议,因此许多北京期望在香港通过的条例都未能提交审议。中联办、港澳办以及一些建制派议员批评主持主席选举的民主派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是瘫痪立法会运作,无异是“政治揽炒”。

郭荣铿和全体泛民主派议员均反驳“两办”声明,认为内会纯属香港内部事务,中央政府的做法违反《基本法》第22条不可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规定,有违“一国两制”。郭荣铿更强调,他一向按议事规则主持内会会议,若不认同,应提出证据,而非“上纲上线”地指他违反刑事罪行或誓言,“两办”的批评反映“两办”不熟悉香港法律或规则,评论只属无理指控和政治谩骂,促请北京检点和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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