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我和助理吳曇律師正在太原中院參加某涉黑案的二審開庭,庭審間隙,聽聞青海省海西地區的天峻法院突發一起震驚司法界的輿情:上級法官通過微信遙控指揮一審法院開庭,被諸多刑辯律師現場「捉姦」,聊天截圖被轉到了網上,鬧得沸沸揚揚。恰好,後天我們要去青海高院參加一個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審,所以對這起奇葩事件不關注都不行了。
執業十餘年來,對上級法院法官指揮下級法院開庭,多有揣測,只是沒有直接證據。記得在湖南某刑事案件開庭中,我目睹主審法官在主持庭審時戴藍牙耳機,時不時出神,似乎在暗自收聽重要訊息,就算懷疑有姦情,我還是不敢唐突地去揭穿。這回倒好,赤裸裸的床照甩在臉上,他們反倒急赤白臉地提起褲子就喊起來了,「你們侵犯隱私!」
事發5月11日下午,在索某等人尋釁滋事案開庭約一小時後,審判長突然宣布休庭,隨即與合議庭其他成員離開法庭。之後,辯護律師無意間發現,該案原二審審判長和天峻縣法院院長,利用微信群實時遙控指揮庭審,什麼「不用跟他商量」、「打斷」、「硬氣點」、「不要讓他發言」……觸目驚心。辯護律師認為,這種行為公然破壞兩審終審的司法制度,有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他們當場報警讓警方扣押、封存合議庭成員使用的電腦主機。
5月12日上午,部分律師前往青海省檢察院和青海省高院反映情況。律師們說,省檢方面對此十分震驚,不知道是對上級法官如此指揮下級法院庭審感到震驚,還是說這種事情被律師當場抓現行感到震驚。事實證明,可能是後者。因為今天中院就出了一份《情況通報》,矛頭直指律師,說律師不遵守法庭紀律,引發輿情,責無旁貸,他們的做法符合規定,只是略顯不規範,云云。
我實在不知道中院怎麼會有如此厚顏出此通報,而且把通姦說得如此清新脫俗。如果二審法官可以公然指揮一審法院開庭,那還要二審程序幹什麼呢,一審終審就好了啊,還節省司法資源。如果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借重大敏感之名的案件都可以這麼做,也可以取消基層法院,統一由中院或者高院把關定調。可《通報》中說中院派員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是怎麼回事?有何依據?
海西中院認為,這是最高院規定的,最高院發布的關於四類案件理解適用:院庭長在分管領域、職務權限範圍內,按工作程序採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或者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責,不屬於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我認為,這完全是扯虎皮做大旗,是對最高法規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曲解!
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上下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但審判工作的監督一般是個案的、事後的,而且必須依法、依程序進行,要確保審級獨立。這種監督和指導的方式,主要是上級法院通過審級制度和裁判案件對一審法院進行監督,並不包括上級法院直接參與下級法院的庭審,更不是手把手地教法官怎麼制止律師發言,這種「垂簾聽審」根本就不是「監督和指導」的本意。別拿什麼「四類案件」說事,《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第十條明確了院庭長對「四類案件」能夠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審活動的僅限於「(五)調閱卷宗、旁聽庭審」,並不包括實時指揮庭審。
海西中院和天峻法院應該知道,《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3條明確規定,院長、副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的範圍內,並在工作平台上公開進行。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二審法官都垂簾聽審了,都有傾向性意見了,還裝模作樣二審幹嘛?你們的這種做法真的不違背審級獨立原則嗎?
也許對輿情過于敏感,青海當地已經開展了「滅火」工作,海西中院《通報》下面清一色的青海IP,都是「不信謠不傳謠」。可是,這個事情是真實的啊!律師又沒有PS出一張假的聊天記錄,你們怎麼對聊天記錄的內容諱莫如深,閉口不談呢?對於這份《通報》,我還有幾點吐槽:公訴席和辯護席本來就屬於審判區,律師一直都在審判區,怎麼能叫「擅自進入審判區」?法庭紀律約束的是庭審活動中,宣布休庭後還有哪門子法庭紀律啊?法院工作人員通過遮擋屏幕、拔掉電腦電源線,並試圖搬走主機,是涉嫌轉移、毀滅證據的行為,律師拍照是屬於取證行為,怎麼就顛倒是非變成了「律師擾亂法庭正常工作秩序」,法院工作人員「制止」呢?堂堂人民法院,如此睜眼說瞎話,怎麼相信你們會明斷案件呢?
今天晚上,我注意到參加該案的全體律師有回應,稱:「我們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檢察院向我們了解現場情況,不能聽信作為當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辭,針對海西州中院、天峻縣法院暴露出來的嚴重違法問題,我們注意到有媒體報道稱,海西州政法委已牽頭組成調查組,青海省高院和青海省檢察院均已高度重視。我們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檢察院向我們了解相關情況後,依法對這一事件做出處理。」好,這也代表我,一位研究刑訴法近三十年,又從事刑辯近二十年的一位老兼職律師的態度吧。此事若得不到正確處理,本就孱弱的司法公信力再遭沉重打擊!三思啊法官們,為司法保留一點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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