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歐陽娜娜在9月30日播出的中國央視十一國慶晚會上獻唱歌曲《我的祖國》引發爭議,行政院長蘇貞昌批評歐陽娜娜身為公眾人物,享受自由民主和健保資源,卻跑到對岸唱不適當的歌;陸委會稱,歐陽娜娜作為台灣藝人被利用參加具有「消滅中華民國」意涵的慶祝活動,傷害了台灣民眾感情,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調查,若有違法將依法裁罰;不少網民留言主張註銷歐陽娜娜國籍。
歐陽娜娜參加的央視國慶晚會和春晚類似,都並非單純的歌舞表演,而是帶有濃厚宣教意味的政治獻禮,從主題(中國夢·祖國頌)、節目單、演員陣容上表露得十分明顯,比如第一板塊《風雨同舟,激盪愛國情懷》第四首歌曲《我的祖國》和第五首歌曲《守護》演唱者就橫跨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兩岸四地同屬一中的意涵呼之欲出。
唯一存在疑慮的,宣教對象嚴格上來講應該是大陸居民,兩岸四地歌手同台演唱愛國歌曲,也是以歌舞形式增強觀眾既有的大中國觀念,讓其更加支持對港對台政策,完成宣教效果。當然,網路時代節目全球放送,歐陽娜娜作為統戰樣板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她無形中成為中國觀眾眼中「台灣人」的代表,公開指稱出身「中國台灣」,違背對等尊嚴原則,這是第一重令人遺憾的地方。
面對這種見利忘義的行為,不少網民和網路紅人紛紛譴責歐陽娜娜背骨,呼籲政府註銷她的國籍,人心向背可見一斑。當然,法理上,變更國籍需要國民自主申請,只有她入籍中國或持有中國護照才能被註銷「戶籍」。歐陽娜娜當然不會主動註銷國籍,比起健保,她的台灣身份才是對中永葆統戰價值的護身符,也正因如此,她的演藝生涯也愈來愈和統戰身份捆綁,在台聲譽也勢必每況愈下,步黃安、劉樂妍後塵。
國族認同與文化統戰
而歐陽娜娜的此舉究竟是來自家庭、出於本心的國族認同還是騎牆式的掘金表態,坦率講難以考辨。無論哪一種,單純「言論」、「認同」上傾中親共目前尚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法律上也早已除罪化。
本事件和防衛型民主議題的關係也不大,目前台灣防衛型民主主要體現在「政黨違憲解散」此一規範上,是針對組織化的行為,而經常被作為範例的德國在個人層面的禁制也僅集中在種族滅絕的言行上,台灣言論自由的限制承襲美國「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歐陽娜娜央視獻唱確實觀感不佳,但也未威脅到自由憲政的基本秩序,目前只能訴諸道德。
本次事件引發關注特殊的地方在於兩點,一是時機上,歐陽娜娜央視開唱正處在台海情勢緊張,中國不斷以機艦跨越海峽中線挑釁,引起輿論普遍反感的時期,此舉無異於公開自我樹靶;二是議題上,歌曲涉及複雜而敏感的國族認同議題,經歷外來政權的威權統治、民主化與本土化後,台灣人的國族認同也呈現分層和駁雜的狀態,迄今依然存在一定數量的民眾自我認同是中國人,台海現狀的解決方案選擇統一。中國除了軍事上威嚇外,也堅持打文化統戰牌,不斷鼓吹兩岸同源同祖、血濃於水的認知,這和年輕世代天然獨的傾向以及亡國感高度發酵的時機對撞,強化了對歐陽娜娜批判的聲勢與力道。
「祖國」之辨
這裡還存在一層細微但須辨正的「祖國」概念,《我的祖國》中的「祖國」究竟何解?是PRC與ROC的合稱/各表,還是代指文化中國?從原曲創作背景和央視節目設定反推,這裡的祖國當無疑義,單純就是PRC。
《我的祖國》原是1956年韓戰電影《上甘嶺》的插曲,以韓戰三角高地戰役時志願軍對中國的熱愛與思念為主題。傷亡慘重的三角高地戰役(上甘嶺戰役)連同整個韓戰(抗美援朝)在中國宣傳中一直被誇大與神話為(PRC的)立國之戰,甚至成為了民族情感的符號,在這樣的復興敘事中,「祖國」的意涵若從字面意思去解讀,則顯得相當離地。
因此,在整首曲子的愛國基調中,歐陽娜娜的兩句獨唱「看慣了船上的白帆」和「朋友來了有好酒」也並非字面上的中性平實非政治化,尤其是第二句「朋友」原意暗指朝鮮,相對的「豺狼」原意暗指美國(中國版韓戰史顛倒黑白的指控聯合國軍侵略北方)。
可否開罰
問題在於歐陽娜娜央視獻唱愛國歌曲不單單是「認同」或「言論」層面,已經涉及為中共宣傳的「行動」範疇,若要開罰,對應的法律依據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台灣地區人民不得與大陸地區黨、政、軍或具政治性質機關、團體從事任何性質的合作行為」,是否當罰要先判斷「機構團體」央視是否屬於「具政治性機構團體」,以及央視演唱是否屬於「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第一點,央視是隸屬於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的副部級事業單位,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又是由中宣部歸口領導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國/中共的高階宣傳單位之一,雖然採取企業化管理,其耳目喉舌的政治性色彩突出明顯,所以央視應在「具政治性機構團體」之列。
第二點,參照今年四月份陸委會發言人對張經義事件回應,「台商、台干、台師與台灣藝人,正常經商與表演活動,不涉及擔任黨政軍相關職務與為其組織成員,沒有違反兩岸條例的問題」,歐陽娜娜屬演藝人員,非軍公教人士,央視開唱雖有濃厚的宣傳性質尚屬表演,依據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此舉恐不在規範之列,這應該也是陸委會刀未出鞘的緣故。
聯想到此前上海東方衛視駐白宮記者張經義和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顧問吳茂昆都一度引發類似爭議也都未開罰,前者和歐陽娜娜事件一樣揚言開罰後又不了了之,後者則揭示了現有條例對職務內容限縮性的解釋,即「個案僅為諮詢性、非常態性或名譽性的顧問,或非固定編制、無核心權能,不致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換言之,只有正式簽署合作合約的任職才算是此條規定的「合作行為」,其他包括表演、演講、座談等形式,即便內容涉及中共宣傳,即便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也都不在規範之列。
如此限縮性地規定「機構團體」與「職務內容」,恐怕無法起到預期的的規範效果,即保障國家安全或利益的立法初衷,漏網之魚眾多(自2013年起違反此條者僅37人開罰),除了名副其實的政治代理人之外,中國對台統戰活動也在商業、學術、演藝、體育等諸多領域包裝隱性的代理人,面對國民利用中國對台各交流管道配合宣傳乃至滲透的行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力有不逮,這是第二重遺憾。此外,去年年底通過的《反滲透法》罰則針對「中間方」,不罰「接受方」,讓人不免疑慮是否會重蹈《兩岸條例》第33條的覆轍。
本條從2003年修訂至今,僅在去年就兩岸政治協商須國會雙審議加人民公投一項作出修訂,兩岸交流情勢丕變,第33條應審時度勢跟上變化。在反吞併成為藍綠共識,中國利用各種管道大舉滲透、統戰的情況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要作出相應修正,對于禁制機構範圍與職務工作給予更加合乎時勢的界定,平衡國家安全與公民赴陸求職的需求。
統戰經濟牌
除了不僅有「兩岸同胞中國人」的文化統戰牌,歐陽娜娜事件還存在「經濟准入到意識形態讓步」的經濟統戰牌,歐陽娜娜並非孤例,包括主動附匪的黃安、劉樂妍,被迫道歉的周子瑜,為保有中國市場,台灣藝人主動或被迫做出符合中國期待的政治表態,這是第三重遺憾。
中國對台灣藝人予取予求先在結構性因素有二,一是中國文藝要為政治服務的工具論思維和挾市場以令外資的的經濟磁吸手段,中國以政治因素介入藝文創作的惡行時有耳聞;二是台灣娛樂產業空心化,台灣藝人西進掘金早已不是新聞,既有周杰倫、蔡依林等資深名角,也有陳立農、林彥俊等後起新秀,這還是台前可見度高的演員與歌手,而幕後包括服裝、化妝、道具、攝影在內的業者赴陸發展也不在少數,兩者合流的結果正是當下窘境。埋頭掘金和主動、被迫配合政治宣傳有的時候僅是一線之隔,對於隔江猶唱後庭花的歐陽娜娜固然應有道德層面的批判,可對於居於危邦的台灣藝人,也不宜完全押注在個人道德上,設法改善台灣娛樂產業的體質應該是比事後批判與懲處更佳的治本之策。
近年來台灣已經有幾部代表性的優秀作品如《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我們與惡的距離》走出國際成功行銷,這或將成為吸引投資的契機,當台灣娛樂產業收入逐漸不再倚重中國市場時,娛樂產業才有透過市場機制而非行政律令留住人才,讓予取予求的規訓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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