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反腐敗新常態:「黨外」再不能「例外」

夜話中南海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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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武警在北京大會堂站崗(Photo by NICOLAS ASFOURI/AFP via Getty Images)

上月31日,自由亞洲刊登和播出了《甘陝官場夫妻雙雙落馬 揭露地方稅務系統腐敗隱患》一文, 大致內容是甘肅省女副省長趙金雲於10月25日被通報落馬,成為自去年以來第60位因職務犯罪被查的中管幹部。她的丈夫陝西省稅務局局長包東紅的信息也從本單位的官網上消失了。開始撰寫本文時,筆者到陝西省稅務局官網上核實,發現該網上的「領導簡介」欄里一把手的位置被該局黨組副書記王宏偉占居。

一位曾與包東紅有過交集的退休人士宋先生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說: 「她(趙金雲)是怎麼進入政府我也不清楚,她是民主黨派的(九三學社),民主黨派應該是清水衙門,她還能弄那麼多(錢)……」

事實上,首先民主黨派自身就早已不是「清水衙門」,民主黨派專職領導人里也出現了「職務犯罪」現象。其次,像甘肅的趙金雲副省長這樣的民主黨派成員在走上「領導崗位」之後,因以權易錢、以權易色、以色易權而被各級紀委以同級監察委名義先「留置「,後「移交司法」者已經是越來越多。

中共中央黨校機關報《學習時報》於今年1月5日刊登的《黨外身份不是黨外幹部的「擋箭牌」》中說:「近年來,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公布的查處通報中,出現多起黨外幹部涉嫌違紀違法行為…….」

之後,這篇文章已經成為中共各級統戰部門教育黨外幹部的必讀文章。

所謂「黨外幹部」的同義詞是「非中共黨員幹部」。按照中共統戰部門文件的權威說法:黨外代表人士是指「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非中共人士,包括民主黨派、無黨派、少數民族、宗教界、非公有制經濟、港澳台海外等領域的代表人士」。其中的主要部分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黨外人士,在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政協、司法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職務的黨外幹部和民主黨派各級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工商聯各級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外人士,(以及)在有關社會團體擔任一定職務並發揮較大作用的黨外人士。

那麼,上述人中的一部分,即「在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政協、司法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職務的黨外幹部」有多少呢?

在習近平登基的前一年,時任中央統戰部副部長陳喜慶在中央外宣辦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截止到去年(2010年)年底,全國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非中共人士有3.2萬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務院的部委辦局領導班子當中,非中共的領導幹部19名,省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當中的非中共幹部有207名,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配備了非中共的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國務院組成部門還有兩名非中共人士擔任正部長(指當時的萬剛以全國政協副主席、致公黨中央主席身份兼任政府的科技部長,陳竺以農工黨中央副主席、主席身份任衛生部部長),省級政府工作部門有33名非中共人士擔任了政府部門的正職。省級高等法院、人民團體、科研院所、國有企業當中還有654名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擔任領導職務。

而習近平上台之後,很快主持制定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用中共官媒的說法就是「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規定了黨外幹部配備的『剛性』要求」。

接下來,在2018年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又再次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着眼近期需求和長遠戰略需要,培養選拔一定數量規模的優秀年輕幹部,其中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黨外幹部都要有一定數量。」

所以,如今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外幹部」的數量肯定是遠遠超過了3.2萬了。而林子大了,自然就是什麼鳥都有。

一篇出自「民主黨派成員」之手的文章《當前我國黨外幹部群體反腐形勢分析》中寫道:「……在社會輿論眼裡,中國共產黨黨員也幾乎成了政府腐敗的唯一來源。這種長期的錯誤理念導致我國反腐敗工作進行的不全面、不充分,也與黨外幹部群體反腐形勢相背離……。黨外幹部群體很明顯,同樣也是我國公權力執行主體之一,理所當然也可能是腐敗的源頭。黨外幹部不能因其特殊性,就成為反腐敗鬥爭中的『死角』。所以,加強黨外幹部群體反腐工作力度勢在必行。全國縣處級以上幹部中的黨外幹部占比約為4.6%。雖然占比較少,但絕對數量上也不算小數目。對於如此之多的黨外幹部,在我國前期反腐敗工作中卻扮演着邊緣化的角色。在日常的反腐敗工作開展中,黨外幹部往往被排除在外,或者被束之高閣,視為名義上監督力度的一環,而非受監督的主體。「

另外一篇論述「黨外幹部不能享有」治外法權「的文章如此警告所有黨外幹部:法律沒有「死角」,反腐敗也沒有「盲區」,黨外不是「紀外」,也不是「法外」,更不能成為「例外」。

該文章中介紹的案例之一是山西省臨汾市前副市長苗元禮。此人被指控「用掌管的煤炭生產、安全審批權、管理權、監督權大肆進行權錢交易、權色交易」。落馬之後此公多次「反省「說自己一直以來都相信(與黨員幹部相比)黨外幹部享有即使違法亂紀也不會被「怎麼樣」的特權。他說:「我不是黨員幹部,是黨外幹部……。不是黨員,可以不受黨紀約束;有了事,組織上也許會寬容些」。

而這位苗副市當年被查的「導火索」,竟是當時臨汾市的另外一名副市長在看到省委組織部下達的擬提拔苗元禮為省政府機關正廳級幹部的公示之後,鼓動一群曾身受苗元禮之害的煤老闆聯名遞了狀子向中紀委揭發。

這裡解釋一下,按照中共組織規定,黨外幹部在縣以上各級政府、政協、人大以檢察院和法院等權力機關只能擔任副職,不過,在各級政府下屬的部委、廳局,黨外幹部也可以擔任正職。而苗元禮當年被擬任的職務就是山西省煤炭廳廳長。當然,凡是用黨外幹部擔任行政一把手的部委、廳局裡,同時還要設一個黨組書記監督他(她)。據說中共當局有內部通知,各級公安、國安機構里,都不能安排黨外幹部擔任領導職務—無論正副。

苗元禮當時對山西省紀委的「反省」材料被曝光後,人民日報也適時刊登出《黨外幹部培養選拔:反腐敗「黨外」也不「例外」》一文,說是隨着黨外幹部培養選拔邁上新台階,苗元禮、鄒德祥等案發,對於黨外幹部的監督管理問題,也進入了公眾的視野。苗元禮等無黨派領導幹部的違法案件暴露出在黨外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教育、管理和監督方面存在着薄弱環節。……對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成為反腐倡廉建設的新課題。

不過呢,正是在苗元禮案發之後,「黨外幹部群體中的職務犯罪案件不減反增」。針對黨外幹部比黨內幹部的「越反越腐」是有過之而不無及的現象,中央統戰部特別下達了「研究課題「,研究成果之一《當前我國黨外幹部群體反腐形勢分析》一文分析說::……黨外幹部因其具有國家幹部和黨外代表人士雙重身份,也存在一些不同於黨員幹部的獨特性影響因素。

文章作者坦承「在我國政治生活中,黨外幹部群體是長期被排斥在核心位置外的。在機關中,黨外幹部往往只能充當次要或者邊緣崗位,即使是當上領導,所承擔的也多是重要性相對較弱的職能」。如此現實情況「造成部分黨外幹部心態失衡,認為自己是『被統戰』的幹部,是執政黨的『花瓶』…… 『有位』但很難』有威』(故不可能)『有為』。……久而久之,就會產生』局外人』心理。縱觀『落馬』的黨外幹部可以發現,『不是黨員,可以不受黨紀約束』這種錯誤的意識使他們長期放棄了接受來自組織、來自群眾的監督,逐漸養成了『天馬行空』、妄自尊大的思維和行為習慣。「

文章作者還找了一條理由:「(相對中共黨員幹部,黨外幹部)社會關係複雜,抵禦腐敗風險能力構築滯後。在我國,黨外幹部尤其是民主黨派幹部,由於所處的政黨、群體社會層次更為『上層』,所面臨的腐敗誘因也更多。如民主建國會主要由經濟界人士組成的,會內企業家數量居多。會內組織活動中,該會幹部多與企業家接觸固然有助於了解企業發展情況,但也存在權錢交易的風險加劇。」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領導科學學科創始人」李拓則認為:中紀委處理民主黨派官員先例較少,是因掌握實際權力的多數都是中共黨員。但是,十八大後加強反腐,也包括對民主黨派的反腐,「這意味着進入新常態,不要以為其他黨派的就沒有人管「。

說這番話時的李拓正在就廣州市政協前副主席潘勝燊「出賣國家利益」案接受境外記者採訪。對於「雖然潘是民建成員,但官方報道其調查經中共廣東省委批准,並由中共廣東省紀委發布」的問題,李拓回答說:從措辭上判斷,由中共紀委「雙規「(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接受調查)了他。民建中央設有監督委員會,負責檢查該會紀律執行和監督成員履行職責。而中共的黨章並未提及對其他黨派成員的違紀處理。官方消息所指潘的「違紀」應是違反了民建的黨紀,他們的黨紀也是堅持廉潔奉公的。中共紀委處理民主黨派的公務人員,法理基礎來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中共與民主黨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針」。

李拓的意思似乎是由共產黨的紀委代民建中央的紀監機構執紀是天經地義。而這位「中國領導科學」的學科帶頭人說這番話時肯定也沒有想到,正是因為以中共(黨內)紀委的名義「雙規」並查處非中共人士—-無論是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黨外幹部還是宗教界人士、(不在黨的)私營企業主等,確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所以才在十八大,也就是習近平登基之後,時任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很快主導成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監察委。雖然同時也明文規定監察委和同級黨的紀委是所謂「合署辦公」,也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但對真正的非中共人士進行查處時,只打監察委的名號。

這裡之所以強調「真正」二字,是因為中共黨外幹部中,有一部分是具有中共黨員和民主黨派領導成員雙重政治身份的。比如前年落馬的時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於魯明的官方簡歷清楚寫明他是1986年12月加入農工黨,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日後因為黨的統戰工作的需要擔任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常委、北京市委主委之前,曾先後擔任過大興縣精神病醫院院長、黨組書記和縣衛生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中也明言於魯明因「嚴重違反(共產)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開除他中共黨籍的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前面說到的《學習時報》刊登的《黨外身份不是黨外幹部的「擋箭牌」》一文,也還特別以於魯明為典型案例,說於魯明曾任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常委、北京市委主委,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等職,是黨重點培養選拔起來的高級幹部,但其背棄黨派初心,丟掉共產黨員標準,把擁有的黨外身份當作可以「例外」的「擋箭牌」……。」

聽眾朋友們好, 我們夜話中南海專欄今天播講的文章內容至此結束,更多的關於中共政權如何在黨外幹部中大抓腐敗犯罪分子的內容,本專欄的下篇文章會繼續介紹。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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