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今天介紹一個有關配偶伴侶簽證的案例。
本案為一澳大利亞行政上訴審裁處(AAT)的案件,涉及一位名為Grace Sixto女士的簽證申請。Sixto女士申請的是伴侶(臨時)簽證(Class UK),具體為820子類(伴侶)簽證。本案的決定於2024年4月11日在悉尼作出。
**背景**
申請人Sixto女士是菲律賓國籍,於2017年與擔保人一同來到澳大利亞。擔保人是澳大利亞公民,此前曾兩次結婚並離異,並在2004年再次結婚後於2009年離異。Sixto女士和擔保人聲稱他們的事實婚姻關係始於2015年10月23日。
**法律框架**
本案依據《1958年移民法》(Cth)和《1994年移民法規》處理。這些法律和法規為審查伴侶簽證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和條件,特別是820.211(1)條款和820.221(1)(a)條款。
**審查的申訴和證據**
初審移民官拒絕發放簽證的原因是缺乏足夠證據證明申請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事實婚姻關係。然而,Sixto女士在上訴時提供了更多信息,包括關係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據。當重新檢討這案例時,申請人提供了包括關係證明書及其他相關的證據,這些證據支持了法規1.09A(3)中提到的各項事宜。額外的信息包括了雙方一起以及與其他人的照片,這些都是他們關係持續存在的證據。申請人和擔保人提供了一致的證據,描述了他們關係的發展及當前的情況。在考慮法規1.09A(3)中每一條事宜時,審裁處認為所提供的證據顯示申請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儘管關於共同擁有資產和共同負債的證據有限,但他們共同分擔日常家庭開支的方式是一致的,審裁處認為這是合理的,考慮到擔保人比申請人年長30歲,他經營著一家企業併購買了他們居住的聯排別墅。申請人在他們開始交往時年約25歲,與她的父母和兄弟以及2013年10月出生的兒子一起住在馬尼拉。雙方都提供了一致的證據,證明擔保人自2015年10月他們成為男女朋友後就開始資助申請人。擔保人還表示,當他們作為夫妻一起生活在迪波洛時,他支付了住宿和開支。在澳大利亞,他支付抵押貸款,他們共同分擔賬單和食品雜貨開支。他們都提供了一致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向她在菲律賓的父母匯款以支持他們和她的孩子。考慮到他們在一起生活前後的財務狀況,審裁處認為他們的財務安排反映了他們聲稱的事實婚姻關係。
**審裁處AAT的決定與理由**
審裁處在評估所有新提供的證據後,認為Sixto女士和擔保人之間的關係符合事實婚姻的標準。審裁處對申請人和擔保人的財務共擔、家庭責任、社會互動及彼此的承諾進行了仔細審查,最終決定推翻初審的決定,將案件發回重新考慮。
**影響與結論**
此案的決定可能對未來類似案件產生重要影響,尤其是在評估伴侶關係的真實性和持續性方面。審裁處的這一決定突顯了在移民法框架下對事實證據的重視以及如何處理相關的法律標準。這個結構化分析為傳統中文讀者提供了對澳大利亞行政上訴審裁處如何處理伴侶簽證申請的深入了解。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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