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那個網暴者:公安局發言人侮辱遇害者家屬被判道歉

韓謙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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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6日,江西撫州,數千名武警、警察、民兵經過連續數日地毯式搜山和道路盤查,當天下午在一座大山上將曾春亮抓獲。(人民視覺 / 圖)

「說來說去還是為了錢,喝帶血流量而已」 「撫州這不好那不好,你移民去美國當狗呀」。

帶有侮辱、誹謗意味的言論發布者竟然是撫州市公安局新聞處處長、新聞發言人辛平,處理「曾春亮案」引發的輿情是他的職責。

31歲那年,康樂瑩失去了父母。

2020年8月8日上午,她的父母在江西樂安縣家中被殺害,7歲的外甥受重傷,兇手是隔壁村的曾春亮。警方追捕期間,曾春亮又殺害1名駐村幹部,釀出全國關注的「曾春亮案」。

讓康樂瑩難以接受的是,這場意外早有預兆。案發半個月前,曾春亮已潛入康家,但被發現,康家隨後報警。

父母遇害後,康樂瑩在微博上發文,質疑民警不作為,提出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不久,一些帶有侮辱、誹謗意味的言論出現在她的評論區。

康樂瑩沒有想到,這些言論的發布者竟然是撫州市公安局新聞處處長、新聞發言人辛平。樂安縣隸屬撫州,處理「曾春亮案」引發的輿情是辛平的職責。

確認辛平的身份後,2021年12月,康樂瑩和姐姐向居住地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辛平和新浪微博運營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此外,康家姐妹還起訴了另兩名網暴者。

2024年5月20日上午,康樂瑩收到了法院的3份判決,判令3人在微博上公開道歉,支付精神損失費,但微博運營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2024年5月25日23時許,辛平在微博賬號「睡不夠的」發布了道歉聲明,稱其曾對康女士及其家人實施了名譽侵權行為,發表了惡意貶損康女士及其家人名譽的不當言論,造成了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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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眼」的評論

康家人第一次與曾春亮碰面,是在2020年7月22日。

那天早上6點半,康母熊小美起床,在三樓發現一個光着膀子的陌生男子,當即大聲喊叫。此人就是曾春亮,前一天晚上,他入室行竊未果,還在房間內睡着。

康樂瑩的哥哥聽到動靜後趕到。衝突中,熊小美和兒子身體多處被劃傷。曾春亮逃走後,康家人報警。

據宜春市檢察院起訴書記載,曾春亮聽說樂安縣警方在找他時,認為是康家人報警致他無法正常生活,遂起殺心。

2020年8月7日深夜,曾春亮從後院小門潛入康家。第二天一早,他殺死了熊小美和丈夫,錘傷他們的外孫。

直至命案發生,康家人也未得到警方對報警的反饋。事發次日,康樂瑩在微博上公開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質疑樂安縣公安局在第一次接警後不作為。一個月後,2020年9月9日,江西省公安廳調查組口頭回復家屬,稱縣公安局沒有瀆職問題,但工作流程存在瑕疵。

處理完父母后事,康樂瑩從江西回到深圳。11月,她才注意到一個名為「攝影師老卡」的網民發布的那些言論。

那時,事件的關注度已經下降,微博上每天的評論停留在數十條,那些帶着侮辱、誹謗意味的評論愈發「扎眼」。

2020年11月8日,「攝影師老卡」在康樂瑩的微博評論區留言,「說來說去還是為了錢,喝帶血流量而已」。兩天後,「攝影師老卡」又在自己的賬號上發表言論——「吸毒,追責,索賠,再吸毒。鑑定完畢,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你敢公開否認嗎?」名為「撫州吃貨」的博主轉發了這條微博,還附上評論。

康樂瑩的家族確有人在多年前吸食過毒品,不過那都是早年間的事,到事發時早已戒除。「退一萬步說,有家人吸毒,和我父母的事有什麼關係?」康樂瑩還疑惑,網友是怎麼了解到家中情況的?

很快,康樂瑩注意到,「攝影師老卡」曾在賬號上發布過一張登機牌的照片,乘機人姓名是辛平,他還分享過一張證件,照片顯示持證人為辛平,還附有他的一寸照。

康樂瑩將此事公開後,作為撫州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新聞發言人,辛平就引起了媒體關注。2020年11月26日,他答覆媒體,「攝影師老卡」的賬號並非自己所有,而是屬於當地一家影樓老闆,「我平時喜歡玩攝影,這個老闆可以算是我的粉絲。」

2

起訴 「攝影師老卡」

讓康樂瑩感到意外的是,辛平在微博上進行評論時,用了4個賬號。除「攝影師老卡」,還有「撫州人家」「撫州吃喝」和「撫州突發」。

知道這個信息,是康樂瑩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之後。

要起訴網暴者,第一步是向法院起訴平台方,要求平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賬號使用者的真實身份。2021年3月,她起訴新浪微博的運營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要求調取十多個賬號的註冊信息。

當年4月,微夢公司提供了這些賬號的註冊手機號。康樂瑩又拿着法院開具的調令函,向手機運營商申請調取手機號機主信息。這時,她發現,上述4個賬號通過3個手機號註冊,機主都是辛平。

2021年12月,康樂瑩和姐姐向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提交起訴狀,將辛平和微夢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和辛平一起成為被告的,還有另兩名網暴者,一名是樂安縣的公職人員詹元芳,另一名是在校大學生,事發時未成年。

雖然調取了十多個賬號的個人信息,但固定證據時,有些賬號的言論已刪除,能收集到證據的,只剩下這3人發布信息的賬號。康樂瑩覺得愧疚,認為自己「不成功」「很失敗」,「怎麼就沒想到要早點收集證據呢?」

按照法院判決,辛平在本人微博發表言論3條,在康樂瑩的微博評論區發表評論5條,在個人微博評論區發表評論3條。這些言論的總閱讀量是4.9萬次。

辛平一方的答辯狀顯示,他的律師認為,辛平的言論顯示雙方間確實存在衝突,但並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侮辱、誹謗。其中一個理由是,辛平發言時,用的是「康某」,沒有指名道姓或針對特定個人。

一審法院則認為,康樂瑩已在微博號「心口有酒窩」披露了真實姓名和與受害者的親屬關係,辛平在微博中發表言論,針對對象就是康樂瑩發表的內容,部分評論是直接在康樂瑩的微博評論區發布,社會公眾足以識別出「康家人」是受害者一家,評論指向對象清晰、明確。

法院認為,辛平的言論對康家人的名譽造成損害,要求辛平在4個微博賬號置頂公開道歉,保留時間不少於7天。此外,還需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額5000元,以及承擔康家的律師費。

2024年5月28日下午,南方周末記者聯繫上辛平,他目前在撫州另一政府部門宣傳科工作。

辛平解釋,自己在微博所發內容是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當時是因為家屬的一些行為和言論對公安機關不大友好,我個人性格也不太成熟,就根據網上的零碎信息說了些對康家形象有貶損的話」。

康樂瑩父母生前
康樂瑩父母生前。(受訪者供圖 / 圖)

3

用「高度蓋然性」 認定另一網暴者

被起訴的另一位微博用戶「鑒影毒舌君」,註冊的手機號機主是詹元芳,亦是撫州當地一名公職人員。

庭審中,一個爭議焦點是,是否可以認定詹元芳是賬號使用者——按照他的解釋,這個賬號被人盜用。

詹元芳在書面答辯狀中稱,自己註冊微博的手機號是半棄用狀態,直到他成為此案被告,才記起有這個號碼。況且,自己與康家無「一面之緣」,說不上有冤讎,他當時已年近60歲,不懂網絡,根本沒有能力、精力和興趣在微博上發言。

「網絡環境是真開放了,成了發動輿論勒索政府的平台了。吃相不要太難看」「問政府要錢給你弟弟買毒品嗎?」……根據判決書中的列舉,2020年8月19日、20日兩天,「鑒影毒舌君」在康樂瑩微博和評論區發表言論11條,閱讀量總計3.6萬多次。

為了證明這個賬號不是自己使用,詹元芳提供了兩個時點的IP屬地:賬號註冊時間在2013年,IP地址在江蘇,在那個時間,他沒有離開過江西。他還向網絡行業人員諮詢過,得知康樂瑩列舉的言論在北京發出,但2020年8月19日、20日間,他沒有到過北京。

詹元芳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單位2024年3月開具的證明:自2020年以來,他就被抽調到樂安縣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考勤記錄顯示,2020年8月,除8日至12日,其餘時間他都有打卡。

是否可能存在他人盜用手機號註冊微博的情況?同一賬號是不是可以在多個移動端同時登錄?

對此,微夢公司解釋,自2017年10月1日起規定,微博用戶就得實名認證。同一賬號可以在多個移動端同時登錄,首次登錄時,需通過手機驗證碼驗證。

針對涉事言論發布時的IP屬地信息在北京的說法,微夢公司認為,2022年後平台才會展示IP屬地,用戶主張自己在2020年登錄地在北京,需由用戶自己舉證。

判決書中指出,「鑒影毒舌君」在2015年綁定了詹元芳的手機號,2017年10月1日開始,微博實行實名認證。涉案評論發表時間是在2020年,可以推斷「鑒影毒舌君」通過詹元芳的手機號進行了實名認證。

「驗證碼作為私人數據信息,具有私密性和唯一對應性。詹元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也有義務對驗證碼進行妥善保管。」法院認為,詹元芳主張手機號碼不排除被他人冒用、盜用的可能性,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不予採信。

龍崗區法院審理認為,兇殺案案發地在撫州樂安縣,詹元芳住所和工作地也都在樂安縣。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詹元芳是「鑒影毒舌君」的註冊使用者,涉案言論是他本人發表。

中華女子學院退休教授劉明輝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在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主張的證明標準顯著低於刑事案件。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同,民事案件遵循「高度蓋然性」原則。最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中規定,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2024年5月27日,「鑒影毒舌君」以詹元芳的名義,在微博上發布道歉聲明。5月30日下午,他在電話中拒絕了南方周末記者的採訪,稱「沒有這個時間」。

4

平台不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辛平和詹元芳時,康樂瑩和姐姐還起訴了微夢公司。她們認為,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及時對網暴者的惡意造謠行為採取措施,導致當事人持續遭遇網暴,應承擔連帶責任。

微夢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微夢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承擔有效通知後刪除涉案微博的責任。在收到有效通知前,公司對涉案內容並不知悉,不存在過錯,不構成侵權。

什麼是「有效通知」?民法典1195條規定,當有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時,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真實身份信息。

微夢公司出具的一份說明稱,微博投訴與人身權益投訴流程有區別。投訴是通過具體微博頁面進入,選擇投訴理由,不用提交用戶身份信息,只處理涉黃涉暴等根據內容就可以判斷是否違法違規的投訴。人身權益投訴則是根據民法典1195條設置的「有效通知」投訴渠道,需填寫投訴人身份信息、投訴理由等,以便微博平台判斷被投訴人內容是否存在針對投訴人的侵權行為後做處理。

南方周末記者在新浪微博上注意到,點開一條微博頁面後,即可選擇「投訴」選項,跳轉出的頁面可選包括涉黃、網暴、人身攻擊、違法信息、違規營銷、侵犯個人權益、不實信息、詐騙等13種投訴類型。頁面上方的一行黃色小字提示,「投訴將在24小時內受理」。

頁面下方的一行灰色小字,可以鏈接至個人人身權益糾紛投訴。投訴表單中,需填寫個人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證件掃描件、投訴鏈接、理由等。在這類投訴的流程中,對處理時限僅表述為「儘快」,未規定具體回復時間。

微夢公司認為,康家姐妹沒有舉證證明進行過有效通知。微夢公司在收到涉案材料後已進行了處理,不存在由於公司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導致的損害後果擴大。

法院審理認為,微夢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對用戶發布的微博不負有事先的審查義務。如相關權利人沒有進行有效通知,則公司不知曉侵權行為的發生。康家姐妹訴請微夢公司對辛平、詹元芳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針對法院的判決,辛平的態度是,「既然輿論已經形成一邊倒的態勢,我作為工作人員,也沒必要做過多的解釋。」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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