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聯盟黨上台以來,政府針對性地收緊了許多簽證申請人的權利,取消了一系列用於家庭團聚和低技能人員的移民簽證類別。然而,在工黨上台後,政府又開始修復這些政策,允許逾期居留者以人道方式申請永居,為一些在聯盟黨執政期間簽證被拒後不願離開澳大利亞的人提供了合法身份。這兩個不同的政黨在移民政策上反覆修訂和解釋。
在聯盟黨下台之前,他們計劃修改配偶移民簽證的規定,要求申請人具備英語能力,擔保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幸運的是,在工黨上台後,沒有實施這些歧視性政策。
當前,全球許多地方的經濟狀況都不太穩定,許多人希望改善生活環境,尋找更好的生活地方,因此有不少人希望通過婚姻方式移民到澳大利亞。然而,澳大利亞移民部對大量的配偶簽證申請提高了審理要求。很多專業人士可能沒有注意到移民部對配偶簽證的變化,導致了大量的拒簽案例。一些律師和移民代理甚至被移民部舉報並進行內部調查,原因是移民部發現註冊的移民代理和律師所處理的簽證申請存在異常高的拒簽率,因此向相關機構投訴並取消了他們的執業資格,以保障申請人的權益。
為了讓讀者對於配偶簽證更多了解,筆者將介紹一個典型的配偶簽證拒簽案例:移民部初步決定,拒絕授予簽證申請人臨時伴侶簽證。
但是,簽證被拒絕後,申請人便上訴到行政上訴審裁處(AAT ),最終決定 AAT 將臨時伴侶簽證的申請案退還給移民部,並指示簽證申請人滿足相關標準。
詳情
主要簽證申請人(申請人)是一名越南女性國民,根據與擔保人的配偶關係,申請了臨時伴侶簽證。擔保人是澳大利亞公民。
移民官拒絕授予臨時伴侶簽證,因為他們不確定申請人是否為擔保人的配偶。
由於移民官拒絕授予主要申請人的簽證,她的受撫養子女(次要簽證申請人)的簽證也被拒絕。
問題
行政上訴審裁處(AAT )必須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1958年移民法》(移民法)第5F條所定義的擔保人的配偶身份。
相關法律
移民法1958年第5F(2)(a)條對移民申請的目的定義了「配偶」一詞。該規定規定,如果兩人結婚關係,相互承諾過上夫妻生活、共同生活或不永久分居,並且兩人之間的關係是真實和持續的,那麼一個人被認為是另一個人的配偶。
1994年《移民法規》1.15A條列出了決策者必須考慮的各種因素,以確定簽證申請人是否符合移民法下的擔保人身份。這些因素包括經濟關係、家庭性質、社交關係、雙方對彼此的承諾性質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移民法規》第2附表第309.211、309.212、309.213、309.221和309.311條規定了滿足授予伴侶(臨時)簽證(UF級別)的標準。
決策理由摘要
行政上訴審裁處(AAT )考慮了申請人和擔保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配偶關係標準,其中包括:
經濟方面:AAT發現,擔保人為申請人及其女兒提供了合理的經濟支持。擔保人和申請人還對彼此的先前就業、收入和居住安排有充分的了解。
家庭性質:申請人和擔保人提供了共同租約作為證明,每當擔保人訪問越南時,他們都會一起居住。他們還提供了關於他們的居住安排、家務分工和對申請人女兒的支持的證據。AAT 認為,他們已經建立了一個共同的家庭。
社交方面:AAT 評估了關係的社交方面,包括夫妻如何向他人展示自己、朋友和熟人的看法,以及共同社交活動。它得出的結論是,雙方將自己描述為已婚,家人和朋友承認並支持他們的關係。
承諾:AAT 評估了雙方對彼此的承諾,包括關係的持續時間、情感支持和長期計劃。它發現,雙方認為他們的關係穩定、真實且長期,他們致力於為申請人的女兒提供照顧和支持。
基於這些發現,AAT 認為在簽證申請和決定的時間,已滿足伴侶(臨時)(UF 級別)簽證的要求。上訴法庭還確認,次要申請人是申請人全額支持的受撫養子女。因此,AAT 將這些申請案退還給移民部重新審議。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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