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雪梨經濟文化辦事處吳正偉處長於2月23日偕同仁歡迎中華民國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局長蔡金鐘帶領的地政團隊來訪,吳處長並向訪團簡要說明台澳關係及此間僑界現況。駐雪梨經文處另安排訪團乙行拜會新南威爾斯州政府地政單位,並邀請曾獲得2023年「海華文教基金會第5屆海外十大傑出青年」的洪春麒律師,以及麥覺理大學(Macquarie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Cathy Sherry前來經文處,為訪團講解澳洲土地登記及不動產管理制度。
桃園市地政局以打造嶄新的「桃園航空城」作為施政方向,致力於健全地籍及科技測繪,並整合時代尖端的智能應用與雲端網路服務,盼達到跨域整合的治理目標,使桃園成為適宜工商業多元開發,縣民安心置居的理想家園。
洪春騏律師於簡報中說明,「托倫斯登記制度」(Torrens Title)首創於1850年代,是一種操作簡單明白的產權登記制度。在Torrens制度下,新州政府以地塊為單位,分別製作及登錄產權冊,並詳載每次交易或產權轉移情形,以確保所有權人之絕對優先權利(Estate of the registered proprietor paramount)。
至於外國人士投資澳洲房地產的規範,洪律師解釋,澳洲不動產法規對外國投資人有許多設限,例如規定外國自然人只能購買新建完工的物業;而外國法人購置物業,則須先向外國投資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申請核准。更重要的是,土地稅及印花稅等屬於各州政府的權責,州政府亦可能對外國投資者設限。以新州為例,州政府在原本稅收基礎上(以價值累進計算),對外國投資者額外課徵 8%的附加印花稅及4%附加土地稅,盼能透過高稅率,抑制外國資金湧入新州房地產市場。洪律師特別展示一份傳家之寶——具有百年歷史,動物皮革製成的房產地籍證明,讓訪團成員大開眼界。
有關澳洲特有的STRATA物業管理制度,麥覺理大學Cathy Sherry 教授說明,這是一種契約式的物業管理。在澳洲持有公寓(Apartment)或聯排屋舍(Semi),就應該在STRATA制度規範下委請持有專門執照的機構來管理物業。STRATA務業費包括兩個部分:一為「行政基金」(Administration Fund),指平日物業管理的支出,例如公共水、電費、大樓保險、維修,清潔以及物業管理費等;二為「儲備基金」(Capital Fund), 類似物業全體業主繳交的公積金,平時以存款保管,以備將來大樓修繕或置建設施。
至於STRATA管理費的徵收基礎,取決於單位的市場價值,物業的售價越高,相關費用就越高;且STRATA制度受州政府民事及行政法庭之管轄,以確保業主遵守自治管理規約(by-laws),STRATA制度施行以來,澳洲市容整潔,鄰里權利義務分明,使租賃雙方權利均能獲得保障。
經過洪律師與Sherry教授的專業講解,蔡局長乙行均表示獲益良多。土地是民眾成家居住及事業發展所需,地政更是國民生計的根本,透過台灣與澳洲的地政及不動產經驗交流,使相關流程更為快速、安全、便民,造福台澳兩國廣大民眾。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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