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子参加应聘 被公司要求写恋爱经历引热议

瑶光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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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人员登记表&情况及整改说明(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近日,“女子应聘公司人事岗位却被要求写恋爱经历和时长”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的热搜,这件事在网上引起热议的同时,也被专家指出涉嫌侵犯隐私。2月26日,南昌市人社部门对此回应:企业知错并致歉,目前已修改应聘人员登记表。

据《环球网》报道,2月24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去江西省南昌市洪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聘时,发现《应聘员工登记表》上有一栏是要求登记恋爱次数和时长。对此环球网记者通过招聘软件查询到了该公司的电话后,就此事提出了疑问。

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袁先生回答,设置这样的问题一是为了了解求职者对于感情的看法,防止心理变态的人。二是因为这位求职者应聘的职位是人事专员,这个问题也是为了考察求职者的情商。但当记者问及高情商与恋爱次数有何关系时,该公司人事部表示:“不清楚。”

此外,还有该公司的另一个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人有一定的恋爱经历,那么她一定是一个会为对方着想的人。“在我们公司有很多业务好的员工,要不就是已经结婚了,要不就是在谈男朋友。但具体关于员工感情的事情公司并不涉及。”

2月26日下午,南昌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媒体,该局当天下午接到相关的舆情反馈后,便安排了工作人员前往涉事企业询问了解情况。涉事公司负责人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表示会立即修改应聘人员登记表,同时还出具了一份《情况及整改说明》,保证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聘录用人员。

对于面试时被问及感情问题,有不少网友都表示自己有相同的经历。有网友称自己在某移民公司面试时,就被人事部提问自己没有感情经历是不是人际交往水平不高?对此也有网友提出反问:“如果我恋爱100次,是不是意味着我情商爆表了?”

对于应聘者在面试过程中被问及个人隐私问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恋爱与否与公司业务本就不相关。在法律上,恋爱经历是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招聘方式要求应聘者填写个人恋爱经历,是典型的刺探隐私行为。该要求已构成侵权,冒犯了应聘者,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规定,应聘者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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