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名导钮承泽早前被控性侵剧组女助理,钮赔被害人2百多万台币但不认罪,一审被台北地院依强制性交罪判刑4年。近日,钮承泽以女方深夜与他共处一室,且未明确大声拒绝亲吻,因此自己无法察觉反对亲密行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高等法院判其无罪。
据联合新闻网28日报导,钮承泽上诉指出,自己喜欢女方周遭人士皆知,女方面对同僚嘲讽,均微笑以待,但自始至终没有表示拒绝之意。在女主管发觉双方有恋爱感觉并进一步探询意思时,仅微笑表示再看看或说会不会太快,甚至被询问关于“喜不喜欢性、怀孕也没关系吗”等亲密问题,也仅笑而不答或点头,显然并非没有交往之意。
钮承泽认为,事发当天,女方为女主管叫车后,明明有机会一同离开,却决定深夜单独留下与自己单独同居一室。女方已成年,且有男女交往经验,岂能说此举没有更进一步发展情感及正面回应试探、调情之意?
钮认为,亲吻女方时,她虽闭眼、闭唇,但并未别开头部或推开。是否曾说“我不要”事实不明,若自己未曾接收到拒绝,即不符合违反意愿的构成要件。
钮表示,自己清醒即停止一切动作,并让女方离开。在此之前,并未觉察女方内心的抗拒,令他误以为女方有意而为亲密行为,自不应构成强制。此外,女方是因媒体影射及同侪压力才提告,动机并非单纯。
上诉指出,本案其实并无证据认定女方已明白表示拒绝之意,不能以女方指控就入罪,该案尚未达到有罪确信,自应论以无罪,请高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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