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名導鈕承澤早前被控性侵劇組女助理,鈕賠被害人2百多萬台幣但不認罪,一審被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近日,鈕承澤以女方深夜與他共處一室,且未明確大聲拒絕親吻,因此自己無法察覺反對親密行為為由提出上訴,請求高等法院判其無罪。
據聯合新聞網28日報導,鈕承澤上訴指出,自己喜歡女方周遭人士皆知,女方面對同僚嘲諷,均微笑以待,但自始至終沒有表示拒絕之意。在女主管發覺雙方有戀愛感覺並進一步探詢意思時,僅微笑表示再看看或說會不會太快,甚至被詢問關於「喜不喜歡性、懷孕也沒關係嗎」等親密問題,也僅笑而不答或點頭,顯然並非沒有交往之意。
鈕承澤認為,事發當天,女方為女主管叫車後,明明有機會一同離開,卻決定深夜單獨留下與自己單獨同居一室。女方已成年,且有男女交往經驗,豈能說此舉沒有更進一步發展情感及正面回應試探、調情之意?
鈕認為,親吻女方時,她雖閉眼、閉唇,但並未別開頭部或推開。是否曾說「我不要」事實不明,若自己未曾接收到拒絕,即不符合違反意願的構成要件。
鈕表示,自己清醒即停止一切動作,並讓女方離開。在此之前,並未覺察女方內心的抗拒,令他誤以為女方有意而為親密行為,自不應構成強制。此外,女方是因媒體影射及同儕壓力才提告,動機並非單純。
上訴指出,本案其實並無證據認定女方已明白表示拒絕之意,不能以女方指控就入罪,該案尚未達到有罪確信,自應論以無罪,請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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