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上海老人赠送300万房产给水果摊主事件,最近有了新进展。老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律师分析,现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代表之前签文件时也无行为能力。
去年11月,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的独居老人,多年来一直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一家的照料。此后,老人带着摊主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事后,老人妹妹等家属则质疑老人的行为能力,称老人在公证前就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一些症状。
近日,这件事有了新进展,老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今年5月8日,上海宝山区法院也在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前,摊主表示:“已经和老人做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否则遗嘱订立人可取消财产赠予。”
据之前的报道,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已去世,目前还有妹妹和外甥女一些亲戚。老人妹妹表示:“这套房子是动迁得来的,动迁前的房子本来是我住的。后来我支内去了,我妈看我有孩子,户口和我一起迁走带孩子,这里我哥进来住了,大家都同意了。如果要房子的话,当初就可以不同意。当初不要你房子,怎么会现在要你房子呢,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啊。”
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说:“老人家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看着水果摊主家9岁女儿从小长大,很喜欢她,甚至还想帮小姑娘把户口转到上海。”
上海普陀区公证处曾对外回应称:“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均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
因为房产的问题,老人的家属深感被舆论霸凌。老人的妹妹曾表示:“你为了财产,不能诬陷我们。” 老人外甥女说: “让我们的气愤的不是舅舅将房产赠与小游,而是报道中的关于我们家属对老人不闻不问的内容,这纯属谣言。”
针对老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有杨姓律师表示,老人现在没有行为能力,并不必然代表老人在设立上述法律文件时也没有行为能力。而判断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重点是签署这些法律文件时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这个判断可能需要通过病例资料以前的病例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设立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仅凭现在鉴定能否推翻以前的文件,目前不好下结论。
本文由看新闻网原创、编译或首发,并保留版权。转载必须保持文本完整,声明文章出自看新闻网并包含原文标题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