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一時的上海老人贈送300萬房產給水果攤主事件,最近有了新進展。老人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法院認定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律師分析,現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代表之前簽文件時也無行為能力。
去年11月,上海寶山區一名88歲的獨居老人,多年來一直在生活上受到小區水果攤主一家的照料。此後,老人帶着攤主到上海普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決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遺產,都託付給他,其中包括自己價值300萬元的房產。
事後,老人妹妹等家屬則質疑老人的行為能力,稱老人在公證前就患有阿爾茨海默病的一些症狀。
近日,這件事有了新進展,老人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今年5月8日,上海寶山區法院也在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此前,攤主表示:「已經和老人做了意定監護和遺贈撫養協議,其中的遺贈撫養協議對於受益人履行贍養義務有嚴格的義務要求,否則遺囑訂立人可取消財產贈予。」
據之前的報道,老人的老伴和兒子已去世,目前還有妹妹和外甥女一些親戚。老人妹妹表示:「這套房子是動遷得來的,動遷前的房子本來是我住的。後來我支內去了,我媽看我有孩子,戶口和我一起遷走帶孩子,這裡我哥進來住了,大家都同意了。如果要房子的話,當初就可以不同意。當初不要你房子,怎麼會現在要你房子呢,不是因為這個原因啊。」
當地居委會工作人員說:「老人家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他看着水果攤主家9歲女兒從小長大,很喜歡她,甚至還想幫小姑娘把戶口轉到上海。」
上海普陀區公證處曾對外回應稱:「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的談話情況和提交給公證處的病歷等材料,均不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出現問題。」
因為房產的問題,老人的家屬深感被輿論霸凌。老人的妹妹曾表示:「你為了財產,不能誣陷我們。」 老人外甥女說: 「讓我們的氣憤的不是舅舅將房產贈與小游,而是報道中的關於我們家屬對老人不聞不問的內容,這純屬謠言。」
針對老人被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有楊姓律師表示,老人現在沒有行為能力,並不必然代表老人在設立上述法律文件時也沒有行為能力。而判斷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重點是簽署這些法律文件時老人是否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而這個判斷可能需要通過病例資料以前的病例資料和相關法律文件設立時的具體情況來作出,僅憑現在鑑定能否推翻以前的文件,目前不好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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