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薛女士就职于当地一间教育培训公司,因身体不适,拿着医生开具的请假条请了三天病假。但公司却认定她旷工,不但将她开除,还扣了她当月的工资。无奈之下,薛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不但没有赔偿,反而将薛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公司11万人民币。
据陆媒报导,薛女士被辞退后,将公司告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赔偿。11月2日,劳动仲裁判决“要求该公司支付薛女士拖欠工资、病假工资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开具离职证明”。
但十多天过去了,薛女士并没有收到原公司的赔偿,原来,她原先的公司已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薛女士索赔公司损失,大约在11万元左右。
薛女士称,该公司认定薛女士伪造病例,私自旷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要求薛女士赔偿公司在其请假期间雇佣兼职老师的费用,以及公司两年的代账费(4800元)和至少10万元的经营损失。
薛女士直言,如果公司账上真的没钱,即使判决书满15日,也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
另外,根据中国的劳动法,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辞退员工,需要向员工支付最少半个月、最多12个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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