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谷雨发表了《杀夫女性的真实画像》,提到两位女性遭受家暴后反杀了丈夫,在她们被判处死刑后,都是多亏了一位女律师的努力,才得以从死刑改判为死缓。
这个月,在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我们见到了一位这样的女律师。她叫徐维华,今年74岁,曾在妇联工作过,为妇女权益奋斗了大半辈子。她留着短头发,说话中气十足,是那种你一见到她,就愿意把自己受到的伤害、不公的待遇讲述给她的律师,你相信她会尽全力为你讨得公正。
上世纪80年代初,她在全国妇联的法律顾问处工作,为那些因家暴而反杀丈夫的女性奔走,她反复地向法官建议:她们遭受了家暴,她们受尽了屈辱,请慎重判处死刑。
当时,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出台,但里面对家暴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救助措施,法律界、公安系统,乃至整个社会都对家庭暴力缺乏认知。因此,大多数时候,徐维华的努力都失败了,“很多法官只看到一条线,就是被告对被害人施加了暴力,其他的他是看不见的。”
1995年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是个转折点,和许多妇女工作者一样,徐维华真正了解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基于性别文化的暴力,它应该由公权力介入,也需要单独立法。
随后,家庭暴力的概念开始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之中: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文件。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2012年,《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付诸实施。也是这一年,在四川,遭受家庭暴力后杀死了丈夫的李彦被省高院二审判为死刑,并上报到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因为时间点特殊,这个案子进入了公共视野。有社会各界人士公开签署呼吁书,紧急呼吁最高法“刀下留人”。也有女性发起名为“我不要成为下一个李彦”的行为艺术。
李彦的死刑被最高法发回重审。徐维华和郭建梅一起成了李彦的代理律师,她们会见李彦,走访了当地的妇联和社区,重新搜集了李彦曾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重审法庭上,在男方亲属此起彼伏的辱骂声中,徐维华让李彦举起她曾被丈夫割断的手指,“我说你举着不要放,让大家看。”
辱骂声沉默了。
2015年,李彦案判决由死刑改为死缓。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纵观这段历史,我们可以说,身为女性,徐维华为维护女性权益所做的努力,正好契合了一代代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契合了不以性别,区分公平正义的时代呼声。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一个健康社会,从上到下合力的结果。以日拱一卒的方式,那些曾经被视为天经地义,又或者无伤大雅的观念、行为,正在经受拷问。表现在法律上,则是徐维华努力为之辩护的女性,她们的痛苦、无奈和伤痕也终于不再被遮蔽。
八年后,徐维华仍在工作。目前,国家对于律师从业年龄没有限制,徐维华觉得,只要自己还思路清晰,讲出来的话站得住脚,论证过程能做到有理有据,她就会继续站在法庭上,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辩护下去,今年初,她还曾代理我们报道过的出嫁女周宇的案子,“就觉得作为法律人,为妇女事业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体现作为法律人的一点价值。”
以下是徐维华律师的讲述。
我们觉得理所当然要救救这个人
上世纪九十年代,家暴作为一个主要的妇女问题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当时我在全国妇联的法律顾问处工作。
当时刑法将家庭暴力(包括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作为“虐待罪”规定,并常常被当作家庭矛盾、夫妻纠纷等私事,《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也没有对家暴的定义和救助措施等。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我被安排在一个维护妇女权益的论坛做秘书长。在这个论坛上,我第一次听说了“家庭暴力”的说法,知道那是一种基于性别文化的暴力,需要公权力介入,也应该进行专门的立法。也第一次知道了婚内强奸,当时觉得很前卫,因为它毕竟是在婚姻合法外衣的保护下的。
在妇联接手的非常多的家暴案例中,有一类很特殊,是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将施暴者反杀,当时媒体称之为“以暴制暴”。有一个发生在河北的案子,一个女孩的老公是当地企业家的儿子,很有钱,但是不务正业,还赌博。结婚之后有一天晚上,她老公回来了,没开灯,和她发生关系,她觉得这个人和她老公不太一样,心里有点狐疑,还是照睡了。这样的事情发生到第三次的时候,她有点警觉。
她突然拉开灯,发觉不是她老公,那个男的也吓得要死,啪的滚到床底下就跪下了,说她老公跟他们一块赌博赌输了,用老婆来作为赌资。他说这是经过你老公同意的。但是老公同意我不同意啊,凭什么这么来?
她非常愤怒,第二天悄悄准备了剪刀放在枕头底下,这就是冥冥中间的安排,下一次晚上回来,要跟她发生关系的就是她老公,但是她啪一下拿剪刀就捅过去了,捅的就是她老公,失血过多死了。
当时这个案子一审说故意杀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判了死刑。有一些审判员不同意。女孩家属向省高法上诉,也向妇联反映,我们觉得理所当然要救救这个人。这个女孩子已经受尽了侮辱,这种情况下指控他强奸都可以对吧?女孩子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我实施的是自卫,有什么不可以?
我们接到其亲属给妇联的求助信和材料,分别转给河北省高院刑庭、最高法刑庭。死刑要最高法院核准,本着保护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目的,分清该女孩“以暴制暴”,是在其夫首先同意他人强奸自己妻子,他的行为事实上构成与他人共同强奸妻子的犯罪,当时我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最高法院应当会认真对待,一定不会轻易核准对女孩的死刑。
我打电话联系最高法院刑庭,郑重说明案件的情况和特殊性,提出依法对女孩不判处死刑。接电话的庭长,答应得很好,说这是最高院对本案所进行的第二次审核,我们一定会慎重,严格把关。我们也很放心。但待我从香港参加一个会议回来后一段时间,再联系他们,得知女孩已被执行死刑。内心充斥着悲痛、哀伤,很长时间都觉得我没有能够挽回女孩的生命。
那么年轻的生命,在受尽了被强奸的侮辱,在丈夫再次对她进行性侵害时(因为其不能接受其夫的性行为),她反抗丈夫的侵害,行使的是保卫自己性自由、性尊严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却被判处了死刑。
这么多年来,我觉得这是一个最让人感觉不可以接受,也最不能接受的案子。这个案子真的让我憋着情绪,即便反家暴法的出台与实施,都无法释怀。
还有一个辽宁的案子,女孩子离婚跟前夫分开了,把钱都给了男的,自己带着孩子在一个平房里住,院墙也不是特别高。她是个老师,觉得自己独立把孩子养大没问题,但是前夫总向她要钱,女孩子说我已经把所有的钱都给你了。前夫说没钱你就跟我睡觉,就摆脱不了他的纠缠。
那天清早男的翻过院墙进到她们的房间,就要跟她发生关系,女的说我已经跟你离婚了,我没这个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东北冬天不是生炉子,女的用火钩子,就那种小铁棍,一下子打过去把他打昏了,后来在做笔录的时候,女孩子说,我一看他还有点鼻息,我就把他打死了。
就这样,被判故意杀人。但我总觉得这跟别的杀人案件不一样,对不对?这个男的向女的要钱,还打她,揪她头发,她肯定要挣扎,要反抗啊。我已经跟你离婚了,我保护我自己的性权利,这是任何法律都应当给予保护的啊。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工作过程,也跟河北的那个案子一样,最后还是女孩被判处死刑,留下了一个可怜的孩子。
有一个案子,争取的结果还可以。是浙江有个女性,她老公在外是派出所所长,但是在家一分钱都不给她花,对下岗的妻子,长期实施冷暴力,常常因为一点小事,暴打老婆,打人时还拽着她的头发往他家阳台的水泥栏杆上撞。女儿说,他们家的水泥柱上,留下了母亲的斑斑血迹,丝丝头发。后来女的实在忍受不了了,就在外面雇了几个临时工人,想教训一下她老公。
这几个人问打坏了怎么办?老婆就说,那算我的。结果打得太厉害了,失血过多,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案子后来有100多个签名,要求严惩这个女性。她的弟弟急了,跑来北京向我们求助。我就联系了媒体,写了内参,后来这个案子判了死缓。
大部分的案子,我们试图“刀下留人”都失败了。很多法官只看到一条线,就是被告对被害人施加了暴力,其他的他是看不见的。
世妇会之后,妇联和一些社会组织都为反家暴作出了很多努力。例如“反家庭暴力网络”,对于反家暴的宣传、培训、社区项目、推动反家暴庇护中心的建立等等工作,世妇会后郭建梅辞去公职,组建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开展民间妇女法律援助与服务,接到也接受了很多受暴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扎实办理每一个案件,在妇女中,在社会上,赢得了口碑,也有较大的影响力。
“你举着不要放,
让大家看清楚”
从妇联退休后,我在郭建梅老师创办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现在的千千律师事务所,帮助做些法律援助与服务工作。
郭建梅是中国第一代公益律师。她曾和徐维华在妇联做过同事,是多年的朋友,也是战友。郭建梅曾在杂志社工作,在采访1995年的第四届妇女大会时,受会议上一场主题为“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的演讲感召,几个月后,她就辞职,开始免费为弱势女性群体代理案件。
在千千所,我们代理过几起“以暴制暴”的案子,其中就有李彦案。这个案子的审判期间恰逢《反家庭暴力法》的酝酿期间,所以很典型,也在当时得到过社会各界的推动。
在四川,李彦不顾家人反对,和谭某结婚。结婚没多久,谭某就开始打她,每个月都要爆发几次,轻则扇耳光,重则拳打脚踢,用刀砍。李彦和她母亲找过派出所、妇联和社区,对方都互相踢皮球,没什么用。李彦提出过离婚,还被谭某威胁,“如果再提离婚,就让你家破人亡”。
李彦在谭某盖房子的工地里弄了一个小卖部,里边卖点方便面,炸火腿肠之类的。那天晚上有一个工人来买方便面,李彦很好心,给人家烧了开水,让他泡面,暖和一点。
谭某看见就发疯了,觉得李彦在勾引别人。那天晚上他拿了几粒花生米放在窗户旁边,李彦在洗碗的时候,他就拿自己的火枪瞄花生米,说我一枪撂死你。李彦很害怕,谭某拿着火枪枪托一下就扎在李彦的脚趾盖上,把她的脚趾盖给翻开了。
在这种钻心的疼痛下,李彦觉得日子没法过了,离婚没成,每天都在提心吊胆,什么时候死都不知道。争执中她拿着枪管就把谭某敲晕了,后来她越想越害怕,就给谭某打死了,并对尸体进行分尸。
案发是2010年,2011年8月资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定李彦犯故意杀人罪。(注:法院认为李彦向派出所、妇联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登记,都是她独自反映,没得到谭某的印证,因而,家庭暴力的证据不足。)一年后的二审维持了原判。
李彦的弟弟到北京求助,跑了很多律师事务所,没有人接,他已经非常灰心,买好回四川的机票了。后来他在报纸上看到千千代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就给我们打电话,接电话的同事一听,就说,这个案子的量刑重了。那边李彦弟弟一听有救了,有希望了,他说我马上到你那边咨询一下行吗?
他第二天过来了。郭建梅老师听完,觉得应当接受该案,她决定她和我一起为李彦案件辩护。在李彦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的阶段,案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与重视,很多专家、学者,包括一些人大代表都为此发声,这为我们进入案件辩护提供了强大的社会支持。同时,我们也到四川李彦生活、工作、案件发生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掌握了新的证据和事实,为做好辩护奠定了基础。
当我们会见李彦时,她状态还可以,没有很颓废,有求生愿望,表达问题很清楚,事实说得很明白,她的感受也谈得很深刻、很感人。李彦在婚内一直遭受的暴力与虐待。她常常被烟头烫,被不锈钢衣架打,甚至在做完刮宫手术的当晚也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烟头烫在身上时,谭某就威逼她对外人撒谎,是做菜的油炸到了。她曾很隐晦地告诉社区干部,她的阴私部位有伤,但是没人在意,也没有人施以援手。
2014年6月,案子的死刑复核没有通过,被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11月,二审重新开庭,我认为此次重审,事关李彦是否能够重生,是否能够争取一丝希望,是否能够打动法官,作为辩护人,必须敏锐,临场不乱,针锋相对,为李彦争取所能争取的机会,用证据改变对李彦的不利指控,全神贯注地为李彦的新生拼一把。
当向法庭展示李彦被家暴伤害时,我请求审判长给与李彦出示受伤害部位证据的机会,经审判长同意,我跟李彦说,请将你的手举起来,给大家看看,你手上的那个断指,是怎么回事,向审判长、向法庭说一说,不要遗漏。李彦高高地举起她断指的手,开始向法庭讲述断指的情况与过程。
有朋友告知李彦,发现谭某在一个私密场所密会一个女人。李彦到那个地方,找到谭某。回家后,谭某问她,刚才你是用哪个手指指着那个女人的?李彦说,是左手。他再问,是哪个指头。李彦伸出了左手中指。谭某站在李彦的左侧,右手拿起菜刀,一刀把她左中指剁掉一节。对外人,李彦说手指是她不小心在切肉时自己砍断的。
本来法庭上有好多谭某的亲戚朋友,一直在说方言,后来审判长告诉我是他们在用很难听的话辱骂我,我想反正听不懂,任他们骂去又何妨。李彦把手指举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声音都没了。我跟李彦说,“你举着不要放,让大家看清楚。”
但凡过得下去,她不会做成这样子,她实在是忍无可忍。当然对于被害人的逝去我们表示歉意,作为一个生命,任何人无权去剥夺对吧?但是在这个案件中间,他既是一个受害人,又是加害人。
针对侮辱尸体的指控,我们认为这是李彦逃避的一种手段,她没有主观想要侮辱,她只是想要去逃避。我们希望司法部门能慎重考虑量刑。
2015年2月,终审判决书称,李彦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有的人都为此感到庆幸,深感挽救了一条生命,反家暴同样成为审判员守护妇女的一条的利器。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在这之前,李彦还曾通过辩护律师提出了自己对于草案的修改意见。我没再见过李彦,她后来还有获得减刑。当时她特别担心自己的女儿,我们都跟她说,你关心好自己,你好了,女儿长大后,一定能自立自强。时间很快,李彦案件一晃就过去那么多年了。
希望像李彦那样遭受家暴“以暴制暴”成为被告的妇女,能够得到反家暴的保障,得到司法的守护,远离暴力,远离伤害。
体现咱作为人的一点价值
1971年我参加工作,在公安系统,几年后被调去妇联做党政工作,当时觉得妇联的工作婆婆妈妈的,我也没到妇女的年龄,和妇女也没什么联系。
1977年,我被推荐上了大学,学的是法律。毕业那会,全国各个院校法学教学人员青黄不接,迫切地需要一些年轻教师,我就被分配到杭州大学教法律系刑法室。当时正赶上全国恢复刑事案件辩护制度的时间点,各地成立了法律顾问处,那时候还不叫律师,叫法律顾问。
我作为法律顾问参与的第一个案件就是为一个女性被告辩护,她长期被人在道德上污蔑,把对方给杀了。开庭在萧山的一个大会堂里,有一万多人旁听,还有人扒在窗户上看。我很紧张,因为不知道辩护的流程是什么,觉得这条人命压在我的肩上,我背负着这个责任。
最后这个案件判决有变轻。本来是要把这个女的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尽最大的努力去辩,最后判处了死刑,但没有立即执行。
两年后,我去浙江的监狱办事,当时正在和管教聊天,很多犯人刚吃完饭,在劳动,一下子就遇到了这个姑娘。现在搞不好她已经出狱了,重新建立了自己的家庭。
再后来,全国妇联成立了法律顾问处,这时候对妇联没那么抗拒了,觉得用法律维护妇女权益是个很好的事情。
1985年,律师制度已经很成熟了,我有案件辩护、代理的经历和经验,经北京市司法局申批同意,获得了律师资格。我的律师证序号是822号。
到了妇联以后,八十年代妇联最关注的妇女问题是拐卖,主要工作是与公安部联合,制止拐卖,还有参与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那时候就和建梅一起。
我们从1984年开始酝酿、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数年的调查研讨,到91年出台,我们请专家,跟全国人大立法调研,反复修改用了6年多时间,我很有成就感。我们能做的事情,当然只能是自己职权之内的事情,我也不能挽救全人类,是吧?
而且法律不仅仅保护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家庭权利,还要保护她们政治上的参与权、话语权,这也特别重要,在单位里,女性参与领导岗位应该有相应的比例,这是不能回避的。
经济权利主要是同工同酬,然后比如说提拔,参加培训或者是相关的工作中的权利,也应该跟男职工一样。女性受教育的权利,现在你看女孩子上学就成了一个稀松平常的事情。
在妇联工作到后期,会有种无力感,努力得多,投入得多,结果总是和自己的期待不一样。54岁,我提前退休了。
在公安工作的时候,我觉得能在那服务一辈子,就很高兴了,当老师,我也觉得能当一辈子,根本没想到后来去做律师。工作把你像大浪淘沙一样弄到各种地方,已经走完了人生的大半辈子。
退休后本来想好好休息一段时间,结果建梅就问我,要不来我这?我没犹豫就来了,就觉得作为法律人,为妇女事业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体现咱作为人的一点价值。反正我这人当不了官,挣不了什么大钱。
李彦案之后,我们本来以为类似的案件都会从轻量刑,但是结果也没有那么乐观,很多案子的判决还是很机械。我觉得法律虽然是冰冷的条文,但是执行法律的人你是有热血的身躯,你的理解赋予没有生命、冰冷的法条以生命,案件背后有更深层的家庭暴力的问题,可能别人看不见,但你能够用你的眼睛去看见,为什么不去做呢?
近几年我还办过一个“以暴制暴”的案子,是山东一个女孩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虐待,然后给丈夫服用了安眠药,把他杀了。这个案子判了八年,还算得当。哎,这个案子记得不是那么清楚了,越早的案件反而记得越清晰。
这两年我还为不少“出嫁女”辩护,有一个湖北的案子,我和建梅去找市委书记,我说女性的土地权益问题不解决,当地的官员是不是尽到了责任?村里的村支书(在出嫁女问题上)搞公投,那公投不都是男性多吗?好意思吗?
律师没有年龄限制,只要我的观点还站得住脚,论证过程中没有胡言乱语,我表达的东西还能被别人接受,就还可以继续。
我经常会想起河北那个被判死刑的姑娘,怎么想起来的不知道,现在一说那就想起来,或者哪天有人来反映类似的情况,又会想起来。会想如果一切不一样的话,这个姑娘现在可能有一个很美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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