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穀雨發表了《殺夫女性的真實畫像》,提到兩位女性遭受家暴後反殺了丈夫,在她們被判處死刑後,都是多虧了一位女律師的努力,才得以從死刑改判為死緩。
這個月,在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我們見到了一位這樣的女律師。她叫徐維華,今年74歲,曾在婦聯工作過,為婦女權益奮鬥了大半輩子。她留着短頭髮,說話中氣十足,是那種你一見到她,就願意把自己受到的傷害、不公的待遇講述給她的律師,你相信她會盡全力為你討得公正。
上世紀80年代初,她在全國婦聯的法律顧問處工作,為那些因家暴而反殺丈夫的女性奔走,她反覆地向法官建議:她們遭受了家暴,她們受盡了屈辱,請慎重判處死刑。
當時,儘管《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出台,但裡面對家暴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和救助措施,法律界、公安系統,乃至整個社會都對家庭暴力缺乏認知。因此,大多數時候,徐維華的努力都失敗了,「很多法官只看到一條線,就是被告對被害人施加了暴力,其他的他是看不見的。」
1995年的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是個轉折點,和許多婦女工作者一樣,徐維華真正了解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基於性別文化的暴力,它應該由公權力介入,也需要單獨立法。
隨後,家庭暴力的概念開始出現在地方性法規之中: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出台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文件。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並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
2012年,《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國家立法規劃,並付諸實施。也是這一年,在四川,遭受家庭暴力後殺死了丈夫的李彥被省高院二審判為死刑,並上報到最高法進行死刑覆核。因為時間點特殊,這個案子進入了公共視野。有社會各界人士公開簽署呼籲書,緊急呼籲最高法「刀下留人」。也有女性發起名為「我不要成為下一個李彥」的行為藝術。
李彥的死刑被最高法發回重審。徐維華和郭建梅一起成了李彥的代理律師,她們會見李彥,走訪了當地的婦聯和社區,重新搜集了李彥曾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重審法庭上,在男方親屬此起彼伏的辱罵聲中,徐維華讓李彥舉起她曾被丈夫割斷的手指,「我說你舉着不要放,讓大家看。」
辱罵聲沉默了。
2015年,李彥案判決由死刑改為死緩。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縱觀這段歷史,我們可以說,身為女性,徐維華為維護女性權益所做的努力,正好契合了一代代女性自我意識的覺醒,契合了不以性別,區分公平正義的時代呼聲。這是時代的進步,也是一個健康社會,從上到下合力的結果。以日拱一卒的方式,那些曾經被視為天經地義,又或者無傷大雅的觀念、行為,正在經受拷問。表現在法律上,則是徐維華努力為之辯護的女性,她們的痛苦、無奈和傷痕也終於不再被遮蔽。
八年後,徐維華仍在工作。目前,國家對於律師從業年齡沒有限制,徐維華覺得,只要自己還思路清晰,講出來的話站得住腳,論證過程能做到有理有據,她就會繼續站在法庭上,為權益受到侵害的女性辯護下去,今年初,她還曾代理我們報道過的出嫁女周宇的案子,「就覺得作為法律人,為婦女事業儘自己的一點綿薄之力,體現作為法律人的一點價值。」
以下是徐維華律師的講述。
我們覺得理所當然要救救這個人
上世紀九十年代,家暴作為一個主要的婦女問題進入了我們的視野。當時我在全國婦聯的法律顧問處工作。
當時刑法將家庭暴力(包括輕傷、重傷致人死亡)作為「虐待罪」規定,並常常被當作家庭矛盾、夫妻糾紛等私事,《婦女權益保障法》裡也沒有對家暴的定義和救助措施等。1995年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我被安排在一個維護婦女權益的論壇做秘書長。在這個論壇上,我第一次聽說了「家庭暴力」的說法,知道那是一種基於性別文化的暴力,需要公權力介入,也應該進行專門的立法。也第一次知道了婚內強姦,當時覺得很前衛,因為它畢竟是在婚姻合法外衣的保護下的。
在婦聯接手的非常多的家暴案例中,有一類很特殊,是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將施暴者反殺,當時媒體稱之為「以暴制暴」。有一個發生在河北的案子,一個女孩的老公是當地企業家的兒子,很有錢,但是不務正業,還賭博。結婚之後有一天晚上,她老公回來了,沒開燈,和她發生關係,她覺得這個人和她老公不太一樣,心裡有點狐疑,還是照睡了。這樣的事情發生到第三次的時候,她有點警覺。
她突然拉開燈,發覺不是她老公,那個男的也嚇得要死,啪的滾到床底下就跪下了,說她老公跟他們一塊賭博賭輸了,用老婆來作為賭資。他說這是經過你老公同意的。但是老公同意我不同意啊,憑什麼這麼來?
她非常憤怒,第二天悄悄準備了剪刀放在枕頭底下,這就是冥冥中間的安排,下一次晚上回來,要跟她發生關係的就是她老公,但是她啪一下拿剪刀就捅過去了,捅的就是她老公,失血過多死了。
當時這個案子一審說故意殺人,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判了死刑。有一些審判員不同意。女孩家屬向省高法上訴,也向婦聯反映,我們覺得理所當然要救救這個人。這個女孩子已經受盡了侮辱,這種情況下指控他強姦都可以對吧?女孩子要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人格權,我實施的是自衛,有什麼不可以?
我們接到其親屬給婦聯的求助信和材料,分別轉給河北省高院刑庭、最高法刑庭。死刑要最高法院核准,本着保護婦女合法人身權利的目的,分清該女孩「以暴制暴」,是在其夫首先同意他人強姦自己妻子,他的行為事實上構成與他人共同強姦妻子的犯罪,當時我認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最高法院應當會認真對待,一定不會輕易核准對女孩的死刑。
我打電話聯繫最高法院刑庭,鄭重說明案件的情況和特殊性,提出依法對女孩不判處死刑。接電話的庭長,答應得很好,說這是最高院對本案所進行的第二次審核,我們一定會慎重,嚴格把關。我們也很放心。但待我從香港參加一個會議回來後一段時間,再聯繫他們,得知女孩已被執行死刑。內心充斥着悲痛、哀傷,很長時間都覺得我沒有能夠挽回女孩的生命。
那麼年輕的生命,在受盡了被強姦的侮辱,在丈夫再次對她進行性侵害時(因為其不能接受其夫的性行為),她反抗丈夫的侵害,行使的是保衛自己性自由、性尊嚴的正當、合法的權利,卻被判處了死刑。
這麼多年來,我覺得這是一個最讓人感覺不可以接受,也最不能接受的案子。這個案子真的讓我憋着情緒,即便反家暴法的出台與實施,都無法釋懷。
還有一個遼寧的案子,女孩子離婚跟前夫分開了,把錢都給了男的,自己帶着孩子在一個平房裡住,院牆也不是特別高。她是個老師,覺得自己獨立把孩子養大沒問題,但是前夫總向她要錢,女孩子說我已經把所有的錢都給你了。前夫說沒錢你就跟我睡覺,就擺脫不了他的糾纏。
那天清早男的翻過院牆進到她們的房間,就要跟她發生關係,女的說我已經跟你離婚了,我沒這個義務,在這個過程中,東北冬天不是生爐子,女的用火鈎子,就那種小鐵棍,一下子打過去把他打昏了,後來在做筆錄的時候,女孩子說,我一看他還有點鼻息,我就把他打死了。
就這樣,被判故意殺人。但我總覺得這跟別的殺人案件不一樣,對不對?這個男的向女的要錢,還打她,揪她頭髮,她肯定要掙扎,要反抗啊。我已經跟你離婚了,我保護我自己的性權利,這是任何法律都應當給予保護的啊。我們對這個案子的工作過程,也跟河北的那個案子一樣,最後還是女孩被判處死刑,留下了一個可憐的孩子。
有一個案子,爭取的結果還可以。是浙江有個女性,她老公在外是派出所所長,但是在家一分錢都不給她花,對下崗的妻子,長期實施冷暴力,常常因為一點小事,暴打老婆,打人時還拽着她的頭髮往他家陽台的水泥欄杆上撞。女兒說,他們家的水泥柱上,留下了母親的斑斑血跡,絲絲頭髮。後來女的實在忍受不了了,就在外面雇了幾個臨時工人,想教訓一下她老公。
這幾個人問打壞了怎麼辦?老婆就說,那算我的。結果打得太厲害了,失血過多,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這個案子後來有100多個簽名,要求嚴懲這個女性。她的弟弟急了,跑來北京向我們求助。我就聯繫了媒體,寫了內參,後來這個案子判了死緩。
大部分的案子,我們試圖「刀下留人」都失敗了。很多法官只看到一條線,就是被告對被害人施加了暴力,其他的他是看不見的。
世婦會之後,婦聯和一些社會組織都為反家暴作出了很多努力。例如「反家庭暴力網絡」,對於反家暴的宣傳、培訓、社區項目、推動反家暴庇護中心的建立等等工作,世婦會後郭建梅辭去公職,組建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開展民間婦女法律援助與服務,接到也接受了很多受暴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紮實辦理每一個案件,在婦女中,在社會上,贏得了口碑,也有較大的影響力。
「你舉着不要放,
讓大家看清楚」
從婦聯退休後,我在郭建梅老師創辦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現在的千千律師事務所,幫助做些法律援助與服務工作。
郭建梅是中國第一代公益律師。她曾和徐維華在婦聯做過同事,是多年的朋友,也是戰友。郭建梅曾在雜誌社工作,在採訪1995年的第四屆婦女大會時,受會議上一場主題為「婦女的權利就是人權」的演講感召,幾個月後,她就辭職,開始免費為弱勢女性群體代理案件。
在千千所,我們代理過幾起「以暴制暴」的案子,其中就有李彥案。這個案子的審判期間恰逢《反家庭暴力法》的醞釀期間,所以很典型,也在當時得到過社會各界的推動。
在四川,李彥不顧家人反對,和譚某結婚。結婚沒多久,譚某就開始打她,每個月都要爆發幾次,輕則扇耳光,重則拳打腳踢,用刀砍。李彥和她母親找過派出所、婦聯和社區,對方都互相踢皮球,沒什麼用。李彥提出過離婚,還被譚某威脅,「如果再提離婚,就讓你家破人亡」。
李彥在譚某蓋房子的工地里弄了一個小賣部,裡邊賣點方便麵,炸火腿腸之類的。那天晚上有一個工人來買方便麵,李彥很好心,給人家燒了開水,讓他泡麵,暖和一點。
譚某看見就發瘋了,覺得李彥在勾引別人。那天晚上他拿了幾粒花生米放在窗戶旁邊,李彥在洗碗的時候,他就拿自己的火槍瞄花生米,說我一槍撂死你。李彥很害怕,譚某拿着火槍槍托一下就扎在李彥的腳趾蓋上,把她的腳趾蓋給翻開了。
在這種鑽心的疼痛下,李彥覺得日子沒法過了,離婚沒成,每天都在提心弔膽,什麼時候死都不知道。爭執中她拿着槍管就把譚某敲暈了,後來她越想越害怕,就給譚某打死了,並對屍體進行分屍。
案發是2010年,2011年8月資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判定李彥犯故意殺人罪。(註:法院認為李彥向派出所、婦聯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登記,都是她獨自反映,沒得到譚某的印證,因而,家庭暴力的證據不足。)一年後的二審維持了原判。
李彥的弟弟到北京求助,跑了很多律師事務所,沒有人接,他已經非常灰心,買好回四川的機票了。後來他在報紙上看到千千代理過一個類似的案件,就給我們打電話,接電話的同事一聽,就說,這個案子的量刑重了。那邊李彥弟弟一聽有救了,有希望了,他說我馬上到你那邊諮詢一下行嗎?
他第二天過來了。郭建梅老師聽完,覺得應當接受該案,她決定她和我一起為李彥案件辯護。在李彥由最高院進行死刑覆核的階段,案件引起了各方的關注與重視,很多專家、學者,包括一些人大代表都為此發聲,這為我們進入案件辯護提供了強大的社會支持。同時,我們也到四川李彥生活、工作、案件發生的地方,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掌握了新的證據和事實,為做好辯護奠定了基礎。
當我們會見李彥時,她狀態還可以,沒有很頹廢,有求生願望,表達問題很清楚,事實說得很明白,她的感受也談得很深刻、很感人。李彥在婚內一直遭受的暴力與虐待。她常常被煙頭燙,被不鏽鋼衣架打,甚至在做完刮宮手術的當晚也被強迫發生性關係。煙頭燙在身上時,譚某就威逼她對外人撒謊,是做菜的油炸到了。她曾很隱晦地告訴社區幹部,她的陰私部位有傷,但是沒人在意,也沒有人施以援手。
2014年6月,案子的死刑覆核沒有通過,被發回二審法院重審。
11月,二審重新開庭,我認為此次重審,事關李彥是否能夠重生,是否能夠爭取一絲希望,是否能夠打動法官,作為辯護人,必須敏銳,臨場不亂,針鋒相對,為李彥爭取所能爭取的機會,用證據改變對李彥的不利指控,全神貫注地為李彥的新生拼一把。
當向法庭展示李彥被家暴傷害時,我請求審判長給與李彥出示受傷害部位證據的機會,經審判長同意,我跟李彥說,請將你的手舉起來,給大家看看,你手上的那個斷指,是怎麼回事,向審判長、向法庭說一說,不要遺漏。李彥高高地舉起她斷指的手,開始向法庭講述斷指的情況與過程。
有朋友告知李彥,發現譚某在一個私密場所密會一個女人。李彥到那個地方,找到譚某。回家後,譚某問她,剛才你是用哪個手指指着那個女人的?李彥說,是左手。他再問,是哪個指頭。李彥伸出了左手中指。譚某站在李彥的左側,右手拿起菜刀,一刀把她左中指剁掉一節。對外人,李彥說手指是她不小心在切肉時自己砍斷的。
本來法庭上有好多譚某的親戚朋友,一直在說方言,後來審判長告訴我是他們在用很難聽的話辱罵我,我想反正聽不懂,任他們罵去又何妨。李彥把手指舉起來的時候,他們的聲音都沒了。我跟李彥說,「你舉着不要放,讓大家看清楚。」
但凡過得下去,她不會做成這樣子,她實在是忍無可忍。當然對於被害人的逝去我們表示歉意,作為一個生命,任何人無權去剝奪對吧?但是在這個案件中間,他既是一個受害人,又是加害人。
針對侮辱屍體的指控,我們認為這是李彥逃避的一種手段,她沒有主觀想要侮辱,她只是想要去逃避。我們希望司法部門能慎重考慮量刑。
2015年2月,終審判決書稱,李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所有的人都為此感到慶幸,深感挽救了一條生命,反家暴同樣成為審判員守護婦女的一條的利器。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在這之前,李彥還曾通過辯護律師提出了自己對於草案的修改意見。我沒再見過李彥,她後來還有獲得減刑。當時她特別擔心自己的女兒,我們都跟她說,你關心好自己,你好了,女兒長大後,一定能自立自強。時間很快,李彥案件一晃就過去那麼多年了。
希望像李彥那樣遭受家暴「以暴制暴」成為被告的婦女,能夠得到反家暴的保障,得到司法的守護,遠離暴力,遠離傷害。
體現咱作為人的一點價值
1971年我參加工作,在公安系統,幾年後被調去婦聯做黨政工作,當時覺得婦聯的工作婆婆媽媽的,我也沒到婦女的年齡,和婦女也沒什麼聯繫。
1977年,我被推薦上了大學,學的是法律。畢業那會,全國各個院校法學教學人員青黃不接,迫切地需要一些年輕教師,我就被分配到杭州大學教法律系刑法室。當時正趕上全國恢復刑事案件辯護制度的時間點,各地成立了法律顧問處,那時候還不叫律師,叫法律顧問。
我作為法律顧問參與的第一個案件就是為一個女性被告辯護,她長期被人在道德上污衊,把對方給殺了。開庭在蕭山的一個大會堂里,有一萬多人旁聽,還有人扒在窗戶上看。我很緊張,因為不知道辯護的流程是什麼,覺得這條人命壓在我的肩上,我背負着這個責任。
最後這個案件判決有變輕。本來是要把這個女的死刑立即執行,我們盡最大的努力去辯,最後判處了死刑,但沒有立即執行。
兩年後,我去浙江的監獄辦事,當時正在和管教聊天,很多犯人剛吃完飯,在勞動,一下子就遇到了這個姑娘。現在搞不好她已經出獄了,重新建立了自己的家庭。
再後來,全國婦聯成立了法律顧問處,這時候對婦聯沒那麼抗拒了,覺得用法律維護婦女權益是個很好的事情。
1985年,律師制度已經很成熟了,我有案件辯護、代理的經歷和經驗,經北京市司法局申批同意,獲得了律師資格。我的律師證序號是822號。
到了婦聯以後,八十年代婦聯最關注的婦女問題是拐賣,主要工作是與公安部聯合,制止拐賣,還有參與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那時候就和建梅一起。
我們從1984年開始醞釀、起草《婦女權益保障法》,經過數年的調查研討,到91年出台,我們請專家,跟全國人大立法調研,反覆修改用了6年多時間,我很有成就感。我們能做的事情,當然只能是自己職權之內的事情,我也不能挽救全人類,是吧?
而且法律不僅僅保護的是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家庭權利,還要保護她們政治上的參與權、話語權,這也特別重要,在單位里,女性參與領導崗位應該有相應的比例,這是不能迴避的。
經濟權利主要是同工同酬,然後比如說提拔,參加培訓或者是相關的工作中的權利,也應該跟男職工一樣。女性受教育的權利,現在你看女孩子上學就成了一個稀鬆平常的事情。
在婦聯工作到後期,會有種無力感,努力得多,投入得多,結果總是和自己的期待不一樣。54歲,我提前退休了。
在公安工作的時候,我覺得能在那服務一輩子,就很高興了,當老師,我也覺得能當一輩子,根本沒想到後來去做律師。工作把你像大浪淘沙一樣弄到各種地方,已經走完了人生的大半輩子。
退休後本來想好好休息一段時間,結果建梅就問我,要不來我這?我沒猶豫就來了,就覺得作為法律人,為婦女事業儘自己的一點綿薄之力,體現咱作為人的一點價值。反正我這人當不了官,掙不了什麼大錢。
李彥案之後,我們本來以為類似的案件都會從輕量刑,但是結果也沒有那麼樂觀,很多案子的判決還是很機械。我覺得法律雖然是冰冷的條文,但是執行法律的人你是有熱血的身軀,你的理解賦予沒有生命、冰冷的法條以生命,案件背後有更深層的家庭暴力的問題,可能別人看不見,但你能夠用你的眼睛去看見,為什麼不去做呢?
近幾年我還辦過一個「以暴制暴」的案子,是山東一個女孩長期遭受丈夫的暴力虐待,然後給丈夫服用了安眠藥,把他殺了。這個案子判了八年,還算得當。哎,這個案子記得不是那麼清楚了,越早的案件反而記得越清晰。
這兩年我還為不少「出嫁女」辯護,有一個湖北的案子,我和建梅去找市委書記,我說女性的土地權益問題不解決,當地的官員是不是盡到了責任?村裡的村支書(在出嫁女問題上)搞公投,那公投不都是男性多嗎?好意思嗎?
律師沒有年齡限制,只要我的觀點還站得住腳,論證過程中沒有胡言亂語,我表達的東西還能被別人接受,就還可以繼續。
我經常會想起河北那個被判死刑的姑娘,怎麼想起來的不知道,現在一說那就想起來,或者哪天有人來反映類似的情況,又會想起來。會想如果一切不一樣的話,這個姑娘現在可能有一個很美滿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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