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是中国第36个教师节,虽然说在现代中国,教师已经完全摆脱了文革时期“臭老九”的称呼,成为了一个有社会地位的职业。但是在中国也有这样一位教师,含冤入狱10年,出狱后一直写信给自己伸冤。这名老师叫汪康夫,今年已经78岁的老人,从1978年开始,一直到今天,过去的42年,一直都在陈述自己的冤情。
1966年,在江西省吉安市莲花县琴水小学(现属萍乡市)任职小教师的汪康夫被公安带走,随后法院认定:汪康夫以找学生“谈话”、帮学生“治病”、教学生“游泳”为名,使用各种流氓手段,强奸两名、猥亵十名女同学,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1978年,劳改结束两年后,汪康夫就不断以写信的方式向法院伸冤,时间长达42年,但最终都以各种理由被驳回。但汪康夫仍不放弃,他说再绝望时自己也不曾闹访,要维持一个读书人的体面。近期这件案子已经有了新进展,除了去世和联系不上的,剩余的10名女同学54年后均否认被老师强奸。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漫漫翻案路上,汪康夫还真的看到过两次“希望”。第一次是在1980年,汪康夫向莲花县法院多次申诉后,法院组织了复查,对当年一审法官、参与向学生“问话”的教师贺恩莲、曹静安等有关人员做了重新调查。在调查笔录中,一审法官和曹静安提到过:“当时对认定的两个学生没有进行检查。”贺恩莲也谈到,“谈话时我们是带有引导式的”,“我记得学生当时没有写过检举材料,只叫我和曹老师写过检举材料。”但法院最后还是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驳回申诉。
第二次希望出现在1986年。在汪康夫持续申诉后,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复查了此案,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直到2011年4月18日,汪康夫的律师魏方红去吉安中院调取案卷时,看到一份曾由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和吉安地区检察院作出的联合调查报告,该报告结论是“认定无罪,否认原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构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魏方红称,该报告法院禁止拍照复印,自己未能拿到照片或复印件,只能把结论摘抄给汪康夫。
按当年的指控,被汪康夫”染指”的12名女生除了1人已经去世之外,其余的都已经子孙满堂。汪康夫出狱之后,本来并不想打扰学生生活,但他犹豫再三,还是联系到了当年的“受害人们”,想知道她们为什么要那样莫须有的指控自己。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洪仔妹(指控“被强奸”的人之一)告诉自己,当时班上来了两个人,问她汪老师平时有没有在班上对我动手动脚?她回答说没有。对方大声呵斥说:“你不老实,班上的其他同学都交代了。” 因为洪仔妹胆小害怕,又不认识对方提供的材料中的字,按了个手印就走了。另一位指控“被强奸”的尹福珍也说,当年自己只有12岁。两名女老师找到她,是她们让她交代汪老师对班上女生的不轨行为。但是自己从未说过被老师强奸。
两名女学生如此快速笃定回复,这让汪康夫非常振奋,他似乎又看到了希望。汪康夫渐渐找到了其他的 “受害人”,李莲新作为这些“受害人”之一,她也表示,诬告汪康夫,是受当年教导主任逼迫。据汪康夫的学生李利元(曾经的班长,非“受害者”)描述,汪老师性格很好,教学能力也强,还经常会带学生做课外活动,总是能和学生打成一片,谁能想到,这竟然有一天会成为他入罪的依据。
1987年,吉安中院驳回申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并称汪康夫提供的两位被害人否认原检举的信件是经过串通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1999年,江西省高院通过信访转办函将本案转给了萍乡市中级法院。当年的莲花县已经不再归属吉安市,被划分到萍乡市。次年,萍乡中院以和1987年吉安中院相同的答复驳回申诉。
2004年,萍乡中院回复:“本院不是终审法院,无该案的管辖权。为此,本院已将你的申诉材料移送吉安中院处理。”
吉安中院回复,1987年已经给了答复,请向省高院申诉。江西省高院未就申诉回复。汪康夫给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信,省人大回复:来信已转萍乡市中级法院酌处——绕一个圈,多年的奔走又回到原点。
直到2016年,这件案子终于被媒体关注到了。汪康夫的律师魏方红当时也向媒体表示,2011年4月下旬,他去江西省高院立案庭递交申诉状,立案窗口里的值班法官听说是汪康夫申诉案,说“这个人我们知道”。最后以“时间太长,档案材料不齐全”为理由,拒绝接受材料。汪康夫告诉媒体,他曾向江西省高级法院寄过七八十次申诉信,都无回复。其中,2013年10月13日寄往省高院立案庭的EMS快递被以“原址查无此人 用户拒收”的理由退了回来。2016年7月11日,中国媒体记者采访了江西省高级法院主管刑事立案的信访办范姓法官和戴姓法官。他们均否认此前见过汪康夫的来信。
然而直到看新闻编辑发稿时间为止,汪康夫和他之前的学生还在为翻案努力着,摘掉”强奸犯”的帽子成为年至古稀的汪康夫余生的唯一愿望。他说“我只希望能清清白白离开人间。如果我死了,就让儿孙继续替我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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