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演中国民族主义电影“战狼”的影星吴京,被一家“战狼”公司冒用肖像印在槟榔盒上,还加注“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经吴京提告,法院判决战狼须赔偿人民币34.2万元。
中新社报导,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网际网路)法院的一审判决定谳,被告“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须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及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同时,“战狼”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及宣传品。且在旗下网路商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判决书指出,“战狼”公司未经许可,将吴京的肖像用槟榔的包装盒上,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的字样,旗下各地经销商并在短片平台发布相关广告。
经吴京认定,“战狼”公司此举涉及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后,于2020年6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告,要求停产及销毁相关产品及公开道歉外,并求偿112万元。
但“战狼”公司在审理中反指,被用在槟榔盒包装上的吴京“杀破狼”剧照,版权是归其他业者所有,而非吴京;而“战狼”公司是与获得授权的另一家业者签约,若有侵权责任也应由这两家业者承担;况且,槟榔盒包装上的吴京剧照,不至于让消费者误认吴京为槟榔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吴京照片“具有高度识别性”,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为知名演员,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为此,判决“战狼”公司战狼须赔偿34.2万元。
根据报导,虽然“战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日前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全案定谳。
受“战狼”名声所累,吴京曾数度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提告。其中,一家叫“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业者,就被判决须赔偿吴京61.3万元。而青岛、南京、四川等地也有业者被吴京控告,都被判赔偿30万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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