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狼賣檳榔 吳京肖像被冒用提告獲賠34萬元

自由時報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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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北京街頭的電影「戰狼2」的廣告。(圖片來源: GREG BAKER/AFP via Getty Images)

主演中國民族主義電影「戰狼」的影星吳京,被一家「戰狼」公司冒用肖像印在檳榔盒上,還加注「吳京助力戰狼品牌」。經吳京提告,法院判決戰狼須賠償人民幣34.2萬元。 

中新社報導,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北京互聯網(網際網路)法院的一審判決定讞,被告「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須賠償原告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及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 

同時,「戰狼」公司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毀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及宣傳品。且在旗下網路商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7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 

判決書指出,「戰狼」公司未經許可,將吳京的肖像用檳榔的包裝盒上,並標註「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的字樣,旗下各地經銷商並在短片平台發布相關廣告。 

經吳京認定,「戰狼」公司此舉涉及侵害吳京肖像權、姓名權後,於2020年6月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告,要求停產及銷毀相關產品及公開道歉外,並求償112萬元。 

但「戰狼」公司在審理中反指,被用在檳榔盒包裝上的吳京「殺破狼」劇照,版權是歸其他業者所有,而非吳京;而「戰狼」公司是與獲得授權的另一家業者簽約,若有侵權責任也應由這兩家業者承擔;況且,檳榔盒包裝上的吳京劇照,不至於讓消費者誤認吳京為檳榔的代言人。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戰狼」公司使用的吳京照片「具有高度識別性」,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且吳京為知名演員,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為此,判決「戰狼」公司戰狼須賠償34.2萬元。 

根據報導,雖然「戰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日前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受「戰狼」名聲所累,吳京曾數度因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提告。其中,一家叫「戰狼(北京)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業者,就被判決須賠償吳京61.3萬元。而青島、南京、四川等地也有業者被吳京控告,都被判賠償3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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