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2019年针对《禁蒙面法》于10月6日发起反蒙面法大游行,其中5人在湾仔被捕,被控暴动及禁蒙面法等罪。高等法院今(22日)判5人暴动罪名不成立,4人蒙面罪成,另一人早前已认罪,全部还押至1月11日判刑。
综合立场新闻报导,区域法院法官裁决指出,案发地点逾500人聚集,有人做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故裁定当时曾发生暴动。以被告当时的装束,不会认定他们是“无辜途人”;虽然被告与抗争者一起逃走,仍不足以证明他们是畏罪逃跑,可能是因为警方加速驱散而争相走避,而控方无法证明他们在暴动现场的行为,因此不能使用“延伸的共同犯罪计划”来判定被告参与暴动,因此判5人暴动罪名不成立。
至于禁蒙面罪,法官指出4名不认罪被告身处暴动范围佩戴蒙面物品:挂耳式口罩及半脸防毒面具。辩方曾援引禁蒙面规则的免责条例,但不被法官接受。法官认为,相关条文只适用于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以及警方驱散行动使用催泪烟也不适用于相关医学状况,亦没有证据显示当区受催泪烟,最终裁定4名不认罪被告禁蒙面罪成。
律政司提上诉 4港人暴动案脱罪后突遭带上庭
另外,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参与暴动的陈虹秀等8人,其中4人分别于昨日及今日突然被带上高等法院进行紧急聆讯,法官批准的保释条件包括不得离港及每周到指定警署报到等。
“阵地社工”成员陈虹秀等8人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参与暴动。去年法院裁定陈虹秀表面证供不成立,其馀7人亦被裁定无罪,无罪释放所有人。律政司不服判决,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诉。然而,今日与昨日突然发生含陈虹秀在内的4人突遭警方带上高等法院紧急聆讯。
四人获得保释的条件分别为:现金5,000元、不得离港及交出所有旅游证件、每周到指定警署报到一次,以及居于指定住址,如有更改须24小时前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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