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反蒙面法遊行案 5人暴動罪不成立 4人蒙面罪成

方泠卉
2021-12-22
image
港人2019年10月6日上街反對《禁蒙面法》。(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港人2019年針對《禁蒙面法》於10月6日發起反蒙面法大遊行,其中5人在灣仔被捕,被控暴動及禁蒙面法等罪。高等法院今(22日)判5人暴動罪名不成立,4人蒙面罪成,另一人早前已認罪,全部還押至1月11日判刑。

綜合立場新聞報導,區域法院法官裁決指出,案發地點逾500人聚集,有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故裁定當時曾發生暴動。以被告當時的裝束,不會認定他們是「無辜途人」;雖然被告與抗爭者一起逃走,仍不足以證明他們是畏罪逃跑,可能是因為警方加速驅散而爭相走避,而控方無法證明他們在暴動現場的行為,因此不能使用「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來判定被告參與暴動,因此判5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至于禁蒙面罪,法官指出4名不認罪被告身處暴動範圍佩戴蒙面物品: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辯方曾援引禁蒙面規則的免責條例,但不被法官接受。法官認為,相關條文只適用於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以及警方驅散行動使用催淚煙也不適用於相關醫學狀況,亦沒有證據顯示當區受催淚煙,最終裁定4名不認罪被告禁蒙面罪成。

律政司提上訴 4港人暴動案脫罪後突遭帶上庭

另外,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的陳虹秀等8人,其中4人分別於昨日及今日突然被帶上高等法院進行緊急聆訊,法官批准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及每周到指定警署報到等。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8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去年法院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其餘7人亦被裁定無罪,無罪釋放所有人。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然而,今日與昨日突然發生含陳虹秀在內的4人突遭警方帶上高等法院緊急聆訊。

四人獲得保釋的條件分別為:現金5,000元、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指定警署報到一次,以及居於指定住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猜你喜歡

編輯推薦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