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柬埔寨猪仔事件重演,台湾立法院5月9日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招募对象未满18岁,加重其刑至1/2。
台湾媒体报导,常见的毒品与人口贩运、洗钱诈欺等犯罪经常跨越国界,且被害人数众多、不法利益甚钜、查缉不易,不仅对台湾及犯罪地的社会治安造成影响,也重创台湾的国际形象,台湾行政院因此修正“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希望遏止犯罪组织势力,强化规范密度及周延法益保护。
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行政院提出的修法指出,鉴于近来犯罪组织招揽民众赴柬埔寨、杜拜等国从事电信诈欺、性剥削、劳力剥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频传,因此修法严惩。
三读条文规定,意图使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1/2,即最重判10年半。
此外,现行规定犯组织犯罪,获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修法后改为“有罪”确定就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因此,宣告免刑、缓刑者亦属有罪范围,同样不得登记参选公职。
三读条文并增订,具公务员身分或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若犯组织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资助犯罪组织等行为,加重其刑至1/2;修法还扩大没收范围,彻底剥夺组织犯罪的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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