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柬埔寨豬仔事件重演,台灣立法院5月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至1/2。
台灣媒體報導,常見的毒品與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不僅對台灣及犯罪地的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重創台灣的國際形象,台灣行政院因此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希望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出的修法指出,鑑於近來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赴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因此修法嚴懲。
三讀條文規定,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1/2,即最重判10年半。
此外,現行規定犯組織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法後改為「有罪」確定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宣告免刑、緩刑者亦屬有罪範圍,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三讀條文並增訂,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修法還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本文由看新聞網原創、編譯或首發,並保留版權。轉載必須保持文本完整,聲明文章出自看新聞網並包含原文標題及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