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15岁干女儿遭反抗 江苏男仅被拘留8天引众怒

刘悦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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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对15岁干女儿图谋不轨(视频截图)

近日,中国发生一起干爹猥亵15岁少女,遭后者拿刀逼退的案件。尽管证据确凿(有完整的监控视频),但犯罪嫌疑人却仅被拘留8天,女孩的母亲不服,准备上诉。消息传出,引发众多网友怒火,认为判决不公。

羊城晚报在官方微博称,今年7月,扬州李女士15岁的女儿独自在家,她的干爹吴某借口请吃饭,对她动手动脚。孩子拼命抵抗,趁乱摸出工艺刀对峙,吴某这才收敛, 悻悻而去,这一幕被监控拍下。

李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后报警,警方认定吴某猥亵,判行政拘留8天。李女士认为处罚过轻,联络律师准备起诉对方,好为女儿讨还公道。

对此判决,数万名网友傻眼,纷纷表示疑惑,“猥亵幼女只值8天小长假?”

有网友愤慨称,中国法律是笑话。这句话我至少在网上重复了一千次,感觉这句话永不过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看着办。忽悠也行,装瞎也行……。

有网友称,这难道不算强奸未遂?还猥亵?这么激烈的抵抗,力气小一点就要成功了,他看起来像没有奸淫的目的吗?。

众网友的怒火引爆舆论,新京报记者采访高邮市公安局,其法制大队姚警官回应称,吴某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他称,如当事人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报导还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围分析,吴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

奇怪的是,尽管此事引爆网络,但是大陆媒体却反应冷淡,很多媒体并没有报导此事,有的媒体仅用3、4句话简述。还有的媒体只发布了一下监控视频,没有述说文字。

因此有网友认为,难怪这位干爹敢如此肆无忌惮,看来能量不小。

网友“徐明轩”发布文章,分析行政处罚意义上的猥亵行为,和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罪”,乃至强奸未遂的区别。

文章称,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在密闭空间里面,成年男子吴某使用暴力手段,将15岁女孩往床上按,甚至有撩起其衣服等动作。吴某无论是从力量、身份、社会经验来说,绝对碾压被害人。如果不是女孩勇敢反抗,吴某会不会实施性侵行为?司法机关处理本案应该全面调查吴某的违法犯罪目的,其犯罪意图止于猥亵,还是因为女孩反抗激烈放弃了强奸意图?

对于行为动机的认定,是后续对于行为性质认定的基础,核心问题就是,就吴某已经实施的猥亵行为来说,已经涉嫌犯罪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猥亵行为的处理,《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前者是属于行政违法,后者涉及犯罪,两种“轻重区别”也是体现了罪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最高法公布的参考案例第989号中,曾提出过区别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的重要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在本案中,吴某作为成年人一再使用暴力手段企图把女生摁倒在床,还有试图剥衣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吴某身为长辈,其淫亵行为也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事实上,吴某的邪欲没有得逞的唯一原因,是小女孩拼命反抗,甚至拿刀以命相搏,被害人的反抗导致犯罪未遂,这不应该是轻惩的理由。

这么明目张胆地、动用暴力手段意图侵害未成年人,势必对女生造成严重心理伤害,8天拘留会不会形成“破窗效应”,让潜在的“干爹”受到鼓励呢?

两高、公安部等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通知公安立案。希望李女士向检察院积极申诉,争取把案子转成刑事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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