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14年冤狱获赔332万 网友要求追究错案责任人

刘悦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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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现改名为张超。(微博)

14年前被认定奸杀女同学的山东临沂男子张志超,2020年1月被判无罪,之后张志超提起上诉要求国家赔偿。2021年1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裁定,赔偿张志超332万元(人民币,下同)。张志超的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负责张志超案的相关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据红星新闻报导,张志超的律师李逊称,张志超获得的国家赔偿金中,包括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余元,以及当年张志超被判无期时,法院从其家里扣的5,500元。

据封面新闻报导,签署国家赔偿协议后,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称,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他认为,张志超案中的相关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张志超案始末

据公开资料,2005年1月,临沂巿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1名女生高某失踪,多日后在教学楼西侧3楼一处停用的厕所内发现该女生的尸体。警方认为张志超可疑,2005年2月不满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拘留。检方指控,张志超在学校洗刷间强奸了高某,并致其窒息死亡。而为张志超作不在场证人的学生王广超,也因涉嫌包庇被捕。

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裁定张志超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犯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1年,张志超告诉母亲马玉萍,当年是因为遭到严刑逼供才认罪。马玉萍开始为儿子翻案,她先后在2012年3月至11月,分别到临沂市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要求翻案,均被驳回。直至最高法院介入调查,才予以立案审查。

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间,连续6次对该案延长审讯期限。直至2020年1月13日,法院终认定张志超无罪,当庭释放。2020年6月,张志超委托律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788.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此案中另一名被认定包庇罪的王广超,通过代理律师与法院协商,赔偿金额为23.6万元。

案子了结后,网络炸锅,多数网友认为“国家赔偿”十分不妥,应该问责当事人,也有人追问,为什么不追责?

网友“普瑞舍斯赖弗”: 能不能不要再“国家赔偿”?!这不是全民赔偿吗?能不能叫当初屈打成招的警察、应付了事判案的法官出来赔偿?!!!

网友“清心也可以1982”: 把当年办案的工资、退休金追回来赔偿,别让国家为它们的错误买单!!!

网友“SXJS123”:――,为什么不追责,司法公正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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