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被認定姦殺女同學的山東臨沂男子張志超,2020年1月被判無罪,之後張志超提起上訴要求國家賠償。2021年1月26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裁定,賠償張志超332萬元(人民幣,下同)。張志超的律師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負責張志超案的相關人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據紅星新聞報導,張志超的律師李遜稱,張志超獲得的國家賠償金中,包括張志超被羈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精神損害賠償141.6萬餘元,以及當年張志超被判無期時,法院從其家裡扣的5,500元。
據封面新聞報導,簽署國家賠償協議後,張志超的代理律師李遜稱,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他認為,張志超案中的相關人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張志超案始末
據公開資料,2005年1月,臨沂巿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1名女生高某失蹤,多日後在教學樓西側3樓一處停用的廁所內發現該女生的屍體。警方認為張志超可疑,2005年2月不滿16歲的張志超被警方拘留。檢方指控,張志超在學校洗刷間強姦了高某,並致其窒息死亡。而為張志超作不在場證人的學生王廣超,也因涉嫌包庇被捕。
2006年3月6日,臨沂中院裁定張志超強姦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王廣超則因犯包庇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11年,張志超告訴母親馬玉萍,當年是因為遭到嚴刑逼供才認罪。馬玉萍開始為兒子翻案,她先後在2012年3月至11月,分別到臨沂市中級法院、山東省高級法院要求翻案,均被駁回。直至最高法院介入調查,才予以立案審查。
山東省高級法院於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間,連續6次對該案延長審訊期限。直至2020年1月13日,法院終認定張志超無罪,當庭釋放。2020年6月,張志超委託律師向山東省高院提出788.9萬餘元的國家賠償。
此案中另一名被認定包庇罪的王廣超,通過代理律師與法院協商,賠償金額為23.6萬元。
案子了結後,網絡炸鍋,多數網友認為「國家賠償」十分不妥,應該問責當事人,也有人追問,為什麼不追責?
網友「普瑞舍斯賴弗」: 能不能不要再「國家賠償」?!這不是全民賠償嗎?能不能叫當初屈打成招的警察、應付了事判案的法官出來賠償?!!!
網友「清心也可以1982」: 把當年辦案的工資、退休金追回來賠償,別讓國家為它們的錯誤買單!!!
網友「SXJS123」:――,為什麼不追責,司法公正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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