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申请进入澳大利亚的临时或永久签证的申请人需要满足移民健康要求。健康评估基于一系列标准进行,这些标准与停留时间、访问目的和申请的签证类型有关。
从历史上看,永久移民和临时访客自1901年《移民(限制)法以来,就一直需要遵守某种形式的健康要求。这基本上禁止了患有某些类型传染病或传染病的人移民。该法案随著1958年《移民法》的引入而被废除,该法至今仍然有效,尽管对原始法规进行了重大修改。与其前身一样,该法包含了一份会导致某人被排除在外的规定疾病列表。除了该法之外,1989年还引入了移民法规,订定了新的健康标准,并删除了对规定疾病的所有参考,唯一例外是结核病。移民法规在1994年更新,引入了三个公众利益标准(PIC),如以上所述,以调节澳大利亚的健康要求。
移民和公民事务部(DIAC)认为,需要健康要求的原因有多个:保护澳大利亚社区免受公共卫生和安全风险;限制公共医疗和社区服务的支出;以及保障澳大利亚公民对短缺的医疗和社区服务的获得。
如果申请人被认为对澳大利亚的公共卫生构成威胁(例如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或他们的疾病或状况会导致澳大利亚社区成本显著增加或损害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获得医疗的机会,则将被认定“不符合”健康要求。
DIAC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健康豁免”可用,否则不能授予签证。目前,这种豁免只对某些签证类别(主要是家庭和人道主义签证类别)可用。豁免只在有限的情况下行使(例如,决策者认为有重大的令人信服和富有同情心的理由这样做)。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国会设立一个委员会评核现行的政策是否有效。委员会作出的评论:
当前健康要求应用的批评是其缺乏灵活性。人们认为没有考虑到残疾或有条件的个体可以做出的社会和经济贡献。这一点尤其如此,因为许多签证类别不附带豁免条款,这将允许进行“贡献核算”。委员会认为,对健康成本的任何评估必须与对可能的社会和经济贡献的评估相平衡。目前在许多签证类别中这是不可能的。委员会认为,不管签证类别或目前对豁免考虑的获取情况如何,部门的决策者都应被赋予权力,对个人或家庭团体的申请进行整体评估,而不是让成本顾虑预先规定结果,而不考虑贡献或抵消。
其中一个建议: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修改1994年移民法规的第4章程,以允许在签证的整体评估中考虑潜在移民或潜在移民家庭对澳大利亚的社会和经济贡献。
疾病与残疾分离;有观点认为,目前的澳大利亚健康要求遵循对残疾的过时看法。要求没有对传染病的联合元素和其他类型的残疾(如身体和智力残疾)进行区分。委员会收到了多份提交意见,建议应更正这种混淆。
昆士兰倡导协会的凯文.科克斯先生在被问及是否认为政府应区分残疾和其他形式的医疗疾病时告诉委员会:大多数残疾人并不生病。他们可能有一些任何没有残疾的人都会有的健康状况,所以首先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为了解疾病和障碍的分离确定一个界限。
AMPARO Advocacy Incorporated的莫琳.福迪斯女士告诉委员会:问题在于,目前的评估工具是一种医疗工具,它试图使用与确定健康问题的成本相同的工具来确定残疾的成本,而目前的评估更适合于确定某人患结核病的治疗成本,而不是确定一个刚出生的聋婴儿一生的成本。维多利亚法律协会的彼得.帕帕多普洛斯先生告诉委员会:
患有结核病、SARS或埃博拉的人与患有唐氏综合症的人之间存在差异,但他们似乎以相同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评估。我认为,如果我们实际上将公共卫生问题与成本和偏见问题分开,这将消除辩论中的许多情感。澳大利亚移民协会建议:移民法第四章程的标准应明确处理“疾病或状况”问题,将其与其他标准分开
根据目前的第四章程标准,如前所述,处理申请人的“疾病或状况”衹是4005、4006A和4007健康标准的一部份。然后,“疾病或状况”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残疾)然后将根据更新和明确的模型放在一个框架内,可以将此评估视为与其他健康组件的第四章程标准不同和独立的问题。澳大利亚移民协会的莫琳.霍德女士表示,委员会应关注:……需要区分疾病和可能在我们社区中正确存在的公共卫生问题,以及残疾问题。他们通常符合不同的社会定义和社会要求。引起我的注意的问题是,我们使用基于“健康”的或基于疾病的定义并将残疾混入其中,而不是使用联合国残疾人公约的定义,这是一个非常社会化的定义。
委员会评论:委员会清楚地认为,必须区分传染病的成本(这些疾病对公共卫生构成威胁)与残疾者的成本和贡献评估。一方面,澳大利亚政府有责任保护目前在澳大利亚的居民。然而,需要确保澳大利亚的移民计划提供了一种平衡和现代的方式来评估潜在移民对澳大利亚的成本和贡献。将传染病和残疾状况的评估混合在一起是不恰当的。
另一建议: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修改1994年移民法规(特别是公共利益标准4005、4006A和4007),使疾病和医疗状况的评估与残疾状况的评估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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