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將會修改移民健康要求?

Stanley Chan移民中介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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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圖片來源:Adobe Stock)

大多數申請進入澳大利亞的臨時或永久簽證的申請人需要滿足移民健康要求。健康評估基於一系列標準進行,這些標準與停留時間、訪問目的和申請的簽證類型有關。

從歷史上看,永久移民和臨時訪客自1901年《移民(限制)法以來,就一直需要遵守某種形式的健康要求。這基本上禁止了患有某些類型傳染病或傳染病的人移民。該法案隨著1958年《移民法》的引入而被廢除,該法至今仍然有效,儘管對原始法規進行了重大修改。與其前身一樣,該法包含了一份會導致某人被排除在外的規定疾病列表。除了該法之外,1989年還引入了移民法規,訂定了新的健康標準,並刪除了對規定疾病的所有參考,唯一例外是結核病。移民法規在1994年更新,引入了三個公眾利益標準(PIC),如以上所述,以調節澳大利亞的健康要求。

移民和公民事務部(DIAC)認為,需要健康要求的原因有多個:保護澳大利亞社區免受公共衛生和安全風險;限制公共醫療和社區服務的支出;以及保障澳大利亞公民對短缺的醫療和社區服務的獲得。

如果申請人被認為對澳大利亞的公共衛生構成威脅(例如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或他們的疾病或狀況會導致澳大利亞社區成本顯著增加或損害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獲得醫療的機會,則將被認定「不符合」健康要求。

DIAC表示: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有「健康豁免」可用,否則不能授予簽證。目前,這種豁免只對某些簽證類別(主要是家庭和人道主義簽證類別)可用。豁免只在有限的情況下行使(例如,決策者認為有重大的令人信服和富有同情心的理由這樣做)。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國會設立一個委員會評核現行的政策是否有效。委員會作出的評論:

當前健康要求應用的批評是其缺乏靈活性。人們認為沒有考慮到殘疾或有條件的個體可以做出的社會和經濟貢獻。這一點尤其如此,因為許多簽證類別不附帶豁免條款,這將允許進行「貢獻核算」。委員會認為,對健康成本的任何評估必須與對可能的社會和經濟貢獻的評估相平衡。目前在許多簽證類別中這是不可能的。委員會認為,不管簽證類別或目前對豁免考慮的獲取情況如何,部門的決策者都應被賦予權力,對個人或家庭團體的申請進行整體評估,而不是讓成本顧慮預先規定結果,而不考慮貢獻或抵消。

其中一個建議:委員會建議澳大利亞政府修改1994年移民法規的第4章程,以允許在簽證的整體評估中考慮潛在移民或潛在移民家庭對澳大利亞的社會和經濟貢獻。

疾病與殘疾分離;有觀點認為,目前的澳大利亞健康要求遵循對殘疾的過時看法。要求沒有對傳染病的聯合元素和其他類型的殘疾(如身體和智力殘疾)進行區分。委員會收到了多份提交意見,建議應更正這種混淆。

昆士蘭倡導協會的凱文.科克斯先生在被問及是否認為政府應區分殘疾和其他形式的醫療疾病時告訴委員會:大多數殘疾人並不生病。他們可能有一些任何沒有殘疾的人都會有的健康狀況,所以首先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為了解疾病和障礙的分離確定一個界限。

AMPARO Advocacy Incorporated的莫琳.福迪斯女士告訴委員會:問題在於,目前的評估工具是一種醫療工具,它試圖使用與確定健康問題的成本相同的工具來確定殘疾的成本,而目前的評估更適合於確定某人患結核病的治療成本,而不是確定一個剛出生的聾嬰兒一生的成本。維多利亞法律協會的彼得.帕帕多普洛斯先生告訴委員會:

患有結核病、SARS或埃博拉的人與患有唐氏綜合症的人之間存在差異,但他們似乎以相同的方式和標準進行評估。我認為,如果我們實際上將公共衛生問題與成本和偏見問題分開,這將消除辯論中的許多情感。澳大利亞移民協會建議:移民法第四章程的標準應明確處理「疾病或狀況」問題,將其與其他標準分開

根據目前的第四章程標準,如前所述,處理申請人的「疾病或狀況」衹是4005、4006A和4007健康標準的一部份。然後,「疾病或狀況」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殘疾)然後將根據更新和明確的模型放在一個框架內,可以將此評估視為與其他健康組件的第四章程標準不同和獨立的問題。澳大利亞移民協會的莫琳.霍德女士表示,委員會應關注:……需要區分疾病和可能在我們社區中正確存在的公共衛生問題,以及殘疾問題。他們通常符合不同的社會定義和社會要求。引起我的注意的問題是,我們使用基於「健康」的或基於疾病的定義並將殘疾混入其中,而不是使用聯合國殘疾人公約的定義,這是一個非常社會化的定義。

委員會評論:委員會清楚地認為,必須區分傳染病的成本(這些疾病對公共衛生構成威脅)與殘疾者的成本和貢獻評估。一方面,澳大利亞政府有責任保護目前在澳大利亞的居民。然而,需要確保澳大利亞的移民計劃提供了一種平衡和現代的方式來評估潛在移民對澳大利亞的成本和貢獻。將傳染病和殘疾狀況的評估混合在一起是不恰當的。

另一建議:委員會建議澳大利亞政府修改1994年移民法規(特別是公共利益標準4005、4006A和4007),使疾病和醫療狀況的評估與殘疾狀況的評估分開。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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