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比较特殊的是,这起案件是中国《民法典》自去年5月颁布,并在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后,广东判决的第一案。
这起高空抛物案件发生于2020年5月26日下午,当时受害人庾婆婆正在自家小区花园散步时,一瓶矿泉水突然从天而降,就掉落在庾婆婆身旁,把她吓得当场摔倒在地。随后,庾婆婆在路人的帮助下报了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这一切都被小区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下来,庾婆婆的亲属经过查看后发现,原来这瓶矿泉水是从35楼一位姓黄的人家抛出的。事后,黄先生在确认情况后便向庾婆婆支付1万元,以示赔偿。
根据庾婆婆的医院诊断显示:伤者的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伤者第一次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与黄先生交涉多次无果后,庾婆婆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万元)。
经过约1个小时的审理,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条例,最终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起案件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应适用民法典规定,黄先生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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