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最終法院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合計8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比較特殊的是,這起案件是中國《民法典》自去年5月頒布,並在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後,廣東判決的第一案。
這起高空拋物案件發生於2020年5月26日下午,當時受害人庾婆婆正在自家小區花園散步時,一瓶礦泉水突然從天而降,就掉落在庾婆婆身旁,把她嚇得當場摔倒在地。隨後,庾婆婆在路人的幫助下報了警,並被送入醫院治療。
這一切都被小區的監控錄像記錄了下來,庾婆婆的親屬經過查看後發現,原來這瓶礦泉水是從35樓一位姓黃的人家拋出的。事後,黃先生在確認情況後便向庾婆婆支付1萬元,以示賠償。
根據庾婆婆的醫院診斷顯示:傷者的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Ⅲ級(極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傷者第一次住院治療22天後出院,後又因傷未痊癒,又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鑑定,庾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與2019年5月26日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在與黃先生交涉多次無果後,庾婆婆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萬元)。
經過約1個小時的審理,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法律條例,最終判決被告黃先生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合計82,5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宣判後,原告、被告均未對上訴與否作出表示。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高空拋下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於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該後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起案件雖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應適用民法典規定,黃先生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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