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周,筆者想和各位讀者聊一聊配偶移民的問題。有這樣一個典型案例,筆者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
A女士在海外和前夫離婚數年後,交了一位澳籍男朋友,後與這位澳籍男友結婚,通過配偶移民來到澳大利亞,並且獲得了澳洲永居身份。拿到永居不久,A女士就同她的澳籍丈夫離婚了。她隨即與她在海外生活的前夫復婚,並通過配偶移民申請前夫來澳大利亞。很快,A女士收到移民部的信,通知她們的配偶申請被拒簽。A女士很不服氣,便上訴到移民仲裁庭AAT。在開庭的前幾天,仲裁庭的裁判官發現,A女士自己的永居身份已經被移民部取消。原因是移民部懷疑她之前跟澳洲藉丈夫的婚姻是為了達到移民的目的,待取得永居身份後便再擔保她的前夫團聚,所以便取消了她的配偶簽證。A女士當下只是持有過橋簽證,而且她本身正在等待仲裁庭對她自己的簽證作出最終決定,所以她前夫的申請上訴不成功,最終被拒。因為他的擔保人A女士,在上訴人開庭的時候是沒有永居身份的。
筆者有時候看到一些網際網路上/報章上刊登的廣告都是非常吸引人的。就好像以上的案例,我相信大多人都是受到那些廣告的誤導。其實A女士和她的前夫都是受害人。A女士本身已經獲得永久居民,跟澳洲藉丈夫的感情從濃轉淡,最終因為生活不習慣分手收場。而且和前夫和好如初,想在澳大利亞團聚並定居,這些都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法律歸法律,A女士與其澳洲丈夫在辦理離婚手續的的時候出了問題,最終導致她自己的永居簽證也被取消。這個案件如果是找到專業人士認真處理,在遞交申請時把所有文件及資料預先檢查一遍,可能就不會出現這個悲劇了。
筆者接觸很多配偶移民申請的案件,如上述這類情況的案件,筆者也曾經遇到過。當筆者仔細檢查他們的案件的時候,發現他們之前永居和離婚的手續辦的不是很好,所以筆者就拒絕為他們辦理。筆者會坦白的告訴他們,如果要繼續申請的話,很有可能擔保人自己的永居甚至公民身份都會被取消。筆者作為專業人士,要保護顧客最佳權益。
那麼是不是移民法對復婚的案件有偏見或者是有特殊的要求呢?答案是否定的。但是移民法是誰執行的呢?當然是移民官了。移民官對這類復婚的案件都是非常有興趣的,往往在移民官審理調查案件當中發現很多問題。其實問題如果能夠解釋清楚,往往移民官會接受的,但是很多人卻是越描越黑,導致申請被拒,更嚴重的,就發生以上的情況。
說到離婚和結婚時候手續,它們是配偶申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份,但是很多申請人往往都不重視,因為他們覺得這個就和在中國去民政局辦個手續,領個證書一樣,是個走過場的形式,不會影響到他們的申請。何況有些客戶結婚離婚好幾次了,自認為已經熟悉了相關的流程,更是覺得沒有必要尋找專業人士進行操作。而禍根往往就會在這種大意的情況下埋下了。的確,對於有些情況比較簡單的結婚案件,客戶自己辦理結婚或者離婚手續,一般不會對今後有太大影響。但是有些配偶簽證申請中,一方或者雙方都有比較複雜的婚史,而且這些婚史都涉及到他們之前或者現在的簽證,那這樣的情況下,申請人就需要額外地小心。在填寫結婚和離婚申請表格時,申請人需要對有關過往婚史的信息格外注意,這是其一。另外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很多人所忽略的一點就是,在怎樣的時機遞交這類申請?這個當中就大有講究,對於一些背景比較複雜的案件,何時遞交結婚或者離婚的申請才最有利於申請人的簽證申請,不僅需要當事人對移民法的相關規定非常熟悉,而且也需要有一定的過往案件的經驗積累。只有通過兩者的結合,才能找出合適的時機,以確保對今後簽證的申請取得最好的效果。所以對於這方面,筆者建議大家萬萬不可輕視,最好尋找專業人士來處理這樣案件。
筆者近期接到很多各類不同的簽證被拒簽案件,它們都是犯了同一毛病,自己填表申請,沒有尋找專業人士協助,可以說「賠了夫人又拆兵」。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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