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逾100萬元國防招標案 全面封殺大陸或陸資廠商

方泠卉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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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防部針對100萬元以上的招標案,於日前公告「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圖為台灣國軍演習。(中央社)

台灣國防部日前公告「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規定100萬元以上招標案,得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兩家以上廠商比價或一家廠商議價的「限制性招標」,還訂出中科院人員利益迴避條款,設立門檻要求親屬或離職者不得接洽採購事務。

國防部上周三(12月29日)公告「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該辦法適用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特別預算的採購案,並明訂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台陸資廠商參與。

辦法第3條規定,執行單位辦理採購,其招標方式可采公告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兩家以上廠商比價或一家廠商議價。但限制性招標除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或機敏性的採購外,應報經國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辦法第6條同時規定,執行單位(即中科院)辦理採購,應符合利益迴避規定:(一)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二)執行單位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執行單位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三)執行單位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組織階層表列三級以上單位主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該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辦法第7條則明訂廠商資格及原產地限制條件,均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台陸資廠商參與;分包廠商亦同;而廠商所提供的財物或勞務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但條文內仍留有「因特殊情形經國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的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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