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表示,文件提到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以及中央機構行使管轄權的兩點,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李國能指出,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但值得留意《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亦沒有建議法例有追溯力。
李國能在聲明就港區國安法立法對香港司法機構的兩點影響評論,第一是法工委文件中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他認為這一做法損害司法獨立。
李國能解釋指,按照《基本法》,特首根據獨立委員會(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基於其司法、專業能力,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司法機構則獨立於行政機關,負責決定由哪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干預。
李國能認為,行政長官不具備法官的經驗、專業能力,去指定法官,而且行政長官身兼日後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宜指定法官。他表示,即使不接受上述觀點,日後的安排起碼應該是,「行政長官挑選這些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這能確保選人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
此外,李國能還提到,人大法工委的《說明》提及在特定情形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他強調這引起極大的關注。他認為,行使管轄權時,有關案件會在內地處理及審理,「被告不能享有我們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這個管轄權只會在最例外的情況下行使,這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李國能在聲明中提到草案條文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他續指,但值得注意是,人大法工委的《說明》文件,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說明》文件沒有建議法例具追溯力。
據悉,全國人大會議6月初通過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時,李國能曾撰文回應,指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認為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但他表示,實際立法內容必須與普通法原則一致,他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搜查處所及監聽電話須獲得司法授權」。對於當時有建議禁止外國護照法官處理國安相關案件,李國能回應指,「這項建議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
港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22日曾向媒體表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有法官任命權,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做法,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對此,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23日在接受香港電台採訪時表示,根據《基本法》規定,特首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委任法官,從來沒有權指定法官或者法官清單,根據《竊聽條例》相關規定,特首亦是根據首席法官的推薦委任法官。她亦稱,日後特首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一方面要維護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受中央監督和問責,如果有權指定法官,明顯是角色衝突。
葉巧琦介紹指,目前香港各級法庭主要領導,一般根據法官專長和經驗委派法官審案,有關工作並非由特首負責。她同意,來自李國能的建議,在條例加入規定,要求特首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來委任法官。她解釋,只有每個香港法院的最高法官有權指派不同法官審案,「為何特首有權指定哪個法官?這是行政干預司法獨立」。她重申,特首在國安案件中屬控方,由特首指定法官有角色衝突。她強調,香港一直堅持司法獨立,法官保持公平及公正的形象,「被特首選中的法官會否被質疑有特定(政治)傾向;沒被選中的法官則有另一取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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