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騰訊OTT條款上路 違法代理商可罰500萬

辛天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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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愛奇藝與騰訊等中國OTT來台,經濟部正式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將代理或經銷中國OTT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9月3日正式上路。(圖片來源: Spencer Platt/Getty Images)

為防止愛奇藝以及騰訊等大陸地區互聯網視聽服務(OTT-TV)來台,台灣經濟部8月18日正式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將代理或經銷中國互聯網視聽服務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法律預告期間為14天,將於在9月1日期滿、9月3日正式上路。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經濟部18日公告後,由陸委會認定愛奇藝等中國互聯網視聽服務業者屬於中國資金範圍,將據此認定代理行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可處代理商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果未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事實上,NCC在7月22日公告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TV專法)就提到,對愛奇藝、騰訊WeTV等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要求台灣業者不能提供電信設備、電信服務,或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業者如違反規定,可罰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

經濟部指出,OTT-TV並非開放陸資投資項目,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之虞,禁止事項項目表修正後,預告期間為14天,會聽取各界意見與看法,預計於9月1日期滿,9月3日公告上路實施。屆時違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查處。

經濟部表示,愛奇藝科技公司在民國105年申請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但規劃經營的OTT-TV業務並非開放給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來台投資項目,未獲經濟部核准,卻透過網絡的特性鑽法律的空子,達到在台灣違法落地效果。

因此,經濟部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於8月13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經濟部官員表示,推動修法主要是因兩岸審查機制不對等,台灣的環境相對自由,加上兩岸條例並未將OTT列為陸資可投資項目,為防範陸資繞很多彎到台灣落地,才進行修法。

這次OTT專法被市場認為是針對中國互聯網視聽服務業者,也被稱為「愛奇藝、騰訊條款」。

而台灣代理愛奇藝會員服務的歐銻銻娛樂公司回應表示:「關於公告,因為目前仍屬於草案預告階段,尚未實施,也無法預知未來正式公布的法規命令是否會有變化, 因此不評論或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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