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周一,維州內閣批准,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0歲提高到12歲,並在4年內提高到14歲。
目前,年僅10歲的兒童就可以被逮捕,被指控犯罪,被還押和被關押在青少年拘留所,但根據有關兒童發展的證據、國際規範和人權標準,提高最低罪責年齡的勢頭一直在增長。
據時代報報道,維州的廳長們一致同意了這一決定。周五(4月28日)澳大利亞各地的總檢察長將召開會議,討論提高刑事責任年齡的全國方法。
但將年齡提高到12歲的決定遭到了原住民組織、法律專家、醫療機構和社會倡導團體的抨擊,他們希望將刑事責任年齡無例外地提高到14歲。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政府高級消息人士稱,許多部長希望將刑事責任年齡提高到14歲,這與主要專家的呼籲一致。
澳大利亞皇家醫學院(RACP)認為,政府將年齡提高到12歲的決定「令人深為關切」,並且違背了醫學建議。RACP主席、兒科醫生Jacqueline Small說,「青年司法系統中的許多兒童都有嚴重的神經發育障礙,以及其他身體和精神健康問題,這些都因與青年司法系統的接觸和監禁而變得更加複雜。」
「14歲以下的兒童可能不具備成熟度和認知功能,不能被認為有刑事責任。」
「將刑事責任年齡提高到14歲,對於保護面臨監禁風險的兒童和青少年的健康和福祉至關重要,特別是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兒童以及有發育障礙的兒童。」Small說。
維州已經為被指控犯罪的兒童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即所謂的doli incapax,它描述的是未達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無法形成犯罪意圖的情況。如果兒童的年齡超過10歲,但未滿14歲,普通法推定為無犯罪能力。
維州影子總檢察長Michael O’Brien說,提高刑事責任年齡將意味着10歲和11歲的兒童如果故意犯罪,包括針對其他兒童的犯罪,將不會為他們的行為負責。「應該由工黨來解釋這將如何促進一個更安全或更公正的社區。在維州的兒童保護服務處於危機之中的時候,這個提案不能解決青少年犯罪的根源。」
耶穌會社會服務部首席執行官Julie Edwards說,澳大利亞長期以來一直與青少年司法方面的人權標準不一致。「將罪責年齡提高到14歲,沒有例外,是我們能夠引導兒童走向積極道路的最有效方式,首先防止犯罪發生,並支持那些確實陷入困境的兒童對他們在社區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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