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上得知,我國數字貨幣取代紙幣的步伐突然加快,目的儘快拉動當前經濟。據官方所言:數字貨幣與原來的紙幣完全一樣。我不明白,既然完全一樣,何必突然要加快步伐以數字貨幣來代替紙幣?
與紙幣比較,數字貨幣當然有它的優點,首先發行成本遠低於目前市場上流通的紙幣以及電子貨幣,其次是沒有偽鈔,第三點是不會遺失,第四點是使用更方便。其他優點當然還有許多,譬如不利於各種各樣的行賄受賄,甚至嫖客嫖娼等不法行為,理論上數字貨幣可以在每張貨幣上記錄、每一次流通過程中的合法或者非法信息;像貪官藏幾噸重的紙幣行為,可以立馬歸零,化為必須銷毀的廢紙等;數字貨幣可以在打擊犯罪,反腐防貪方面作出傳統貨幣無法想像的傑出貢獻。
但我們這種老年人知道,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眼下能想到的就是,假如你是有冤的冤民,正準備買車票到北京去告御狀,那麼街道負責人是不是一個電話就能叫銀行關閉你的電子錢包?
立馬使你身無分文,不要說買火車票了,就是家裡日常開支都沒錢,看你還敢去上訪維權嗎?
如果你是律師,政府不但可以吊銷你的律師執照,而且可以關閉你的電子錢包,你怎麼辦?
其它行業,也有這種風險!
會不會有更極端的,你是單位二把手,或者職工,一把手要整你,可以叫銀行關掉你全家的電子錢包,看你還敢作對不?
所以我希望,中央政府在取消紙幣、發行數字貨幣時,一定要先經人大全國代表大會立法,這個數字貨幣法一定要有下面這些關鍵條文:
1、如果將數字貨幣規定為國家法定的唯一貨幣,則該數字貨幣必須體現貨幣的一般功能,即價值尺度、流通、貯藏、支付與其它幣種兌換等,同時,數字貨幣還得體現紙幣的匿名性與自由性。
2、根據憲法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除非經法院判決、裁決,任何個人、機構均無權關閉公民與法人的電子錢包賬戶。違者需接受懲罰性罰款,罰款數額起碼是被非法關閉的金額的十倍以上,該罰款由具體決策人個人與經辦機構或國家承擔。
3、任何時候,國家各級立法機構和政府均不得強行使數字貨幣變為購物券、消費券,即指定數額、指定購貨貨物品種、數量、規格、價格以及購貨時間與地點。即,不得利用數字貨幣強買強賣。
4、非經法院裁定,任何人與機構不得打探、了解公民與法人的電子錢包的信息,違者同樣要承受懲罰性罰款,罰款同樣要由個人、機構和國家承擔。
5、任何法院不得拒絕個人與法人就數字貨幣糾紛提出的立案請求,一般情況下受理與開庭審訊不得超過一周。
以上五條是老夫首先想到的,鑑於貨幣牽涉到每個人與社會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估計,需要立法的條文將遠不止這五條。希望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各位看官能集思廣益,提出更多建議條款,以保障我們每個人的權利。
公民權利首先是生存權,而數字貨幣涉及公民的生存權。既然依法治國是國家存在的基礎,所以數字貨幣的施行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一定要有法律保障。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世外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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