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2日,昆明市盤龍區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稱,針對網絡媒體對「超市員工抓小偷致其輕微傷,被索賠6.6萬」的報道作出解釋,實際情況為「超市員工抓住小偷後對其進行毆打並以賠償被盜損失為由,強迫其將其賬戶內餘額轉入超市收銀賬戶。」
此次事件發生在2020年3月29日中午12時44分,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群眾的報警電話,稱:「樂爾樂」超市員工抓到小偷關在房間裡毆打。民警接指令到場處置後,對自稱是超市工作人員的蘇某及其他在場人員進行詢問,蘇某等人稱無人報警、也不存在打人情況。隨後,民警在超市監控室處發現了疑似被毆打的張某尊,其面部有血跡、手臂有挫傷。
經過警方調查後發現,當日「樂爾樂」超市員工蘇某的確在發現張某存在疑似盜竊行為後,將他扣留在超市監控室中。而且在此次調查中,警方發現「樂爾樂」超市監控視頻曾經被人格式化刪除,經過恢復後的視頻數據顯示,蘇某及其他3位員工的確對張某進行過毆打,致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鑑定為輕微傷。此外,蘇某等人還讓張某手持「我是小偷」字樣紙張進行拍照,並以賠償被盜損失為由,強迫張某尊通過微信支付將其賬戶內全部780元轉入超市收銀賬戶。
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蘇某等3人進行審查起訴。最終蘇某辯護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4月29日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諒解書」「和解協議」及6.6萬元轉賬憑證。
網友對於此次事件的評論褒貶不一,有的人認為「抓小偷沒錯,私下毆打強迫轉賬就太過了」,「即使是小偷,抓到了也不能私自毆打。法治社會,應該報警。」有的人卻認為「小偷不打送派出所有人管嗎?還不就是喝杯茶送出來了?」「檢察院對偷東西的賊不加大力度整治,對老百姓用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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