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行政上訴法庭(AAT)的案例,關於為獲得澳大利亞公民身份而確立身份的問題。該案例圍繞著申請人聲稱自己在緬甸出生、逃到馬來西亞,最終尋求庇護在澳洲的情況。筆者對案件的本質進行了分析,強調了證據不足、聲稱存在的不一致性,以及在申請公民身份時全面提供文件的重要性。
背景:
申請人聲稱自己出生在緬甸,後逃往馬來西亞,並最終抵達澳洲。在2018年他們申請澳洲公民身份,但因未能令部長(或其代表)滿意地證實其身份而被拒絕。理由是申請人未能提供可靠證據或進行強而有力的理由來支持其陳述,缺乏文件,包括生物特徵數據。另外申請人陳述中有關生活經歷中的矛盾之處引發了對他們真實身份及是否隱瞞真實身份的疑問。他上訴到AAT,澳洲公民身份政策聲明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對評估個人身份提供了指導。它強調三個支柱:生物特徵、文件和生活經歷。申請人都未提供先於他們抵達馬來西亞的生物特徵證據。他們提供的身份文件基於他們提供的未經核實的信息。他們的生活經歷被認為不足並且缺乏具體細節。
AAT考慮了有關緬甸以及申請人聲稱生活環境的國家信息。申請人的陳述與澳洲外交部的有關緬甸的報告進行了比較,該報告指出遙遠地區存在長期衝突。AAT對緬甸缺乏身份文件以及申請人未尋求當地管理機構的信息提出了質疑。
AAT還審查了申請人在馬來西亞的時間,他們在各種工作中從事非正式工作。然而,他們未能提供關於在馬來西亞的六年期間居住地或聯繫人的具體細節。
最終,AAT確認了根據2007年澳大利亞公民身份法第24(3)條「除非部長對該人的身份感到滿意,否則不得批准其成為澳洲公民」拒絕其公民申請的決定。缺乏可靠證據、未經核實的生活經歷以及未能進行合理調查導致結論認定其身份未得到充分證實。
總體而言,該案例凸顯了在申請澳洲公民身份時提供全面和經核實的身份證據的重要性。它還強調了在支持個人身份主張時的一致性、具體性和合理調查的重要性。
案件摘要:
婚姻和身份聲明:
申請人聲稱在馬來西亞結婚,並提交了由馬來西亞緬甸難民組織(BRO)官員簽署的「婚姻宣誓書」證書。然而,有關證書的有效性和證人的一致性存在矛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確立他們的身份。
聯合國難民認可:
申請人在馬來西亞向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UNHCR)註冊,被確認為難民,獲得了UNHCR難民證件。然而,審查委員會對這些證件的可靠性提出了質疑,考慮到關於假冒UNHCR證件的報導以及在難民社區中可能的濫用情況。
文件和查詢的缺乏:
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明他們抵達馬來西亞的生活證明並缺乏緬甸的證據:
AAT對緬甸和馬來西亞的相關情報進行了評估。申請人聲稱在緬甸生活期間沒有任何身份文件,也未從當地政府機構獲取任何信息。然而,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未從緬甸獲取身份文件以及未向當地政府進行查詢表示懷疑。此外,他們在馬來西亞的六年期間也未能提供有關居住地點或聯繫人的具體細節。
在這個AAT案例中,申請人未能確立他們的身份,以支持他們的澳洲公民身份申請。缺乏可靠證據、未經驗證的生活故事以及未進行合理查詢導致AAT無法對其身份達成滿意的結論。本案例突顯了在申請澳洲公民身份時提供全面且可靠的身份證明的重要性。同時,也強調了一致性、具體性和合理查詢在支持身份主張方面的重要性。
筆者建議:
申請人應該全面收集和提供與他們在緬甸和馬來西亞期間的身份和經歷有關的文件和證據。這包括出生證明、居住地證明、教育或就業紀錄等。
與緬甸和馬來西亞的政府機構、難民組織或當地社區建立聯繫,尋求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支持和證據。
在這個AAT案例中,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公民身份申請,且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處。重新收集和提交更具可信度的文件和證據,確保提供的文件和證據一致,消除任何可能導致質疑或矛盾的因素,並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可以增加他們成功獲得澳洲公民身份的機會。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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