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逾100万元国防招标案 全面封杀大陆或陆资厂商

方泠卉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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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防部针对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案,于日前公告“执行海空战力提升计画一定金额以上采购办法”。图为台湾国军演习。(中央社)

台湾国防部日前公告“执行海空战力提升计画一定金额以上采购办法”,规定100万元以上招标案,得采不经公告程序,邀请两家以上厂商比价或一家厂商议价的“限制性招标”,还订出中科院人员利益回避条款,设立门槛要求亲属或离职者不得接洽采购事务。

国防部上周三(12月29日)公告“执行海空战力提升计画一定金额以上采购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新台币100万元以上特别预算的采购案,并明订不允许大陆地区厂商、第三地区含陆资成分厂商及在台陆资厂商参与。

办法第3条规定,执行单位办理采购,其招标方式可采公告招标、选择性招标与限制性招标。限制性招标指,不经公告程序,邀请两家以上厂商比价或一家厂商议价。但限制性招标除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或机敏性的采购外,应报经国防部核定后,始得办理。

办法第6条同时规定,执行单位(即中科院)办理采购,应符合利益回避规定:(一)涉及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共同生活家属之利益时;(二)执行单位人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为本人或代理厂商向执行单位接洽处理离职前五年内与职务有关之事务;(三)执行单位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独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组织阶层表列三级以上单位主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属、二亲等以内亲属,担任厂商之负责人、董事、独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该厂商不得参与投标。

办法第7条则明订厂商资格及原产地限制条件,均不允许大陆地区厂商、第三地区含陆资成分厂商及在台陆资厂商参与;分包厂商亦同;而厂商所提供的财物或劳务原产地,不得为大陆地区。但条文内仍留有“因特殊情形经国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的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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